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一定的法律、法规或条例,从法律上保证森林“各归其主”,这是世界上许多国家的共同做法。美国、日本之所以能在森林覆盖率和森林资源保护方面取得较大成就,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森林的保护和林主的权益能得到国家法律和政策的支持和保护。事实证明,森林权属清晰对于林主权益的保护和促进林业发展都是十分必要的。这也给中国森林权属立法提供了重要启示。
1.发挥法律的功能,对森林资源权属实行专项立法。法律作为一种具有强制性、稳定性、权威性和规范性的行为规范,具有有力调整人的行为的功能。运用法律保障和扶持林业的发展,是林业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许多国家都制定了法律、法规或条例,从法律上保障林业的发展。如日本在1978年制定了旨在扶持保障私有林发展的《森林组合法》,该法在组织私有林主发展林业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美国法律也制定了一系列扶持林业、保障各林主权益的政策。为了把拥有美国59%用材林面积的私有林纳入集约经营的轨道,联邦农业部农业稳定和保护委员会制定了“农业保持计划”、“林业鼓励计划”,对小林主进行“成本分摊援助”,在资金上保证集约经营的开展。在技术援助方面,美国联邦和州政府实施了“合作森林防火”、“合作森林经营”、“森林病虫害管理”等计划。德国法律对森林权属问题也有较详细的规定。在森林资源管护方面,林地林权划分统计清晰,权属非常稳定,尽管400多年的历史变迁,但登记台账和有关权属档案齐全,很难因此发生林权纠纷或因权属变更引发破坏森林。但是中国目前还没有关于森林权属的专项立法。我们的紧迫任务就是确立森林权属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权威,通过立法来促进森林的发展和权属的稳定,减少不必要的林权纠纷,实现森林资源的物尽其用。
2.完善配套法规,建立完整的森林权属法律体系。通过总结国外发达国家的经验,我们不难看出,要使林权稳定,林业发展,不仅要制定相关的法律,同时也要建立和创设能够使法律规范落实的机制和环境。比如美国除联邦森林基本法外,还制定了国有林保护法,合作林场法,规划法,森林防火法,病虫害防治法。还采取了各种各样的政策来促进林业的发展,如对私有林的人工造林给予财政上的补助的资助政策和减免税收政策。此外,各个州也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了适合本地区的政策和法律。联邦政府和州政府紧密结合,既有联邦政府全国性的统一规定和要求,又有各地区和州政府的特殊、具体的规定和要求。这样在中央和地方之间形成了一套比较完善的法律体系。中国应当在制定了森林权属法的基础上,根据其相关规定,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www.daowen.com)
3.与时俱进,根据形势及时调整相应的政策法规。根据客观实际需要和形势变化而不断地调整或制定新的政策和法规,既是西方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也是中国制定法律应当遵守的原则之一。以日本为例,二战以后,日本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政策对森林资源的变化起到了重要作用。①1946年~1955年的恢复性森林政策。1950年的《造林临时措施法》,该法鼓励人工造林,且禁止购买林地以作耕地使用,消除了大林主对涉及所有权的林地改革的担心。②1955年~1961年经济高速增长时期的森林政策。③1961年开始的促进木材贸易政策。1962年的森林法修订案中允许国有林、私有林主只需到林业部门通报,不需获得许可证就可采伐规定范围内的林木。④20世纪70年代后期开始的重视森林生态功能的新森林政策。1978年以后,造林补助的重点开始转向天然林的保护和培育。同时还对培育天然林的林主免征固定财税、财产实际所得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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