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型社会”建设是一个涉及社会方方面面的艰巨而复杂的系统工程。集体林权流转制度既是一项旨在促进资源节约利用的制度,也是一项旨在促进环境友好发展的制度。“两型社会”建设为集体林权流转制度的完善提供了动力支持,完善的集体林权流转制度是“两型社会”建设的重要制度保障。
1.“两型社会”建设是集体林权流转制度的创新动力。集体林权流转制度并不是一个新事物。围绕着盘活森林资源资产、保护森林生态环境,集体林权流转制度经历了长期曲折的发展历程。目前,由于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一些地方集体林权流转处于不规范状态,暗箱操作、低价转让集体林权的现象时有发生,造成农民失山失地和集体森林资源资产流失,有的甚至引发林权纠纷、毁林和群体性事件,对森林资源安全和林区社会和谐带来了不利影响。这反映了集体林权流转制度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创新。
集体林权制度创新的动力是什么?人们也许有不同看法。如果说,集体林权流转制度创新要靠社会经济发展的推动,这不无道理,因为任何制度的变革都是由经济发展所决定的。如果说,集体林权流转制度创新要靠民主化进程的推动,这也客观存在,因为农民对自由、民主和权利的诉求的确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集体林权流转制度创新。但若将这二者中的任何一者作为集体林权流转制度的创新动力都有失偏颇。
从经济发展方面看,集体林权流转制度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的确有着直接的关联,但市场经济发展难以成为集体林权流转制度创新的直接动力。集体林权流转是运用市场手段进行资源优化配置的典型方式。但这种解释并不能告诉我们,集体林权为什么需要流转,集体林权流转将要遵循哪些基本原则。而且,市场经济发展不一定必然促进集体林权流转制度的创新。相反,由于林业经营的比较效益低,集体林权的流转不一定会受到市场主体的青睐,进而导致集体林权流转制度失去了创新的动力。可见,集体林权流转制度创新与市场经济发展具有一定的关联,但两者之间并不存在直接的决定关系。
从民主进程方面看,集体林权流转制度创新与农民的民主诉求有一定的关系。但实际情况是,集体林权流转实践促进了农民民主权利意识的增强,并不是农民民主权利意识的提高对变革集体林权流转制度提出了要求。当然,随着农民民主权利意识的增强,集体林权流转制度也会进一步朝着民主化的方向发展。从这种意义上讲,集体林权流转制度创新与农民民主权利意识的提升是相互促进的关系。
实际上,集体林权流转制度创新的直接动力是政策推动,即“两型社会”建设的战略选择与具体实践是集体林权流转制度的创新动力。
“两型社会”建设作为一种社会发展战略出现在党中央的决议里,并得到党和国家领导人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2005年3月12日,胡锦涛同志在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工作会上发表重要讲话指出:“调整经济结构和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是缓解人口资源环境压力的根本途径,要大力推进循环经济,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同年10月11日,中国共产党十六届四中全会公报指出:“要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在全社会形成资源节约的增长方式和健康文明的消费方式。”在中央建设“两型社会”的目标指引下,广大干部群众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作为建设“两型社会”的重要内容来推进。[48]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也高度重视林权制度改革工作。2006年1月13日,胡锦涛总书记在福建永安农村考察时,还特别指出“林权制度改革意义重大”。
以上分析表明,集体林权流转制度的创新动力直接来自国家的政策推动。因此,推进集体林权制度创新,必须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的要求,“加快林地、林木流转制度建设”。
2.集体林权流转制度是“两型社会”建设的必要保障。“两型社会”建设归根结底是一个调整人与自然以及人与人之间利益关系的问题。离开了“两型制度”创新,“两型社会”建设就会出现动力缺失和行为失范。2008年国务院批准了《武汉城市圈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总体方案》。该方案明确了综合配套改革试验的主要任务,即着力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增强区域综合实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着力推进综合性制度创新,构建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友好的体制机制;着力推进城乡协调发展,走新型工业化、城市化发展道路。[49]以此方案设定的“两型社会”建设的主要任务来考察,集体林权流转制度是“两型社会”建设的重要制度保障。
