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林权流转是中国现阶段深化农村经济改革的特有现象,在国外没有先例可循。但是,森林资源各国都有,森林资源的生态和经济属性及其经营利用规律也是共同的。作为森林资源保护利用的行为规范和法律规则,国外林权流转制度能够为中国集体林权流转立法的模式选择提供有益借鉴。
第一,林业法制健全,林权流转有法可依。国外林业发达国家长期以来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因此对林权流转的管理也是如此。在美国,林业政策和制度比较健全,林业管理首先是依法治林。[24]美国林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得到了法律政策的保证。从林木的培育、管护经营到采伐,整个过程的管理与投入都有法可依。美国涉及林业的法律和条例有100多种,它们对林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25]
在德国,实施任何一项林业具体措施都要有法律依据。德国森林资源流转是根据德国400年来一直实行的产权记载法案、联邦和各州森林法以及民法的有关规定来进行的。德国森林资源流转作为物权流转和实行规模化经营的重要组成部分,已经制定了一套完备的制度,形成了一整套的运作方法,能够依法有序地进行。[26]德国森林资源流转的程序分为三步。第一步,申请权属证明,森林所有者必须先到地方法院申请审查权属资料,由地方法院出具权属证明后方可交易。第二步,综合评估价格。拿到权属证明后要经过所属林业局评估机构进行综合估价,提出一个适当的指导价。第三步,通过中介机构进行交易。在德国,森林资源流转一般都通过中介机构进行。在买卖双方确定了价格之后,必须通过律师或公证人员到地方法院确认交易的合法性后,才能签订买卖合同。[27]
中国林业在改革开放前主要是通过林业部门采用通知、指示、讲话、会议等形式布置关于造林、保护林地和林木等森林资源、木材生产的任务或制止破坏资源的行为,这些做法都是通过行政管理体制进行行政管理的。政策的稳定性和强制性不足。改革开放后虽建立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为基础的林业法规体系,为林权流转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大多原则性强。借鉴国外经验,我们应通过有针对性的立法来增强集体林权流转制度的稳定性和规范性。
第二,注重运用法律手段来促进林权流转。在国外林业发达国家,通过法律手段促进林权流转、支持林业活动是其森林经营管理立法中的显著特点。在日本,各种林业税收优惠多、税基小、税负轻。①日本将林木采伐及转让的所得认定为山林所得,不作为转让所得。前者税基小,税收优惠多,税负明显低于后者。②日本对国家征用林地实行特别的扣除措施,允许从扣除必要经费后的金额中再扣除5 000万日元为免征额,出售给国家和地方政府的防护林区域内的土地,可从转让所得中扣除2 000万日元予以免征,其扣除额明显高于一般土地转让允许的扣除额(100万日元)。③日本对转让给国家或地方政府的林地使用低税率。土地转让给国家或地方政府时,转让期限在5年以上(含5年)的,即长期转让,应纳税所得额在4 000万日元以下的税率为15%(基本税率为20%),超过4 000万日元的为20%(基本税率为25%,超过8 000万日元的为30%),转让期限在5年以下的,即短期转让,税率为20%(基本税率为40%)。[28]
为了促进土地流转,英国1967年修订的《农业法》规定合并小农场政府提供所需经费的50%,对愿意放弃经营的小农场主可以发给2 000英镑以下的补助金,或者每年发给不超过275英镑的终身年金。[29]在美国,私有林得到国家的法律保护、资助和扶持。私有林主在遵守联邦政府和州政府政策法令的前提下,具有较高的经营自主权。政府部门对私有林区的经营活动无权直接干涉,只能通过立法和制定政策引导私有林达到政府所要达到的目标。联邦政府为鼓励私有林主进行森林抚育,对私有林主森林抚育费用给予50%的补助,育林者还可以在正常买卖业务中通过销售林木或林产品获得收入。对于保持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系统平衡较重要的部分私有林地,政府出资购买加以保护。(www.daowen.com)
反观中国,政府在林权流转上的限制较多,扶持和激励较少,不利于调动社会各方参与林权流转和林业建设的积极性。因此,应从考虑林业生产者的实际利益和鼓励林业发展的客观需要出发,借鉴国外先进经验,通过立法对林权流转给予税收、信贷、补助等支持,引导林权流转和林业经营朝着可持续发展的方向前进。
第三,充分发挥规划在林权流转中的调控作用。在德国,林地利用规划作为国土利用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并被切实予以执行。[30]德国的林权流转行为适用民法的有关规定,与林业部门无关,但不管林地流转到谁的手中,都必须按照森林法的规定进行管理,不能改变林地用途,也不准将森林改种经济林。凡改变林地用途的,都必须经林业部门批准。由林业、农业、城建、环保等部门共同参加制定的土地利用规划(其中包括林业用地规划)经政府批准后,由各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不能改变。如因特殊原因需对规划进行修改的,必须经原批准单位的再次批准;占用林地必须补造相应面积的森林。
在日本,森林计划制度对指导日本的林业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①以政府计划的形式确定了对森林资源分类经营的目标和措施,并使森林资源管理的目标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多目标的需求;②强调森林在促进可持续发展、发挥森林多种公益效益方面的作用;③规范私有森林所有者的经营行为,使其符合全国森林资源管理总的目标和方向,但并不下达具体生产指标,由经营者按市场规律做出经营决策;④通过优惠措施提高森林集约经营水平,使经营措施落到实处。[31]
借鉴上述经验,鉴于市场调节手段的盲目性和森林生态的公益性,我们的集体林权流转立法在促进森林资源适度规模经营的同时,还需要加强政府的宏观调控。除了要有相关的立法规范林地用途以及相应的管理审批制度外,尤其需要编制具有法律强制力的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既要赋予林权所有者充分的经营自主权,又要注重森林资源生态效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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