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促进型立法与管理型立法的互动关联

促进型立法与管理型立法的互动关联

时间:2023-07-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促进型立法与管理型立法都是国家宏观调控的手段,二者相互支持、相互补充地协调互动和共同作用。促进型立法对管理型立法的补充可以从反垄断法和中小企业促进法的比较中看出。反垄断法作为管理型立法,是在自由竞争达到相当程度即垄断或者限制自由竞争情况下的国家立法;而中小企业促进法与反垄断法不同,它是通过积极、主动地鼓励竞争来防止垄断的,是积极防止垄断的立法,具有主动健全竞争机制的特征。

促进型立法与管理型立法的互动关联

从立法模式上看,“促进型立法”是一种不同于“管理型立法”的新的立法模式。更准确地说,它是一个不同于管理型立法,又与管理型立法相互补充、相互支持的新型立法模式。

促进型立法不同于管理型立法。一般说来,管理型立法通过“规制”的方法让发展有规则运行,促进型立法则是通过“引导”的方法鼓励发展。管理型立法通常发生在这类立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已发展到一定程度,形成一定的市场规模、甚至出现市场的过度竞争,国家不得不加以干预的情况下,即管理型立法主要解决“需求”问题,在整个社会运行和政府干预的意义上,属于“后置性”的。促进型立法则不同,它通常是针对那些社会关系尚未得到良好发育、市场规模并未形成而急需鼓励形成的领域,因而促进型立法主要解决“供给”问题,具有积极的和主要的促进导向,对社会的发展具有引导意义。

促进型立法与管理型立法都是国家宏观调控的手段,二者相互支持、相互补充地协调互动和共同作用。

从一个国家的整体情况来看,用产业政策对国家经济发展的薄弱环节和弱势行业、新兴行业进行适当的调控、引导、鼓励、扶持,以消弭因为发展的不均衡而造成的问题,应当是十分必要的。促进型立法对管理型立法的补充可以从反垄断法和中小企业促进法的比较中看出。反垄断法作为管理型立法,是在自由竞争达到相当程度即垄断或者限制自由竞争情况下的国家立法;而中小企业促进法与反垄断法不同,它是通过积极、主动地鼓励竞争来防止垄断的,是积极防止垄断的立法,具有主动健全竞争机制的特征。(www.daowen.com)

当通过促进型立法将某一产业或行业扶持发展起来之后,“促进”就会被“管理”所取代,从而使市场规范化运作。在此意义上,我们也倾向于把促进型立法看作是管理型立法的“前奏”或者“序曲”:一方面,促进型立法在现有管理型立法不及的领域对管理型法律予以补充;另一方面,促进型立法在所促进、所调控的领域走向成熟的时候,再将其所调控的范围让渡给管理型立法。

我们的法制是建立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础上的。市场之所以被称为市场,就在于它是自由的。在这个自由的市场中,一只“看不见的手”会指引着人们的行为和经济运行;每个人在这只“看不见的手”的指引下,自由地追求自己的利益,最后达到全社会福利的增加——只有在这只“看不见的手”失灵的条件下,为防止人的行为对社会造成损害,管制才成为必要。这就意味着,对于市场经济背景下的立法而言,管制即便是必要的,它也仅仅是一种预防性的、事后性的、矫正性的举措,而不是前置性的、规导性的制度。倘若以强制性管理规范代替这只“看不见的手”,势必让这只“看不见的手”机能萎缩,市场便不再是自由的。既然没有了自由,市场经济也就不复存在,建立在市场经济基础上的法制也将落空。当然,在促进的过程中,也不是一味的冒进,同样还需要考虑到所促进的行为对社会的影响,必要时还需设定行为管理规范。因此,管理型立法与促进型立法并不是相互排斥的两种立法模式,相反,他们是相互补充、相互支持地协调互动以共同促进立法目的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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