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08年10月16日,某村民小组30户林农取得县林业局颁发的《林权证》,取得集体所有的1 976亩林地的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承包期为50年,权利类型为共有。该村民小组取得林权证后未将山场按照村集体村民大会的决议落实到户。2009年1月22日,经村民小组全体组民会议决议,村民小组与该县某林业开发有限公司签订《林地承包合同书》,主要内容为将上述1 976亩林地发包给县某林业开发有限公司,承包期限为35年,承包费为每亩5元/每年,共计34.58万元,合同签订当日该村民小组全体户主均一次性领取了林业公司支付的承包费。2009年12月24村民小组以森林资源流转未经评估,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导致流转价格过低,合同显失公正,请求法院判决解除与林业公司签订的承包合同。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经村民小组全体农户书面同意,村民小组与林业公司签订的合同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应认定为有效,依法受法律保护,双方当事人都应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解除或变更合同内容。村民小组主张森林资源流转未经评估,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没有法律依据,依法不予采信。最后法院判决,驳回村民小组请求法院判决解除与林业公司签订的承包合同的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集体林权流转实践中,因合同不规范而引发的矛盾和纠纷很多,此案具有一定的代表性。总体上看,此案有2个法律问题值得探讨。一是,此承包合同的法律性质如何,二是此承包合同效力如何。(www.daowen.com)
本案中,流转主体名义上签订的是林地承包合同,实质上是以出租方式形成的集体林权流转合同,合同双方间形成债权的法律关系。因为本案中作为“发包方”的村民小组不是林地的所有权人,是30户农户组成的仅享有林地承包经营权的集体,不具有发包人资格。并且若认定两者形成承包的法律关系,不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还与新一轮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确立农户林地经营主体地位的精神相悖。因此,双方签订的林地承包合同实质上是林权出租合同。
村民小组主张森林资源流转未经评估,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合同应依法解除。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只是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签订的合同为无效合同。该案中某村民小组主张的法律依据也包括《福建省森林资源流转条例》规定的评估程序。但是《福建省森林资源流转条例》仅为地方法规,效力较低,某村民小组的主张不能得到法院认可。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4条规定,合同显失公正的,当事人只是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撤销合同而不是请求法院“解除合同”,某村民小组提出的诉讼请求本身得不到法律支持。本案主要是因集体林权流转价格过低引发的诉讼,争议林地的流转价格仅为每亩5元/每年,价格之低令人咋舌。然而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并没有将流转评估作为林权流转的必经程序,即使未评估也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在目前法律未修订,相关林权流转行政法规未出台的情况下,林农要强化利益保护意识,林业行政部门也应该积极作为,在依法行政的原则下,加大对林农的权益保障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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