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森林资源的权属体系,中国在实践中长期实行的是“林随地走”模式,也就是说,土地将其上的附着物完全吸附,土地属于谁,其上的一切财产就属于谁。然而,随着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林地与其上的其他财产逐渐区分开来,对林地、林木、野生动植物等分别设置所有权或使用权。现实生活中,还存在森林景观开发利用、林下养殖等多种林地利用方式。但是,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的权属体系十分混乱、功能残缺,几乎谈不上什么结构、体系。[18]因此当务之急是将各种权利之间的关系梳理清楚,使之成为一个合理的体系,各自的内容清晰,边界分明,才能使权利行使成为可能。
首先,明晰林地的家庭承包经营权,构建以林地利用权为核心的产权体系。完善集体森林资源产权制度,必须以产权明晰为基础。产权营运的效率来自于产权主体激励和竞争、产权的合理流动以及严格有效的产权管理,明晰产权的目的在于维护产权主体利益及提高产权营运的效率。推进中国集体森林资源产权制度改革,应当以明晰产权,落实承包经营权为切入点。理想的产权状况要求产权是“来源合理”、“界定清晰”、“严格保护”并确立每个人相应于物时的行为规范,每个人都必须遵守与其他人之间的相互关系,或承担不遵守这些关系的成本。只有赋予林农权利主体的核心地位,才能促进森林资源的最大化利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27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草原使用权证,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的要求,维护产权的“两性”主要从两个方面进行:一是维护家庭承包经营的长期性,承包期为70年,期满后还可以继续承包;二是维护承包经营的物权性,落实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农民对集体林地的承包经营权。同时,通过勘界发证,做好产权登记和档案管理,核发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确保材料数据真实有效,产权得以明晰。
其次,放活林地的自主经营权。林地经营权是森林资源产权的重要内容之一。放活林地自主经营权,就是在集体林地所有权属于集体的前提下,林地承包经营者享有林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作为林地直接利益相关者,只要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不改变林地生态功能,林地承包经营者就有权自主决定林地的利用方式和经营手段。承包人可根据市场需求决定林地的利用方式、种植内容和投资方向,并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林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流转。(www.daowen.com)
最后,细化森林资源权属。随着林地资源的进一步稀缺,人们对林地资源的利用也越来越细化,设置在林地资源上的权属也必然分割得更为细致。“林随地走”的权属安排不能够适应资源优化配置的需要,还无助于缓解加诸在林地资源上权属之间的紧张关系。因此,在森林资源权属体系的设置中,笼统地规定林地承包经营权或林地使用权是不够的,应将各项权利进行细分(例如,林地使用权包括林木种植收益权、森林景观开发利用权、林下养殖权、林下药材采集权、林地地役权等),并允许各自单独流转,强调权利的体系性和层次性,才能使得许多现实问题得到解决。完善资源产权制度就是要明确资源产权关系,确定其排他性,并使资源产权可交易。[19]当然,森林资源权属体系细致化,林利的可交易性,并非不顾及森林生态的整体性,相反,森林生态建设与保护一直是森林权属制度安排的基本原则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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