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集体林权流转立法的价值体系及优势

集体林权流转立法的价值体系及优势

时间:2023-07-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因此,从一般意义上讲,集体林权流转立法的价值也是这三种价值的统一体。但是,仅仅对集体林权流转立法的价值作此一般性的涵义揭示和体系构建,既不能体现研究的意义,也不能突出研究的重点。

集体林权流转立法的价值体系及优势

法律的价值具有多元性。凡是可以借助于法律上的权利义务来加以保护和促进的美好事物,都可以被视为法律的价值。但是,如果法的价值仅仅具有多元性,那么相互独立的各种价值就如同一盘散沙,形不成一个有机的系统,因此,任何法律制度的价值系统都不能不具有某种内在的统一性,这种统一性就集中体现在价值的有序性之上,即法所追求的价值是按照一定的位阶排列组合在一起的。这就要求制度设计者不仅要做出明智的价值选择,还要建构合理的价值体系。

1.法律价值体系的基本构成。法律价值体系,是指以一定的法律价值为基础而确立的法律价值内部的、层次性的关系和结构。严存生认为,“法律的价值即法律所追求的目标和所要达到的目的是非常多的,如安全、和平、秩序、自由、平等、文明、公共福利和正义等。而这些价值之间并不是截然割裂的,而是互相联系、互相渗透甚至是互相包容和互相从属的。因此,我们可以把它们联结起来,构成一个价值的体系”。严存生为此还列出了一个价值体系表。该价值体系表表明,法的总的价值为:正义、公共幸福、人类进步。其下面包括法对个人的价值和法对社会的价值两个方面。法对个人的价值中,包括安全(人身安全、财产安全)、自由(独立自主、权利、发展)、平等(政治上的平等、经济上的平等);法对社会的价值中,包括和平(国内和平、国际和平)、秩序(生产秩序、生活秩序)、文明(物质文明精神文明)。[23]

卓泽渊认为,“法的价值体系结构,是多重的。从不同的角度去考察,就会有不同的概括。总体上,法的价值体系中包括法律制度的价值系统、法律观念的价值系统和法律评价的价值系统。……从价值主体的角度考察,法的价值体系由个人价值、群体价值、社会价值和人类价值四个层级构成。……从价值准则的角度,可以认为法的价值体系是由若干个价值准则所构成的,也可以认为是由不同层级的价值准则所构成的。法的价值体系包括法的基本价值准则、最高价值准则和其他价值准则。……法的基本价值至少有这样的三个:秩序、人权、正义;法的最高价值准则应当是人的全面发展。……从法的价值的状态结构看,法的价值体系包括法的物质价值和精神价值、法的规范价值和社会价值、法的表面价值和潜在价值。……从价值之间的作用关系来看,价值体系中有手段价值和目的价值之分。……从价值量度上考察,法的价值体系由正价值、零价值和负价值构成。……从法的价值的时态结构看,法的过去价值、现实价值、未来价值和预期价值构成了法的价值的时态结构体系”[24]

谢鹏程按照法的目的性与工具性价值的分类法,将法的价值分为三个层次:自由(个人自由与社会和谐)属于第一层次的法律价值,是终极性的、目的性的和最高的法律价值;第二层次的法律价值主要有公平与效率民主与法治、进步、秩序等,这些价值相对于自由而言是工具性的、从属性的和解释性的;第三层次的法律价值主要有基本人权、社会安定、经济增长等,它们又是从属于第二层次法律价值的价值,是法律所直接反映和保障的价值。[25]

从上述学者的观点可以看出,法律价值体系的构成因对法律价值的不同分类而有所不同。法律价值体系同法律价值一样,是主观性与客观性的统一。主体为了特定认识目的,按照特定的标准和尺度将法律价值分别划归不同表现类别,这些不同类别的结合就构成了法律价值体系,并使法律价值体系在客观上呈现出层级性、多样性、甚至动态性的特点。(www.daowen.com)

2.集体林权流转立法的价值体系概说。如前所述,法律价值具有三种基本的涵义:目的价值,标准价值和形式价值。因此,从一般意义上讲,集体林权流转立法的价值也是这三种价值的统一体。就目的价值而言,秩序、自由、效率、正义等可以视为集体林权流转立法的目的价值;就标准价值而言,生产力标准、人道主义标准、实践标准等可以视为集体林权流转立法的标准价值;严谨、权威、稳定、普遍、灵活等可以视为集体林权流转立法的形式价值。但是,仅仅对集体林权流转立法的价值作此一般性的涵义揭示和体系构建,既不能体现研究的意义,也不能突出研究的重点。而且,集体林权流转立法的价值并非集体林权流转的概念与法律价值概念的简单叠加,而是人们在认识集体林权流转立法的意义或效用的过程中,应该重点揭示的在特定历史条件下集体林权流转制度的存在及其介入人们生活所体现出来的特殊关系。

近年来,资源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之间的矛盾日益尖锐。在国内,资源枯竭、环境恶化一直困扰着经济发展和国家安全,成为中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制约因素。国际上,由全球变暖引起的经济、政治、文化的冲突和碰撞日趋激烈。构建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生态文明社会成为社会各界的共同追求。在此时代背景下,集体林权流转制度的创新已经成为实现科学发展的重大举措,成为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保障,成为应对气候变化的战略选择,成为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途径。在这场规模空前的“两型社会”建设的伟大实践中,集体林权流转制度的价值内涵得到不断的丰富和升华,既需要立法者做出明智的选择,也需要用法律规范来保障其实现。

就集体林权流转法律制度而言,本研究从目标性价值、手段性价值和基础性价值三个层次来考量,认为集体林权流转立法的价值体系应该是包括生态和谐、生态效率和生态安全三种价值在内的有层次的价值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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