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03年7月16日,某村委会实施电线线路整改,因资金短缺,经10名村民代表大会同意表决,村委会向本村村民顾某借款15 000元,并在借据中写明,若届期未偿还本息,以村已到期的承包地700亩林地作抵押。借款届期时村委会未全部清偿,2004年8月8日,村委会与顾某签订林地承包合同,约定村委会以已作抵押的700亩林地作价1万元承包给顾某抵偿借款剩余本息6 750元,承包期限为30年,6名村民代表在林地承包合同签名表示同意。2005年2月15日,顾某将700亩林地又转包给了外村村民陈某。2007年马某等77户村民提起诉讼,以77户村民对抵押的林地拥有林地承包经营权,顾某骗取村民代表签字、林地承包价格过低显失公正为由,请求法院判令村委会与顾某签订的承包合同以及顾某与陈某签订的林地转包合同无效,要求陈某返还700亩林地经营权,由77户村民承包经营。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支持了马某等77户村民的全部诉讼请求,二审法院认为77户村民并不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对林地享有林地承包经营权,审理查明该林地属于村集体统一经营,77户村民对经过法定程序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决议通过的借据上载明的700亩林地作抵押的内容无异议,惟独对顾某与村委会签定的承包合同持异议,77户村民前后主张矛盾,77户村民主张顾某骗取村民代表签字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林地承包价格过低显失公正并不是认定合同无效的法定事由,最后法院判决撤销一审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村民委员会与顾某签订的承包林地合同以及顾某与陈某签订的林地转包合同合法有效。
案例评析 关于法律是否允许集体林权抵押,理论界存在很大争议,但是实践中却正在如火如荼地进行,2004年国家林业局制定的《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试行)》肯定了集体林权可以抵押,只是将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排除在允许抵押的范围外,2008年中央10号文件鼓励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抵押。
本案中主要涉及三种法律关系,顾某与村委会之间的抵押合同关系、顾某与村委会之间的形成的林地承包经营权物权关系,以及顾某与陈某之间的转包合同关系。(www.daowen.com)
首先,顾某与村委会之间的抵押合同关系合法有效。村委会经过法定程序将集体所有的林地使用权抵押给作为本集体成员之一的顾某,与顾某签订附有抵押条款内容的借款合同,双方意思表示真实,抵押合同关系合法有效。但是因双方未办理抵押登记,双方之间未形成抵押物权关系,即如果村委会不按期还贷又不履行借款合同规定的抵押义务,作为债权人的顾某提起的行使物权保护的权利得不到法院支持。
其次,顾某与村委会之间的形成的林地承包经营权物权关系成立。虽然村委会只是经过全部10名村民代表中的6名同意,在达到三分之二的法定标准情况下,与顾某签订林地承包经营合同,合法有效。其实,第二种法律关系与第一种法律关系密切相关,村委会已经经过全体村民代表同意,与顾某签订附有抵押条款内容的借款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村委会未取得村民代表同意与顾某签定林地承包经营合同的行为也是合法有效的。
最后,顾某与陈某之间的转包合同关系其实是无效的,但因诉争方未提出正当理由,被法院驳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转包合同双方必须是处于同一村民集体的成员,在本案中顾某与陈某不是同一村民集体的成员,双方签订的转包合同违反了法律规定,77户村民可以以此为由请求法院判令转包合同无效。另外,顾某以1万元取得700亩林地30年的承包经营权,合同价款显失公正,77户村民可以以此为由请求法院变更或撤销该承包合同,进而达到诉讼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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