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一轮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在集体林权流转价格上还是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新一轮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促进集体林权流转、实现集体林业规模经营是林业现代化发展的首要任务。在集体林权流转过程中,集体林权价格作为集体林权流转市场中供求关系与竞争关系的调节器,是实现集体森林资源有效利用和林业生产要素合理配置的关键因素。目前林农及其他社会力量从事林业生产经营的积极性大增,集体林权流转价格较以往也有大幅度提高。但是,集体林权流转实践中集体林权流转价格过低、价格随意性大、价格透明度不够等问题,不仅制约了价格机制的作用发挥,而且还损害了广大林农的切身利益。
1.集体林权流转价格的合理确定还比较困难。森林资源的特殊性决定了集体林权流转价格的确定比较困难。集体林权是指集体森林资源物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是合理确定林权流转价格的关键一环。由于森林资源具有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三大效益,与之相对应的森林资源资产的价值评估至少需要包括对森林资源生态价值、森林资源经济价值和森林资源社会价值三个方面的内容,要准确进行森林资源资产价值评估难度较大。而且,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缺乏有资质的评估机构、专业人才和系统的评估技术标准。由于缺乏专业的森林资产评估机构结合林木的生长状况、地理位置、林地的立地条件、交通和市场条件等进行科学合理的价格估测,致使林权流转价格难以达成一致意见。有些地方在林权抵押流转的过程中由物价部门进行评估,有些地方由林业部门进行评估,但这两种评估主体都不是相对独立的中介机构,且都缺乏既具备一般资产评估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又有丰富的林业专业知识、熟悉林业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的专业评估人才。[20]
2.集体林权流转价格的形成普遍比较随意。目前的集体林权流转还存在不少私下交易和其他不规范行为,集体林权流转价格形成比较随意。一方面,大量的集体林权流转未经资产评估机构进行科学、合理的评估,价格的确定完全取决于当事人双方的协商。农户私下林权流转行为所涉及的林地面积一般不大,经济价值有限,当事人往往只考虑各种税费成本,偏向于交易的便捷性,林权流转只是简单约定价格,交易价格畸高畸低,随意性较大。特别是在一些村干部自己参与或参暗股受让林权的情况下,由于缺乏合理的市场参考价格和政府指导价格,集体林权流转价格还存在个别村干部说了算的情形,集体林权流转价格的形成比较随意。(www.daowen.com)
3.部分集体林权流转的成交价格过低。林权客体具有特殊性,不仅包括林地资源,还包括林地资源的附着物——林木、林下资源、森林景观资源甚至森林生态利益。当前的集体林权流转价格主要以林地资源及其附属物的经济价值为计算依据,没有考虑林权所蕴藏的其他潜在价值,并且林权流转价格对林地及其附属物的经济价值也没能充分体现。尤其是当前林权流转多为买方市场,部分林权流转成交价格过低。在林权流转过程中,林农不知道自己的林地林木值多少钱,被流转受让方牵着鼻子走。表面上看,一亩林地有上百元的收入,用30年计算,每亩平均只有几元,全县林地流转每亩价款在5元/年以下的有近1 000亩,严重损害了林农利益。[21]在江西铜鼓县“10·24”群体性事件调查中,一位林农就反映:“现在随便一棵稍大点的杉木就值八十元,用一棵树的钱买一亩山合理吗?”[22]
4.部分集体林权流转价格的确定不够透明。目前,集体林权流转具有地区性、封闭性强的特点。由于受权力寻租等非市场因素的干扰,一些集体林权流转定价的透明度不高,没有充分考虑大多数人意见,造成集体森林资源资产的流失,容易引发林权纠纷。[23]例如,在福建省陈厝村的林权流转过程中,C.X.G以8.5万元从“村两委”手中受让三片山场,该三片山场在当时的评估价格共计为23.338 4万元,由于当时林业政策的规定,需不低于评估价格才能办理林权转让手续,C.X.G为能将此三片山场林权转让,遂与该村当时的村主任L.Y.G签订了陈厝村“村两委”将该三片山场以25万元转让给C.X.G的假协议。随即,C.X.G又以26万元左右的价格将山场转让给另一公司,从中赢利17.5万元。[24]在有些地区,部分农户在得知林权流转价格偏低以后,采取拦路断桥、向林业经营者收取过路过桥费的方式来表达他们的不满。这种抗争行为显然严重影响了林业的正常经营秩序和局部地区的社会稳定。[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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