第一,集体林权流转制度盘活山区林区的丰富资源,推进城乡统筹和区域协调发展,为“两型社会”建设挖掘潜力。(www.daowen.com)
区域之间发展不协调是“两型社会”建设所面临的突出矛盾。资源优势得不到充分发挥的地区大多是经济发展落后的地区;经济发达地区却又多是环境污染严重的地区。山区、林区、沙区丰富的林地资源、物种资源、景观资源和劳动力资源,长期得不到充分发挥,成为实现区域协调发展的重点和难点。林改后,通过林权流转,吸引了大量社会资金、技术、人才等生产要素流向农村和山区,丰富的森林资源和良好的生态环境成为吸引社会投资的重要筹码,林地、物种、景观等生态资源顺利转化为发展资本,不少林农开始发展涉林产业,形成木材加工、果品、中药材、食用菌、森林旅游等产业。
林改先行地区实践表明,林改后农民通过林权抵押贷款和林权流转,破解了长期困扰农村发展的融资难等问题,盘活了山区林区的森林资源,林地发展潜力得到充分释放,产出效益明显提高。据初步统计,全国林地直接产出率已由2003年的84元/亩提高到2009年的180元/亩。[50]林权流转促进农民的生产性收入和财产性收入大幅度增加。一方面,农民从林权流转中直接获得收入;另一方面,通过发展林业产业,拓宽了农民的就业门路,促进了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和农民增收,从而带动了农村和山区发展。集体林权流转制度带动了落后地区的发展,成为统筹城乡发展的一条重要纽带,为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开辟了通道。
第二,集体林权流转制度保护森林生态环境,促进节能减排和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为“两型社会”建设夯实基础。
增加森林数量、提升森林质量、保护森林生态环境和充分发挥林业在减排降污、低碳生产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应该是林业在“两型社会”建设中的主要切入点。林改后的集体林权流转,使得森林资源变成了现实的资产,农民不仅不需要通过砍伐林木来换取经济收益,而且造林护林营林的积极性空前高涨。“把山当田耕,把树当菜种。”林权流转制度有效保护了森林生态环境。森林资源持续增长、质量明显提升、功能显著增强。较早开展林改的福建、江西、辽宁等省造林面积连创历史新高,重庆市2009年一年造林面积超过过去10年的总和。[51]
森林既是林区农民重要的生产资料,又是陆地生态系统的主体。林业不仅肩负着发展林区经济,改善林区生活水平的神圣使命,而且还承担着维护生态平衡、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艰巨任务。林业在产生可观的经济效益的同时也发挥巨大的生态效益。因此,可以说林业天然就具有“产业两型”的属性。通过集体林权流转,在激发社会主体造林育林、增加生态产品的同时,有力地促进了森林旅游、木材综合利用、森林食品、生物质能源、生物质材料、生物制药等产业的发展,壮大了循环、绿色、低碳产业规模,从而促进了节能减排和产业结构转型升级。
第三,集体林权流转制度繁荣生态文化,促进非公有制林业的发展,可以为“两型社会”建设增添后劲。
生态文化是反映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观念体系,是人们根据生态规律最优化地解决人与自然关系问题所反映出来的思想和观念的总和。生态文化就是从人统治自然的文化过渡到人与自然和谐的文化。[52]集体林权流转制度的研究、拟定与颁布实施,不断提高了林区干部群众学法、守法、用法的自觉性,让各级党委政府树立了“既要金山银山,更要绿水青山”的绿色发展理念;调动了广大群众接受绿色理念、参与绿色发展的积极性;让全社会都懂得保护森林关系到国家“两型社会”建设和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性。集体林权流转制度倡导爱国、法治、民主、敬业、诚信、友善等思想观念,形成知荣辱、讲正气、促和谐的良好社会氛围,引导人们营造新型人际关系,促进林业经营过程中的诸多纠纷和矛盾的有效解决。集体林权流转制度繁荣了生态文化,可以为“两型社会”建设提供强大精神支撑和营造和谐文化氛围。
“生态文化建设的一个核心主题是林业的大发展、林业的可持续经营与管理。”[53]集体林权流转制度的实施,调动了各方投资造林的积极性,促进了各类资本向林业集聚,改变了单一依靠国家和部门发展林业的格局,促进了非公有制林业和生态产业的蓬勃发展。以福建省为例,2004年永安市社会投入造林资金达4.27亿元,2005年又翻一番;2004年尤溪县非公有制造林比2003年增长57.6%,2005年比2004年又增长25.7%;邵武市近年来社会投入林业的资金达到83亿元,其中民间资本达到80亿元。民间资本的涌入,社会多元主体的介入,为林业发展增添了不竭动力。[54]据国家林业局统计,2009年中国非公有制林业造林面积达2 679 196公顷,比2008年上升9.37%,约占全国造林面积的43%。[55]目前,中国非公有制林业已从过去的单一营造林逐步拓展到种苗、花卉、林产工业、森林旅游等领域。集体林权流转制度对非公有制林业特别是生态产业的促进必将为“两型社会”建设增添可持续的发展后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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