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面,林权流转的林种范围不明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15条中已对林种范围作了规定,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权可以参与流转。除此之外,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权禁止转让。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权允许参与流转”造成林种范围的不稳定,因为国务院并没有明确规定哪些属于允许流转的范围,哪些属于禁止流转的范围。实际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15条第1款的规定使林权流转的林种范围具有了伸缩性,导致了林种范围的不明确。尤其是重点公益林界定范围内的“四荒地”、自然保护区的林木、防护林、特种用途林,未经联合经营一方同意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等能否参与转让的问题在中国现行的法律中都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在实践中,商品林林地使用权能够流转,而且除了涉及国家生态安全的重要生态公益林地和自然保护区内需特别保护的林地外,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江湖库区周围、水土保持区的林地以及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残次林地及退耕还林地、宜林地都可以参与流转。因此,随着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现行法律界定的林权流转范围已不适应林业发展的现实需求,从而为林权流转问题带来许多不确定因素。
另一方面,林权流转标的范围不明确。不管从理论上分析还是从实践中观察,林权可以流转是毫无疑问的。林权流转的本质就是物权的变动。但是,在实践中存在大量未经登记而进行林权流转的现象,而这种未经登记的林权流转只能认定为合同性质的权利,而不是物权性质的权利。中国虽然对物权性质的权利能够流转已有明确规定,但合同性质的权利能否流转呢?中国立法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譬如,由于林地租赁既不要求林权变更登记的办理,也不要求林权证的取得,因而这种租赁所取得的林地使用权能否参与流转呢?再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15条以及《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第14条中都规定了森林、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可以参与流转,但对森林、林木使用权能否流转的规定也不甚清晰。因此,期待尽快完善中国林业立法来解决这些问题。(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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