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际生态和谐,即世代人之间的纵向生态和谐。它主要包含三方面的含义:第一,当代人对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是否适度,即当代人的经济活动是否破坏了后代人的发展基础;第二,本代人对修复、改善自然生态条件及保护自然资源的投资是否与他们所消耗的资源量相匹配;第三,现代人对后代人的补偿能否实现。
代际生态和谐概念的内涵来源于爱蒂丝·布郎·魏伊丝提出的“环境资源代际公平”理论。[31]魏伊丝认为,各世代都有义务保证其留给未来世代的地球自然和文化资源质量不比其接受这些资源时有所下降。为此,魏伊丝还提出关于世代间公平的三个基本原则:第一,要求各世代保护自然和文化遗产的多样性,这样便不会对后代人解决自身问题和满足自身价值观造成不适当的限制,而且未来世代有权享有同其以前世代相当的多样性。这个原则可以称为“保护选择”的原则。第二,要求各世代维持地球的质量,从而使其留传给未来世代的地球质量不比其从前代继承时有所下降,并且其有权享有与前世代所享受的相当的地球质量。这个原则可以称为“保护质量”的原则。第三,各世代的每个成员都有权公平地获取其从前代继承的遗产,并应当保护后代人的这种获取权。这个原则可以称为“保护获取”的原则。上述原则要求在开发、利用地球的自然、文化资源之际,约束当今世代的行为。代际公平由此也就获得了两方面的意义:指向“未来的”,在于当代人必须留给后代人一个健全、优美、适宜人类后代居住的地球;指向“过去的”,在于当代人必须清偿前代人留下的“自然债”。[32]
“环境资源代际公平”理论是一种将当代人类利益与跨世代人类利益结合考虑的新思维,体现了当代人为后代人代为保管、保存地球资源的观念。这一理论对确立代际生态和谐价值观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当代人必须慎重对待自己的行为,要本着公平正义的理念认真对待自己的发展,任何不负责任的非理性短视行为,都会给子孙后代带来灾难性影响。[33]以此来反思与重构当下的集体林权流转制度,必须进行如下改进:(www.daowen.com)
在立法理念确立上,一方面要形成与后代休戚与共的新意识,当代人要清楚人类是靠世代交替而组成的生命运动,当代人在利用森林资源时要有未来观念,把为后代人创造合适的生存和发展环境作为自己义不容辞的责任;另一方面要形成新的森林资源管理时空意识,在森林资源的管理上,不仅要考虑到森林资源存量和在空间分布上的稳定,还要考虑到森林资源的质量和在时间分布上的均衡。简单的占补平衡只注意到森林资源数量和空间上的稳定,而大量天然林的毁损则忽视了森林资源在质量和时间上的均衡。
在法律制度设计上,一是通过设置集体林权流转激励制度,调动社会各主体投资造林和营林育林的积极性,以便清偿前代人遗留的“自然债”;二是通过设置集体林权流转限制制度,加强集体林权流转政府监管,使集体森林资源的经营利用按照生态规律的要求进行,以防止遗留过多的“自然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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