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源意义上的“效率”是个经济学概念,指的是成本与收益之间的比较。效率不仅是经济活动所追求的价值之一,也是各种立法活动和法律制度所追求的价值之一。其内涵植根于不同的时代背景。在生态平衡状况良好的条件下,“效率”追求资本和劳动的生产率,也即通常意义上的“经济效率”;而在目前自然环境资源相对于资本和劳动异常稀缺的情况下,经济发展需要我们从关注资本和劳动生产率转移到关注资源和环境的生产率,“生态效率”应运而生。
生态效率相对于生态和谐这一终极性的目标价值追求而言,仅具有手段性价值,是促进和保障生态和谐价值实现的重要工具。确立生态效率的价值观对构建合理的集体林权流转制度具有积极的指导意义。
第一,生态效率价值观中折射出一种整体主义的方法论思想。传统经济主体追求利润最大化,以经济效益为惟一目标,造成当今环境污染严重和资源供需紧张的局面,而生态效率能有效缓和这种发展趋势。这体现在它的重要价值上:其一,生态效率同时考虑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强调提高经济效益的同时保证生态效益同步增长。其二,它是将可持续发展的宏观目标融入中观(区域)和微观(企业)的发展规划与管理中的有效工具。从森林资源的价值属性上看,人们从森林资源中获取巨大经济价值的同时,还可以从森林资源中获取保护水源、改善气候、维持生物多样性等生态价值。长期以来,由于对森林资源生态价值的考虑和追求,集体林权流转市场迟迟未能开放。一味强调生态价值而忽略经济价值,严重侵犯了林权所有者的经济利益,造成森林资源的浪费和林区的贫困。新一轮集体林权流转制度改革是基于盘活集体森林资源的经济价值而展开的。经济效率成为集体林权流转立法的直接价值追求。然而,一味追求经济效率,又会造成诸如林地被毁、水土流失、生物多样性消灭、环境恶化等生态效益损失。根据生态效率价值观的要求,集体林权流转立法就不应该单纯以促进林区经济发展或严格保护森林生态环境为价值追求,而应该在合理规划的前提下,通过林权流转实现经济与生态的双赢。(www.daowen.com)
第二,生态效率价值观把伦理考虑引入到经济行为的法律调整之中。与传统的经济效率价值观相比,生态效率价值观还隐含了一种尊重自然和环境价值的生态主义的伦理性内容。[40]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阿马蒂亚·森在其代表性著作之一的《经济学与伦理学》中讲到伦理学与经济学的分离是当代经济理论的一个重要缺陷。他的研究表明,对经济理论中“经济人”或者“自利最大化”的标准行为假设的背离会因为不同的伦理考虑而出现。[41]因此,人们有可能忠诚于一定的行为模式(如自觉保护环境),人们对这种行为模式的忠诚是出于一种伦理考虑,而不仅仅是成本效益的经济分析。这一点对保障集体林权流转立法终极价值目标的实现带来了方法论上的启示:可以通过提高人们的生态伦理意识,养成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行为习惯,培育环境投资幸福感和生态消费幸福感等来提高生态效率,进而达至生态和谐。这就为法制宣传教育、林权流转信息公开等内容进入集体林权流转制度提供了价值基础。
第三,生态效率价值观可以促进林业法制从保护生态向经营生态的思想转变。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人们对生态的需求不断增加,社会公众以及媒体中最响亮的话语是“保护生态环境”。这样的话语也渗透到林业法制中,例如,限额采伐制度和采伐许可证制度等都是在保护生态的思想指导下设计的。这种保护生态的制度设计对林权加以限制,阻碍了市场机制的发挥。一方面林业发展投入严重不足,另一方面大量市场资本闲置也不愿意投入到林业生态建设中去。[42]保护生态思想是以生态保护与经济发展相对立为理论基础的。而生态效率价值观提倡经济效率与生态效率的统一,不仅可以克服保护生态思想的片面性,而且为经营生态思想的确立提供了可靠的价值基础。经营生态是通过积极主动的规划、建设、经营、管理活动以保持经营对象——生态系统安全性的前提下,发挥生态系统最大效益,促进和实现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经营生态思想的实现需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相应的,林业法制也需要实现从保护生态向经营生态的思想转变。具体到集体林权流转制度设计上,经营生态思想的实现需要在科学规划的前提下,充分尊重林权主体的经营自主权,保障集体林权的市场化流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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