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自然资源物权的优化理论

自然资源物权的优化理论

时间:2023-07-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自然资源物权是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中具有物权属性的各种权利的统称。整个物权体系被划分为自然资源物权和非自然资源物权。这种分类是以权利标的物的自然特征为标准的,其目的是更加清晰地反映所有自然资源物权的共性。集体林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集体森林、林木和林地等自然资源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符合物权的基本特征,是一种自然资源物权。自然资源物权强调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的利用,正在形成以利用为中心的新的物权观。

自然资源物权的优化理论

自然资源物权是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中具有物权属性的各种权利的统称。现代法学在物权理论基础上提出自然资源物权,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自然资源不同于物权法上一般的物,它具有突出的稀缺性和生态性等特点;二是传统意义上的物权法以有体物为对象来构建物权体系,不能完全适用于人类对多种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因此需要构建能反映自然资源特点的新的物权制度,即自然资源物权。[56]自然资源物权是物权的一个属概念。整个物权体系被划分为自然资源物权和非自然资源物权。这种分类是以权利标的物的自然特征为标准的,其目的是更加清晰地反映所有自然资源物权的共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2条规定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对物支配和效力排他是物权的两个基本特性。集体林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集体森林、林木和林地等自然资源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符合物权的基本特征,是一种自然资源物权。

首先,对物支配上,林权的客体,无论是林地、林木还是其他森林资源,都具有“物”的基本特性,能够为权利人所支配。物权客体的特定性不应理解成物质实体的一成不变性,而应理解为:“人可以通过现有的计算方法、模拟手段、资料对一定时空内的物之大概经济价值作出评估的特性。”[57]

其次,效力排他上,物权的效力排他性应理解为在同一标的物上不能同时存在性质上互不两立的两种以上物权,而不是不受任何限制。所有权社会化思想早已破除了所有权绝对的观念。森林资源所具有的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决定了国家必须对森林资源的使用加以合理管理。

自然资源物权强调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的利用,正在形成以利用为中心的新的物权观。由于自然资源的稀缺性以及人们利用资源能力的增强,对资源的利用越来越精细,自然资源的所有或占有已经不再那么重要,因而形成以自然物的利用为中心的观念,强调对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充分有效利用,把激励功能转向用益物权人,赋予用益物权更强的排他能力,设置更加有助于物之利用的用益物权制度,降低物权变动成本,从而使权利人能够更加有效地利用自然资源。[58](www.daowen.com)

确立集体林权的自然资源物权属性,具有重要意义。自然资源物权理论对集体林权流转制度建设可以提供以下两个方面的理论指引:

第一,森林资源的自然资源属性决定了林权流转制度的特殊内容。关于自然资源,1970年联合国出版的文献中,将其解释为:“人在其自然环境中发现的各种成分,如矿物、植物动物、地形、水、空气、土壤和化石等,只要它能以任何方式为人类提供福利的都属于自然资源。”[59]1972年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进一步提出:“所谓资源,特别是自然资源,是指在一定时间条件下,能够产生经济价值,提高当前和未来福利的自然环境因素的总称。”[60]这些定义概括出了自然资源的两种用途:经济用途和生态用途。人类需要充分利用自然资源的这两种用途,人类的行为也可以影响到自然资源的两种用途。在自然资源作为生产资料时,对其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以及破坏自然资源的原有状态从而影响它的生态功能。法律作为一种行为规范,在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中,必须对人类的这两种行为做出规范,以保证自然资源价值的实现。因此,集体林权流转制度作为一种自然资源物权行使制度,必须做到;一方面促进集体林权顺畅流转,以实现森林资源的经济价值;另一方面要规范集体林权流转秩序,以实现森林资源的生态价值。

第二,物权的绝对性和可转让性决定了集体林权流转的基本方式。除了支配性和排他性外,物权还具有绝对性和可转让性的特征。物权的绝对性意味着权利主体之外的任何人都是义务人,都负有承认和尊重物权的义务。这有利于林权权利人充分自由地行使权利,限制来自其他方面的不当干预和侵害。物权的可转让性是指物权可以通过市场进行流转,实现资源的市场化配置。物权的可转让性既是物权的重要特征,也是物权的重要功能。从经济学角度讲,物权的合理界定主要是为了保证物权的可转让性,促进资源由较小价值的用途向较大价值的用途转移,实现物尽其用。当代市场经济体制下资源配置出现动态化、高效化的特征,其核心便是资源的合理、充分利用。计划经济时代曾过高地估计了计划制定者的资源配置能力,认为行政性的界定足以实现物的效用,物权转让被压制在狭小的范围内,从而限制了物的流通,社会财富被闲置浪费。因此,作为一种自然资源物权制度,集体林权流转制度必须遵循和体现林权主体自愿原则,当然,出于生态公益的考量对林权流转的适当限制,不构成对物权绝对性和可转让性的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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