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森林资源权属清晰:集体林权流转的前提条件

森林资源权属清晰:集体林权流转的前提条件

时间:2023-07-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森林资源权属制度的安排对于林权流转市场的运行至关重要。可见,森林资源权属制度是集体林权流转的制度前提。一方面,法律禁止权属主体不清的森林资源使用权进入林权市场进行流转,实践中发生的林权流转纠纷大多也是因为森林资源权属主体不清所引发的。其次,森林资源权属结构不断细化是集体林权灵活流转的基础。最后,森林资源权属关系界定清楚是集体林权健康流转的保障。

森林资源权属清晰:集体林权流转的前提条件

“权属”一词中“权”指产权,“属”的含义是为某人或某一方所有,“权属”就是产权归某人或某一方所有。森林资源权属制度是法律关于森林资源归谁所有、使用以及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谁承担的一系列规定构成的规范系统。

从法律性质上看,集体林权流转的实质是集体森林资源的权属变动。森林资源权属制度的安排对于林权流转市场的运行至关重要。在计划经济时期,森林资源在单一的公有制经济体制下,其权属表现形式也是单一的,即集体或者国家所有权。这种权属安排不能充分调动广大林农的积极性,导致林业长期处于低效益状态。从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农村实行承包经营的双层经营体制,1981年党中央、国务院作出《关于保护森林发展林业若干问题的决定》,要求“稳定山权林权,落实林业生产责任制”,集体林被划分为三种形式进行经营:统管山、责任山和自留山,即“林业三定”政策。“林业三定”政策的实质是明晰林业产权。明晰的林业产权,为林权流转提供了首要前提,而且,林农也只有在林权清晰的前提下,才可以流转其自己所拥有的林权。可见,森林资源权属制度是集体林权流转的制度前提。

首先,森林资源权属主体界定清晰是集体林权能够流转的前提。一方面,法律禁止权属主体不清的森林资源使用权进入林权市场进行流转,实践中发生的林权流转纠纷大多也是因为森林资源权属主体不清所引发的。“林权权属明晰是林权流转的前提和基础,权属不清或存在争议的林权不得流转。”[1]另一方面,森林资源权属不明确,希望获得森林资源使用权的主体就可能花费时间和精力以非正当手段去获得,而不是通过市场交易的方式去购买。例如,虽然法律明确规定集体林地属集体所有,但村干部往往掌握着林地的实际控制权,林地使用权需求主体可能是通过贿赂村干部或非法占用林地而获得,在这种情况下,集体林权流转市场则形同虚设,其作用也根本得不到发挥。有研究者在浙江省临安市的调查(2008年)发现,山林纠纷主要是权属纠纷。临安市自2002年起,共处理了68起林权纠纷。这些山林纠纷主要是山林权属纠纷。这些山林权属纠纷从主体角度看主要有户户之间的纠纷、户村之间的纠纷、村村之间的纠纷。若以森林的不同类型划分,主要是商品林与公益林之间的纠纷以及经济林与用材林之间的纠纷。另外,在行政区划上,还涉及省级之间的林权权属纠纷(但表现上还是村村之间的纠纷,只是两村分别属于不同省份)。产生纠纷的原因:①界址不清;②林权证与实际山林面积、方位不符;③实际使用者与林权证上户主不同;④故意争林地或者争林的纠纷;⑤婚娶与死亡导致的纠纷,等等。山林纠纷主要发生在森林资源权属问题上,这也说明了要有效实现林权流转,首要前提必须是森林资源权属清晰。(www.daowen.com)

其次,森林资源权属结构不断细化是集体林权灵活流转的基础。森林资源权属结构是森林资源权属的体系构造。森林资源权属结构的不断细化不仅是有效保障各权利主体基本权益的需要,也是促进集体林权实现灵活流转的前提基础。林地是其他森林资源的载体,森林资源的权属问题归根结底还是林地的权属问题。正如有专家指出:“林改的本质是土地问题,其核心是林地制度的改革。”[2]在中国,林地分属国家和集体所有。随着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分离,林地使用权通过不同的流转方式有偿或无偿分散在国家、集体、个人和其他经营者的手中,形成国家林地使用权、集体林地使用权、个人林地使用权和其他经营者林地使用权。这就形成了所有权与使用权“二元划分”的林地权属结构。随着社会分工的日益细化和物权理论从重所有向重利用的转变,在林地所有权的基础上又衍生出一些其他类型的权利,如林地承包经营权、林地地役权等。实际上,随着对森林资源利用程度的进一步加强,还衍生出森林景观开发利用权、林下养殖权、林副产品采集权等森林资源使用权类型,从而使森林资源权属结构更加细化,满足不同主体的市场需求。

最后,森林资源权属关系界定清楚是集体林权健康流转的保障。森林资源权属关系是森林资源权利主体围绕森林资源利用所形成的责权利关系。森林资源权属关系不明晰必然会影响集体林权流转市场的健康发展。例如,法律规定农村土地由集体所有,但同时规定国家可以通过征地将集体土地转为国有,集体名为土地所有者,国家实际享有最终处置权。国家与集体的土地权属关系不清,开发商不是通过与集体进行市场谈判获得林地使用权,而是通过贿赂地方官员等手段大肆低价征占集体林地,集体林权流转市场难以健康发展。再如,在林权流转过程中,如果我们仅强调权利主体的权利而忽略了生态保护的要求,很可能造成对环境的破坏。同样,一味强调生态保护而限制权利主体经济利益的实现,也会降低社会主体参与林权流转的积极性。无论哪种情况都会损害林权流转市场的可持续发展。因此,合理界定林地权属关系是集体林权流转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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