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采伐是集体林权制度中“落实处置权”的重要内容之一。处置权是在不改变林地用途的前提下,林地承包经营者依法对所拥有的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进行转让、出租、转包、入股、抵押,对其承包的林地、林木可依法进行开发、采伐、利用的权利。森林采伐权的实现是集体林权改革中“落实处置权”的具体表现。200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的《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将集体林权改革的具体内容概括为:明晰产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对处置权的落实可以激活集体林权的权能,改变集体林的经营模式。处置权得到落实可以使林农手中的权利变得更加立体化,能够根据市场的需求以及客观形势的变化,将手中的权利以出租、转包或转让等方式流转,将属于自己的集体林权进一步盘活,实现资源的价值。
森林采伐权的顺利实现是集体林权流转的重要动因。一些社会主体愿意投资林业,就是看好林木采伐后的经济收益。从林权流转受让方的角度讲,采伐权的顺利实现是集体林权流转的重要动因。随着人们对森林功能的认识不断深入,林权的内容不断得到扩展和延伸。林农对林地、林木处置权的落实,促进了权利的细化和流转方式的多样化。林农可以按照自身林木经营发展合理处置林权,包括处置林木采伐,为林木功能的开发提供了深层次的可能,为林业主体以及其他人员加入林业建设提供了更广的合作平台。(www.daowen.com)
集体林权流转受到森林采伐权难以实现的实际制约。在林业经营实践过程中,森林法律、法规规定的采伐权,其实现需要经过采伐限额、采伐许可、木材生产计划等行政管制的束缚。《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关于森林采伐的限制,客观上损害了林权权利人的经济利益,但是相关法律并没有合理地做出明确的补偿规定。关于森林采伐限额的节余,最新的《国家林业局关于完善人工商品林采伐管理的意见》提出在采伐限额编制单位内,人工商品林年森林采伐限额本年度有节余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备案可以结转至下一年度使用。但是,依照现有的规定,只能在本单位范围内结转,并不能与其他权利一样可以出租、转包,同样使处置权受到限制。林地经营过程中处置权的实现需要与采伐权无法实现之间的矛盾,使林权流转陷入停滞,不仅造成森林资源的浪费,阻碍了现代林业的发展步伐,而且也违背了集体林权改革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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