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的法有不同的安全范畴,如公法着眼于国家安全和领土完整,私法着眼于个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以社会责任为本位的环境资源法具有社会法的性质,其着眼于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的永续良好状态和整个生态系统的和谐稳定秩序,即生态安全。
生态安全是指人的环境权利及其实现受到保护,自然环境和人的健康及生命活动处于无生态危险或不受生态危险威胁的状态。该定义概括了“生态安全”三个方面的含义。一是指出生态安全乃一种状态;二是明确说明生态安全是一种受到保护、无危险或不受危险威胁的状态;三是指明对生态安全产生威胁的威胁来源是生态危险。[56]
生态安全的产生并非历史的偶然,而是有其深刻的历史背景和现实原因。首先,严重的生态危机是生态安全价值形成的首要因素。随着社会经济、科技的发展和人口的增长,人类活动对环境资源的压力不断增大。环境污染日趋严重、人地矛盾不断加剧、气候变暖、臭氧层破坏、生物多样性减少、土壤沙化、森林覆盖率减少、水资源污染、能源枯竭、环境公害事件频繁出现等这些事实向世人证明,人类已处于一个严峻而紧迫的生态危机时代。这些生态问题的出现使得人类客观上希望免受生态危险的威胁,主观上也希望摆脱对生态危机的恐惧。其次,生态系统的整体性使得任何局部环境破坏都有可能引发全局性的灾难,甚至危机整个国家和民族的存亡。[57]生态系统为人类提供了适宜生存和发展的良好自然环境和丰富的物质供给,满足了人类最基本的生存需要和安全保障,而一旦生态系统遭到破坏,人类最基本的生存需要和安全将得不到保障,人类的基本生存就会受到威胁。再次,生态环境的支撑能力有一定的限度,一旦超过环境自净、修复的阈值,将造成不可逆转的后果。生态系统一旦遭到超过临界值的破坏可能永远无法得到恢复,如土壤沙化,河流、湖泊的消失,野生生物物种的消失等。即使是可以恢复的破坏情况,恢复到良好的自然状态也需要很长的时间,会花去人类更多的财力和物力。(www.daowen.com)
生态安全的提出不仅仅在于警示人类可能受到来自生态系统破坏的威胁,更重要的在于确认生态安全在传统的和非传统的安全中的地位。传统意义上的安全视阈仅局限于人与人之间、国家与国家之间,人们面临的危险和威胁主要来自于他人的侵害或伤害、国家的入侵或战争等,而自然灾害所带来的威胁,虽然时有面临,但在人们的安全观念里并不占突出的地位。实际上,如果生态安全不牢固,就意味着大片国土失去对国民经济的承载能力,这与国土的割让一样或给国家造成无法衡量的损失;如果生态环境遭到破坏,会造成工农业生产能力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下降,这与经济危机所带来的损失并无二致。生态安全的获得为人类寻求更高一层的发展和更多安全的实现提供了基础保障,没有生态安全就没有人类的存在与发展,更没有其他安全可言。从这个意义上说,生态安全与军事安全、政治安全、经济安全同等重要,都是国家安全的重要基石,而且,生态安全是军事安全、政治安全和经济安全的基础和载体。[58]
生态安全是在生态危机时代人类生存发展的第一需要。法律价值是以法律为载体的主体需求,是主体需求在法律上的表达。从应然性的角度来讲,在生态危机时代,生态安全作为主体的基础性需求,法律应当予以充分地表达。生态安全应当被视为法律的基础性价值,成为法律活动的归宿和予以实现的目标,也应成为法律价值评价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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