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代内生态和谐:探索集体林权流转立法的生态价值追求

代内生态和谐:探索集体林权流转立法的生态价值追求

时间:2023-07-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代内生态和谐,即同代人之间的横向生态和谐。集体林权流转立法对国际间生态和谐的价值追求要求我们的制度设计要增强资源安全意识,对涉外集体林权流转行为要慎重考虑、科学规制。集体林权流转立法对区际间生态和谐的价值追求体现在两个方面。集体林权流转立法对人际间生态和谐的价值追求体现在既要保证林权流转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又要防止因林权流转而加剧贫富分化现象。

代内生态和谐:探索集体林权流转立法的生态价值追求

代内生态和谐,即同代人之间的横向生态和谐。其所关注的主要是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是否会损害当代人共同的生存条件和区域间自然资源利益是否均衡的问题。[29]就集体林权流转立法而言,其所关注的主要是森林资源利益分配是否均衡合理的问题。

1.国际间的生态和谐。国际间的生态和谐主要是各国在环境资源的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过程中的公平正义问题。从历史上看,欧美发达国家的富足是建立在对发展中国家的环境资源的剥削和掠夺的基础之上的。国家间通过战争和贸易实现了自然资源的不公平占有,导致了当今世界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在利用环境资源方面出现了极不和谐的局面。在当下,环境资源享用的国际间生态不和谐现象还大量存在。随着对全球气候变化和森林资源生长规律的认识不断加深,国际间对森林资源的争夺正日趋激烈。

集体林权流转立法对国际间生态和谐的价值追求要求我们的制度设计要增强资源安全意识,对涉外集体林权流转行为要慎重考虑、科学规制。同时,由于森林资源所产生的生态效益具有很强的正外部性,为保护森林生态环境而对集体林权流转施加的限制损害了林权人的经济利益,对此,社会应该给予充分的补偿。而发达国家作为全球生态利益的最大受益者,应该帮助发展中国家提高发展经济和保护环境的能力,包括将其所征得的税收的一部分转移支付给为保护森林生态环境而付出努力和牺牲的人。正如《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所宣称:“各国应本着全球伙伴精神,为保存、保护和恢复地球生态系统健康和完整进行合作。鉴于导致全球环境退化的各种不同因素,各国负有共同的但又有差别的责任。发达国家承认,鉴于他们的社会给全球环境带来的压力,以及他们所掌握的技术和财力资源,他们在追求可持续发展的国际努力中负有责任。”[30]

2.区际间的生态和谐。集体林权流转立法对区际间生态和谐的价值追求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由于森林资源的地区分布不同,各地区对森林资源的实际占有也就不同。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集体林权流转立法既要保证森林资源富集地区通过资源开发可以获得相应的资源利益,又要保证资源贫乏地区通过给付相应对价能够获得利用森林资源的机会,从而达到双方利益的均衡。为此,集体林权流转立法在开放林权流转市场,规定受让方资格和条件等问题上要考虑到不同地区对资源的不同需求。

另一方面,由于森林资源生态环境价值的公共性,发达地区不承担欠发达地区为改善森林生态环境而支出的费用和为保护森林资源而丧失发展机会所带来的损失,但却享受由此带来的环境质量和利益等,产生了区际间的生态不和谐。这就要求我们在立法上要做出制度安排,设计出符合地区间生态和谐的制度体系。如:按企业的利润比例征收生态税,将其中一部分用于支持欠发达地区保护森林资源,减轻欠发达地区改善环境的负担;从国家层面建立专门的集体林权流转基金,鼓励更多的主体投身林业建设和保护森林生态环境,补偿欠发达地区维护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的费用以及该区域居民所承担的额外负担;国家采用财政转移支付的方式对集体林权流转及其监管过程中产生的费用予以保障等。(www.daowen.com)

3.人际间的生态和谐。集体林权流转立法对人际间生态和谐的价值追求体现在既要保证林权流转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又要防止因林权流转而加剧贫富分化现象。

集体林权流转涉及资金、技术、信息、政策等方方面面的内容和要求,由于不同的社会主体的资金基础、技术水平、信息渠道、政策理解等各不相同,在林权流转的过程中难免会因为资金、信息、技术等方面的制约而蒙受损失。实践过程中,一些集体经济组织低价转让山林,使农民蒙受经济损失的事件频繁发生,也因此而引起了不少的纠纷,甚至引起群体性事件等破坏林区和谐稳定的现象发生。为此,集体林权流转立法应该将集体林权流转信息发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集体林权流转监管等方面的内容落到实处,以保障林权流转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在集体林权流转实践中,一部分对林地依附性较弱的林地承包经营者,自己不认真经营,也不愿意流转给别人经营,造成的资源浪费和环境损失则由穷人来承担;一些家庭经济困难的林地承包经营者由于急需生活资金,而被迫低价转让山林,加剧了贫困的产生。在市场经济的作用下,一些投机者,大面积占有林地,而资金技术并不到位,通过炒买炒卖山林而一夜暴富。贫富分化是产生当代人之间生态不和谐现象的重要原因。因此,集体林权流转立法在构建中要坚持林农有权选择自己的生存方式、发展目标和道路的原则和一部分人的富裕不以造成另一部分人的损失为代价的原则,既要让林权流转到最能够发挥其资源效益的经营者手中,又要控制不合理的林权集中和林权闲置现象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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