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中国关于森林资源权属的具体操作规定多数以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为主[16],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以及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较少,立法层次偏低,直接影响了实施效果。因此,很有必要制定一部《森林资源权属管理条例》,由国务院以行政法规的形式颁布,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配套法规。由于森林权属的分配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因此现阶段中国森林权属法律制度应包括以下几个内容:第一,确定森林权属立法的基本原则(生态保护优先,适应市场经济等)、目的;第二,确立森林资源权属主体,明确主管部门的职权、规范其行政行为,对森林资源的开发利用工作进行统一管理和组织协调;第三,采用经济刺激的手段,运用政府补贴,优惠的金融信贷政策以及建立产业基金等方法来解决产业发展所需要的资金问题;第四,对发展森林资源普遍适用的重要具体制度措施予以规定,其中包括,①规划计划制度,包括国家宏观调控,权属统计、分布、分配、计量,标准调查等法律制度;②财政补贴制度,包括低息贷款制度,信贷担保制度等;③交易制度,要求按国家法律规定的范围,种类标准进行交易;④技术推广和示范等制度,对包括森林资源的管护技术、林木培育技术在内的内容进行信息交流。第五,法律责任。即,就违反森林权属法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形式,归责原则,究责程序和机构等做出规定。从而改变中国以往的森林资源权属管理无法可依的尴尬局面,以专门立法的统一性和针对性来增强森林资源权属立法的科学性,减少不必要的林权纠纷。
与森林资源权属相关的法律,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林地作为森林资源的核心要素,是其他森林资源的载体,森林资源的权属问题归根结底还是林地的权属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的林地包含在“森林资源”概念中,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的林地作为农用地的一种类型包含在“土地”概念中[17]。也就是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主要是在物权客体的意义上使用林地概念,林地是土地的一种类型。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主要是在森林生态系统意义上使用林地概念,林地成为森林资源的一种类型。可见,林地既是物权法意义上的土地,又是森林生态系统意义上的森林资源,兼具公益与私益双重法律属性。由于林地使用价值的商品性、林木生长的较长周期性、林业发展的生态目标,都决定了集体林地的管理利用需要不同于耕地和建设用地的权属法律制度。(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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