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是个林业发达、法制健全的国家,在森林经营、保护等方面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完整、科学、严密并且符合林业发展规律的法律、法规和工作制度,并形成了强有力的执法体系。为促进森林的建设与保护的顺利进行,德国政府和各州政府都颁布了一系列有关森林保护的法律法规。如《德国联邦森林法》、《德国联邦环境保护法》、《德国联邦自然保护法》、《德国联邦狩猎法》等。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具体规定都始终强调森林在生态环境中的重要作用。森林法在立法目的的第1条中明确规定:“保护和提高森林经营利用及其对环境的持续效能,对气候,水土,空气净化,土地肥沃,景观,农业结构及人们休闲休憩的作用,保持森林的有序经营,促进林业发展,并协调公众与林业的作用。”“林地未经州政府批准,不能改作其他用途,即使经过批准占用的,也必须在附近地段营造相同面积的森林予以补偿,林地面积只能增加,不能减少。”“采伐量必须小于森林的生长量。”《联邦森林法》规定:联邦德国的林权的归属基本上分为国家所有、集体所有和私人所有三种。其中国家所有包括联邦林(占森林面积的2.2%)和州有林(占37.8%)。集体所有林包括城市林、教会林、团体以及其他形式的集体林(占19.5%),私有林占40.5%。不同权属的森林实行“谁造谁管”的原则,即军队林属联邦政府的资产,联邦粮食农林部负责森林资源管理与森林经营;州有林为州政府的资产,其森林经营、资源管理由州粮食农林部分级建立林管局、林业局、经营区进行直接管理,并负责辖区内集体林和私有林的经营指导与咨询工作。州粮食农林部对所属的林管局、林业局、经营区在体制上实行垂直领导分级管理,不受地方各级政府制约。[11]德国法律中有不少维护私有林主权益的规定,私有林主在不改变林地用途和保证及时更新的前提下,有自主经营森林的充分权利,不受任何干预。国家对私有林的经营管理进行无偿的技术指导,并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助。为了提高私有林的经营水平,国家鼓励小型私有林主组合成关联合作组织,并雇佣专业技术人员指导管理森林。部分州还鼓励小型私有林主将森林直接交给林业管理部门托管。这种管理方式,森林权属主体是很明确的,产权也很清晰,而且实行垂直领导分级管理,很有利于森林资源管理部门执行与贯彻好林业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保护好与管理好森林资源。
虽然在联邦德国,相当部分森林是属于私有财产,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但是,《联邦森林法》和各州森林法都有明确的规定,任何人都有享用并利用森林休闲的权利,森林所有者不得妨碍公民享有这一权利。这就保障了广大公民能自由地利用森林进行休闲,反映了林业的公益性。反之,人们在享有森林中休闲权利的同时,必须严格遵守有关部门法律的规定,否则将受到处罚。(www.daowen.com)
德国森林资源流转主要根据德国400年来一直实行的产权记载法案、联邦和各州的森林法及民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的。法律规定国有林和社团、教会林是不能流转的,私有林及乡、镇,即集体林之间可以相互流转。林地流转行为按民法的规定办理,与林业部门无关,但不管林地流转到谁的手中,购买者必须按森林法规定管理,不能改变林地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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