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集体林权流转价格问题的制度原因分析及优化建议

集体林权流转价格问题的制度原因分析及优化建议

时间:2023-07-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但是,现行立法上集体林权流转价格标准缺失、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制度缺陷、集体林权流转价格管理制度不完善等无疑是产生集体林权流转价格问题的制度原因。这就使得集体林权流转价格的确定存在诸多不稳定因素。普通农户或经营者无法得到指标,在集体林权流转最低价格标准缺失的情况下,只能选择低价流转林权。

集体林权流转价格问题的制度原因分析及优化建议

一般意义上讲,国家宏观经济环境、林农的科技文化水平、林权流转市场发育状况等都对集体林权流转价格产生影响。但是,现行立法上集体林权流转价格标准缺失、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制度缺陷、集体林权流转价格管理制度不完善等无疑是产生集体林权流转价格问题的制度原因。

1.集体林权流转价格法规体系残缺。中国目前尚没有针对集体林权流转价格的专门立法,有关集体林权流转价格的相关立法对集体森林资源的特殊性也关注不够。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生效实施,是中国价格法制建设迈出的实质性步伐,标志着一个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的价格法律制度体系初步形成。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不仅对集体林权流转价格没有明确的规定,而且对包括林地在内的土地资源的价格也欠缺有针对性的法律规范。作为集体林权客体和关键要素的林地是土地资源的一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土地法律规范中,也很少见到土地价格方面的法律原则、制度和规范。这就使得集体林权流转价格的确定存在诸多不稳定因素。

集体林权流转价格法规体系残缺还体现在:征收林地的补偿标准尚缺少国家层面的立法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第2款规定,“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虽然林地与耕地同为农业用地,但林地与耕地相比,在主导功能、价值实现、经营方式等方面,都有其特殊性。而且,按“产值倍数法”计算的土地征收补偿价格存在补偿范围窄、补偿标准低等问题。[26]总之,集体林权流转价格法规体系残缺致使集体林权流转价格的合理确定缺乏法律支撑。

2.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制度有待完善。虽然中国政府出台了不少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法规和管理办法,如1996年原林业部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联合颁布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试行)》、2006年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联合发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2008年国家林业局发布实施《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评估规范》,但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制度还远未健全,有待进一步完善。

一方面,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缺乏系统的技术标准。《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试行)》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提供了评估测算和核查的技术和方法,但该规范仍较粗糙,“评估方法的确定与《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存在矛盾”,[27]而且“对森林资源存量资产和流量资产未区分论述”,[28]也“满足不了对森林资源资产生态服务价值和景观价值的评估需求”,[29]在实际应用中还存在不少问题。2006年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联合发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之后,相应的配套政策尚未出台,评估具体操作难以统一规范,不同的评估机构对同一项目的评估结果往往会产生较大差异,从而影响最终评估结果的科学性。《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评估规范》主要规定了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评估的体系和方法,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制度上的不足,但对林木资源价值、林副产品价值和林地自身价值等均未涉及。(www.daowen.com)

另一方面,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存在法律效力瑕疵。《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第13条规定,“非国有森林资源资产的评估,按照抵押贷款的有关规定,……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银行抵押贷款项目,可委托财政部门颁发资产评估资格的机构评估或由林业部门管理的具有丙级以上(含丙级)资质的森林资源调查规划设计、林业科研教学等单位提供评估咨询服务,出具评估咨询报告”。然而,森林资源调查规划设计、林业科研教学等单位难以确定是否具有法律上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资格,而且这种评估报告具有何等法律效力、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等问题也不明确。国内很多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没有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证书,而只有林业部门的培训结业证书,由此产生的评估报告存在法律效力上的瑕疵。[30]

3.集体林权流转价格管理制度缺陷。由于受森林生态保护政策的影响,集体林权流转受行政干预较大,在法律框架内依靠市场手段实现集体林权顺畅流转的机制尚未形成。集体林权流转主要以行政干预流转和林农私下流转为主,集体林权流转价格游离于物价管理部门的依法管辖范围之外,一些成熟的价格管理制度也难以发挥有效作用。

目前,除集体所有、并由其统一管理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需要进行资产评估,并以评估价作为参考价格进行林权流转以外,其他集体林权流转基本上由当事人协商确定。森林采伐限额制度的实施,使得林地使用者不能完全按照市场需求来自由处置林木。森林采伐限额分配中的权力寻租使得一些木材商人、大户、企业更容易获得采伐指标。普通农户或经营者无法得到指标,在集体林权流转最低价格标准缺失的情况下,只能选择低价流转林权。

另外,在目前的林权流转实践中,一些基层政府为了获取集体林权流转过程中的巨大利益,不惜借助基层组织的强权势力影响或者干扰农户的决策,从而和农户形成了林权流转中的博弈较量。在集体林权流转价格信息难以获取的情况下,广大农民因为缺乏必要的信息和说话的权利,不得不被迫接受基层政府安排的流转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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