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集体林权流转主体不明确的问题及优化方案

集体林权流转主体不明确的问题及优化方案

时间:2023-07-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虽然中国农村集体林地归本集体成员所有,但是在现实生活中,集体成员对属于自己的那部分林地并不能单独处分,而需要通过自己所在的“集体组织”行使处分权。广大村民没有对集体山林的流转实施有效的监督,利益受损也就在所难免。因此,作为一种民事权利的林权,其流转主体也应具有某种程度的开放性。全社会都积极投入到林业经济的建设中是我们希望看到的景象,受到了中国政策的大力支持。

集体林权流转主体不明确的问题及优化方案

虽然中国农村集体林地归本集体成员所有,但是在现实生活中,集体成员对属于自己的那部分林地并不能单独处分,而需要通过自己所在的“集体组织”行使处分权。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庄内部的公益事业和公共事务由村委会负责办理。因此,各地的村委会代表广大林农行使对林地林木的所有权,村委会是本集体所有林农的代理人。特别是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之前,村委会不但代表林农行使对林地林木的所有权,而且由于村委会统一经营林地,村委会还代表林农行使林地林木的处置权。

在部分地区,很多村民忙于自家的生产生活,对村集体事务不感兴趣,村民不愿意出任村民代表和村民小组的组长,更没有形成一些履行村务监督作用的组织。经过长期发展,委托代理关系严重扭曲,变成了领导与被领导的行政隶属关系,广大村民对村委会及村委会领导人缺乏有效的监督约束。《福建省森林资源流转条例》规定,集体森林资源流转应当召开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经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会议成员或村民代表讨论通过之后才能流转。但是,有研究者在调研过程中,查阅某村村委会的会议记录,只发现了在2004年召开的一次村民代表会议上有关于集体林地流转的表决,大概有3 000亩左右的林地。而在该村经村委会流转出去的林地大概有8 000亩左右,还有5 000亩左右的林地是在村民不知情的情况下流转出去的。广大村民没有对集体山林的流转实施有效的监督,利益受损也就在所难免。[2](www.daowen.com)

用民事理论分析,民事权利的主体应具有开放性。因此,作为一种民事权利的林权,其流转主体也应具有某种程度的开放性。全社会都积极投入到林业经济的建设中是我们希望看到的景象,受到了中国政策的大力支持。国家政策积极地鼓励全社会参与林业发展已在2003年颁布的《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进行了两次确认,该《决定》在第14条中规定了“各种社会主体都可以通过承包、租赁、转让、拍卖、协商、划拨等形式参与流转”。然而,在实践中,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以及干部职工可以成为流转的主体吗?这似乎与党和国家有关、禁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相冲突。另外,外国人能否成为流转主体呢?可见,这些问题都值得我们进一步的探讨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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