理论教育 现行森林采伐管理制度的法律规定优化方案

现行森林采伐管理制度的法律规定优化方案

时间:2023-07-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我国的现行森林采伐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限额采伐制度。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30条规定:“国家制定统一的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年度木材生产计划不得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计划管理的范围由国务院规定”。既规定了林木采伐者获取许可证应予提交各项文件,又规定了不予颁发的法定情形。

现行森林采伐管理制度的法律规定优化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我国的现行森林采伐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限额采伐制度。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29条规定:“国家根据用材林的消耗量低于生长量的原则,严格控制森林年采伐量。国家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以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农场、厂矿为单位,集体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个人所有的林木以县为单位,制定年采伐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汇总,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2000年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该条例第28条进一步规定:“国家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以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农场、厂矿为单位,集体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个人所有的林木以县为单位,制定年森林采伐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汇总、平衡,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其中,重点林区的年森林采伐限额,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国务院批准的年森林采伐限额,每5年核定一次”。2011年颁布的《国务院批转林业局关于全国“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审核意见的通知》中,采伐限额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细化和完善,特别是增设了按类别进行的分类限额、分类采伐制度。采伐限额制度的这种发展变化,实际上正反映着人们对可持续发展客观需求的变化。

2.木材生产计划。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30条规定:“国家制定统一的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年度木材生产计划不得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计划管理的范围由国务院规定”。200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29条规定:“采伐森林、林木作为商品销售的,必须纳入国家年度木材生产计划;但是,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上个人所有的薪炭林和自留地、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可见,木材生产计划主要是在采伐限额基础上制定的一种控制森林消耗量、提高森林覆盖率的控制手段。它以采伐限额为界限,严格控制林木的采伐量,使之小于生长量。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这种计划类型的控制手段也日益暴露出其固有的弊端。(www.daowen.com)

3.采伐许可证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32条规定:“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第33条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不得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采伐许可证”。林业主管部门根据采伐林木的单位或个人的申请,审核法律规定的证明文件,对符合法律规定的单位或个人颁发采伐许可证,即为采伐许可证制度。在采伐许可证的发放条件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的条例做出了详细的规定。既规定了林木采伐者获取许可证应予提交各项文件,又规定了不予颁发的法定情形。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必须提交伐区调查设计文件,并应当如实提交采伐区各项调查设计文件和上年度采伐更新验收证明;其他单位申请的,除提交上述文件外,还应当提交包括采伐林木的目的、地点、面积、蓄积量、林况、林种、方式和更新措施等内容的文件;个人申请的,应当提交包括采伐林木的地点、面积、树种、株数、蓄积量、更新时间等内容的文件。因扑救森林火灾防洪抢险等紧急情况需要采伐林木的,组织抢险的单位或者部门应当自紧急情况结束之日起30日内,将采伐林木的情况报告给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不予颁发采伐许可证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三种:其一,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进行非抚育或者非更新性质采伐的,或者采伐封山育林期、封山育林区内的林木的;其二,上年度采伐后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其三,上年度发生重大滥伐案件、森林火灾或者大面积严重森林病虫害,未釆取预防和改进措施的。为达到控制森林采伐量、保护森林资源的目的,并对各种采伐行为进行有效及时的监督,采伐许可证制度的存在极为重要。采伐许可证制度以森林的合理经营和永续利用为基本原则,所发放的采伐许可数量始终不能超过采伐限额的总量,是采伐限额制度的延伸。

4.凭证运输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37条规定:“从林区运出木材,必须持有林业主管部门发给的运输证件,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除外。依法取得采伐许可证后,按照许可证的规定采伐的木材,从林区运出时,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发给运输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进一步规定:“从林区运出非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必须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木材运输证。重点林区的木材运输证,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其他木材运输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木材运输证自木材起运点到终点全程有效,必须随货同行。没有木材运输证的,承运单位和个人不得承运”。此外,凭证运输还附有相应的配套措施: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林区设立木材检查站,负责检查木材运输,并且有权对未取得运输证件或者物资主管部门发给的调拨通知书运输木材的行为进行制止。可见,林业行政部门对符合采伐许可的单位或个人从林区运出木材颁发运输证件,并依法设立木材检查站以检查该有效证件,运输者依证运输木材,即为凭证运输制度。该制度是基于采伐许可的一种延伸,而采伐许可及前文所述的木材生产几乎又同时基于采伐限额产生,各项制度环环相扣,联系紧密,其最终目标都是为了降低森林消耗、提高森林覆盖率、促进林木合理采伐、加强对森林的国家监督,以在经济价值之外,充分实现森林所具备的生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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