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集体林权流转立法:实现生态安全价值的路径优化

集体林权流转立法:实现生态安全价值的路径优化

时间:2023-07-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集体林权流转制度作为专门规范集体森林资源经营利用行为的法律制度自然应该将生态安全作为其基础性价值追求。具体到立法上,体现生态安全价值取向的集体林权流转制度需要做到如下两点。可见,该管理办法还没有站到维护生态安全、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高度来认识集体林权流转制度的立法目的。

集体林权流转立法:实现生态安全价值的路径优化

生态安全法律价值的确立,不仅完善了法的安全价值体系,而且还明确了生态安全在法律价值体系中的基础性地位,为人们提供了思考法律价值问题的合理取向,也为立法与司法活动提供了价值指引。

森林作为陆地上最大的生态系统,对维持生态系统平衡具有不可替代的功用。集体林权流转制度作为专门规范集体森林资源经营利用行为的法律制度自然应该将生态安全作为其基础性价值追求。具体到立法上,体现生态安全价值取向的集体林权流转制度需要做到如下两点。

第一,确立加强生态建设,保障生态安全,维护环境权益,建设生态文明的立法目的。为加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制度建设,农村林业改革发展司组织起草了《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该管理办法规定:“为规范集体林权流转行为,维护流转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森林资源可持续经营、林业可持续发展和农村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可见,该管理办法还没有站到维护生态安全、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高度来认识集体林权流转制度的立法目的。从森林资源的生态服务功能出发,着眼于中国当前面临着生态威胁的基本国情,满足中国民众对于良好生活环境的强烈需求,顺应中国社会的文明转型和发展,我们需要把加强森林生态建设、保障生态安全、维护公民环境权益、建设生态文明作为集体林权流转制度的立法目的。

第二,制定体现交易安全、社会安全与生态安全相互交融的法律规范。生态安全价值的确立,要求人们从一个新的视角来审视传统的交易安全与社会安全,促使人们在重新考虑交易安全的同时,更加重视社会安全与生态安全,并为其提供制度保障。就集体林权流转制度而论,立法上首先应该确立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制度,对规划为生态公益林的集体森林资源,应限制其林权利用和流转方式,以确保林权流转在符合生态规律和确保生态安全的前提下进行。其次,立法上还应当通过公平的林权流转制度设计,确保流转双方的合法权益,防止社会资本和行政权力对林农权益的剥夺,引发农民不满甚至毁林事件的发生。最后,立法上应加强集体林权流转的政府监管,禁止林权流转后改变林地用途和不按生态规律要求进行营林的行为。

【注释】

[1]高惠珠:“社会发展与价值观研讨会综述”,载《人民日报》1996年3月16日。

[2]苏国勋:《理性化及其限制——韦伯思想引论》,上海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4页。

[3]黄锡生:《水权制度研究》,科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页。

[4][美]罗斯科·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沈宗灵译,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50页。

[5][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96页。

[6][美]罗斯科·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沈宗灵译,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55页。

[7][日]川岛武宜:《现代化与法》,申政武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44页。

[8]彼得·斯坦,约翰·香德:《西方社会的法律价值》,王献平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2~3页。

[9]严存生:《法律的价值》,陕西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28页。

[10]孙国华:《法理学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94页。

[11]卓泽渊:《法的价值论》,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0~15页。

[12]张文显:《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209~212页。

[13]卢云:《法学基础理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92页。

[14]杨震:《法价值哲学导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6页。

[15]汪全胜:《立法效益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年版,第45页。

[16]沈宗灵:《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1994年版,第46页。

[17]武步云:《马克思主义法哲学引论》,陕西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449~451页。

[18][日]川岛武宜:《现代化与法》,申政武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44页。

[19][日]川岛武宜:《现代化与法》,申政武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46页。

[20]徐国栋:《民法基本原则解释——成文法局限性之克服》,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323~331页。

