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模式是一个意义十分宽泛和使用频率非常之高的术语[2],关于它的定义也是见仁见智,比较这些定义将有助于我们更加准确而深刻地把握其含义。
一般认为,立法的模式是指采用何种立法形式,即是采用统一法典形式,还是采用单行法律、法规的形式,抑或兼采两者。例如,“立法模式是指一国立法时所采取的,与调整范围有关的法律类型”。大致可以分为:“分立式立法模式、统一式立法模式和综合式立法模式”[3]。丁文在论述土地征收的立法模式时将其分为“集中型模式和分散型模式”,并指出,“所谓土地征收集中型立法模式,是指将有关土地征收的所有内容全部规定于一部专门调整土地征收关系的法律之中的立法方式”[4]。可见,这种立法模式的概念界定和运用基本上将立法模式等同于立法结果的表现形式,不仅忽视了立法过程的动态性,将立法模式静态化,而且也忽视了对立法目的、立法内容等重要因素的考量。
有学者认为,立法模式是指一个国家制定、修改、废止法律的惯常套路、基本的思维定式和具体的行动序列以及由诸因素决定的法律确认的立法制度、立法规则。[5]还有学者认为,立法模式是由一个国家创制法律的惯常套路、基本体制和动作程式等要素所构成的有机整体,是一个历史的范畴,对整个立法活动具有现实的拘束作用。[6]对立法模式的这两种定义注意到立法模式与立法理念、立法体制、立法程序的关联,同时也注意到了立法模式的运动变化和历史发展的特性,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但是,简单地将立法模式等同于立法制度或立法规则容易造成概念上的混乱,而将立法模式作为一个有机整体来理解又过于抽象,不利于我们把握其具体内涵。
有学者认为,“立法模式是指一国立法所采取的方法、结构、体例及形态”。立法模式主要分为立法的目标模式和立法的法体模式。“目标模式通常表现为一定历史阶段国家、社会对相关立法的宗旨、任务、目的的总体认识和态度,彰显着时间向度的立法特点,因而体现出一国立法理念的更新和法律的动态发展情况;法体模式则是指国家在既定的立法体制下创制的各法律形态,反映着空间向度的立法形式特点,因而具有相对静止性。”法体模式可以分成:统一基本立法模式、单行法律法规模式和混合立法模式。[7]该定义注意到立法在时间与空间、动态与静态的关系,还注意到立法主体、立法目的等核心要素与立法模式的关系,具有一定的理论价值。(www.daowen.com)
实际上,这些定义尽管对立法模式的界定不尽相同,但都从不同的侧面证明了立法模式解决与国家立法方式有关的问题,即由谁立法(立法体制),如何立法(惯常套路、立法规则),以及立什么样的法(法律形态、立法目的)等问题。
在现行立法体制框架下,本研究关于集体林权流转制度立法模式的探讨重点不在讨论应该由谁和按照什么原则来立法的问题,而是重在探究在现实的社会政治经济背景下,应该制定什么样的集体林权流转制度。也就是说,本研究的立法模式主要是在立法目的和立法内容的向度上来使用这一概念的。这也体现了立法模式为立法内容服务的目标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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