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明晰森林生态产权,促进经济与生态和谐

明晰森林生态产权,促进经济与生态和谐

时间:2023-07-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另一方面,明确林地所有者对森林生态利益的所有权,并结合森林生态价值的科学评估,促进森林生态利益使用权的市场化流转。促进生态利益使用权的流转,既保障了生态建设者的经济利益又满足了社会公众的生态利益需求,还缓解了政府购买生态利益的财政压力,是实现森林经济产权与生态产权相和谐的制度保障。

明晰森林生态产权,促进经济与生态和谐

森林作为多种资源的载体,它既承载着产权所有者对林地及其附着物的经济收益功能,又承担着其他资源无法替代的生态服务功能。因此,森林权属理应具有经济产权与生态产权的双重内容。长期以来,中国集体森林权属总体上是以其经济利益为客体而确定的,对其重大的生态利益却没有在法律上明确其归属。森林生态利益一直以公共产品的形式由政府通过行政手段配置。政府出于生态利益保护的需要,通过行政权力对林地经营行为的约束造成林地产权权能的残缺,阻碍了林地权利所有者经济利益的实现和林地资源效益的发挥。生态利益本质上是个经济问题,生态利益的保护是以经济利益的产权存在为前提的,生态利益孕育于一定的经济利益之中。在合理的制度安排下,经济意义的产权与生态意义的产权之间完全可以通过制度桥梁实现共容互赢的目标。为此,我们需要构建一个稳定的制度结构并设计可行的实施机制,将双重产权放在可共同遵守的秩序中。

这种稳定的秩序与制度结构包括以下两方面内容:一方面,对森林产权主体进行约束,确保经营者的行为不违背森林经营的生态规律。其中,编制具有法律强制力的森林保护利用规划是政府在市场经济下进行产权约束的重要手段。另一方面,明确林地所有者对森林生态利益的所有权,并结合森林生态价值的科学评估,促进森林生态利益使用权的市场化流转。在德国,合法经营产生的生态林效益可以销售,实际上是“生态建设者受偿,生态受益者负担”原则在林地权属制度上的体现。促进生态利益使用权的流转,既保障了生态建设者的经济利益又满足了社会公众的生态利益需求,还缓解了政府购买生态利益的财政压力,是实现森林经济产权与生态产权相和谐的制度保障。当然,在具体制度构建上还需要进一步研究。(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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