[21]卓泽渊:《法的价值论》,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216页。

[22]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93页。

[23]严存生:《法律的价值》,陕西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51~152页。

[24]卓泽渊:《法的价值论》,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216页。

[25]谢鹏程:《基本法律价值》,山东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28~29页。

[26]孙国华:“再论法的和谐价值”,载《中共中央党校学报》2010年第1期,第67~73页。

[27]孙国华:“再论法的和谐价值”,载《中共中央党校学报》2010年第1期,第67~73页。(www.daowen.com)

[28]乔刚:“我国森林资源利益公平分享法律机制研究”,载《安徽农业科学》2009年第4期,第1792~1795页。

[29]陶伦康:《循环经济立法理念研究》,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第240页。

[30]郑少华:《生态主义法哲学》,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70页。

[31][印]S.R.乔德赫瑞:“代与代之间的公平:可持续发展权的基础”,黄列译,载《外国法译丛》1998年第3期,第8~15页。

[32][美]爱蒂丝·布郎·魏伊丝:《公平地对待未来人类:国际法、共同遗产与世代间衡平》,汪劲等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41~42页。

[33]秦鹏:“论环境资源法中人的法律形塑”,载《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1期,第96~103页。

[34]贺东航、储建国、朱东亮:“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的社会公平研究”,载《社会主义研究》2009年第2期,第109~113页。

[35]商华、武春友:“基于生态效率的生态工业园评价方法研究”,载《大连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2期,第25~29页。

[36]European Environment Agency,Making sustainability accountable:eco-efficiency,resource productivity and innovation,Copenhagen:EEA,1999,http://www.eea.europa.eu/publications#c9=all&c14=&c12=&c7=en.

[37]诸大建、朱远:“生态效率与循环经济”,载《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2期,第60~66页。

[38]陶伦康、鄢本凤:“节能减排立法的价值诉求”,载《前沿》2009年第7期,第117~120页。

[39]王妍、卢琦、褚建民:“生态效率研究进展与展望”,载《世界林业研究》2009年第5期,第27~33页。

[40]徐本鑫、陶伦康:“论低碳经济下生态效率的法律调整”,载《现代经济探讨》2010年第10期,第89~92页。

[41][印]阿马蒂亚·森:《伦理学经济学》,王宇等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89页。

[42]饶世权:“从保护生态到经营生态:我国《森林法》价值观的转向”,载《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6期,第44~48页。

[43]生态林业是以生态经济学原理为指导,遵循生态经济复合系统的规律,实施林业综合经营,以发挥森林的多种功能,使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同步发展,提高林业生产力,达到生态经济总体效益最高,实现资源永续利用的林业。生态林业是现代林业的基本经营模式,是根据“生态利用”原则而组织的森林经营利用制度。参见:樊宝敏:《中国林业思想与政策史(1964-2008年)》,科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94~196页。

[44]樊宝敏:《中国林业思想与政策史(1964-2008年)》,科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94~196页。

[45]饶世权:“从保护生态到经营生态:我国《森林法》价值观的转向”,载《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6期,第44~48页。

[46]张放倩、王玉芳:“林业生态建设的成效、问题及对策”,载《林业经济问题》2004年第4期,第227~230页。

[47]李挚萍:《环境法的新发展——管制与民主之互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版,第237页。

[48]我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15条规定,国家依法保护森林、林木和林地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经营者依法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用材林、经济林和薪炭林的经营者,依法享有经营权、收益权和其他合法权益。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经营者,有获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权利。

[49]陈德昌:《生态经济学》,上海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2003年版,第13页。

[50]谢煜、张智光:“林业生态与林业产业协调发展研究综述”,载《林业经济》2007年版,第3期,第67~68页。

[51]谢晖:《法律信仰的理念与基础》,山东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148页。

[52]马斯洛理论把需求分成生理需求、安全需求、归属与爱的需求、尊重需求和自我实现需求五类,依次由较低层次到较高层次排列。

[53]王逸舟:《全球化时代的国际安全》,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36页。

[54][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86页。

[55]彼得·斯坦、约翰·香德:《西方社会的法律价值》,王献平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40页。

[56]王树义:“生态安全及其立法问题探讨”,载《法学评论》2006年第3期,第123~129页。

[57]陈泉生:《环境法学基本理论》,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10页。

[58]陈德敏:《挑战与策略:中国资源安全法律保障》,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8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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