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林权流转是中国现阶段深化农村经济改革的特有现象,在国外没有先例可循。但是,森林资源各国均有,国外林权流转制度的研究成果也值得中国借鉴。同时也有部分研究中国问题的外国学者对中国的林权制度做了许多有益的探讨。具有代表性的观点有:
Matti Maltamo等指出,森林产权变更将导致林地生产力变动,即不同规模营林主的森林资源结构,营林成本和产出各不一样。[42]John L.Herbohn指出,小规模林地很好地延续了农场的活动,防止了农村地区萎缩。但是由于技术支持的欠缺、回收期长、经验不足等问题的存在,使得小规模林地与大型林地经营主体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劣势地位,但是就澳大利亚农村发展情况来看,为加强小规模林地的发展,适度范围的流转是必然的。林地投资市场正成为林地市场愈发重要的一个方面,也是林地规模化经营、林业金融市场发展的必要步骤。[43]
尹润生等研究得出,林权的市场化流转是十分重要的。中国南方集体林区农民如果能够像北方农产区或者非木材林产品生产区农民一样,不仅享有土地使用权而且能够自由进入市场,那么激励机制将会有所改进,林产品将会增加而且生产者和消费者都将从中受益。如果不能正常发挥市场的作用,则这种激励将十分有限,南方传统木材产区的情况便是一个例证。[44]
Joshua M.Duke等对中东欧国家农地交易的比较研究指出,有效的土地市场不但要求有清晰的产权界定,还需要具备有效的资本和借贷市场等制度环境。[45]Teofilo and Garcia以巴西为例,发现土地可以通过市场机制重新分配,在良好的合同解释和管理条件下,租赁市场可以促进巴西土地利用[46]。
El-Ghonemy,M.R.研究发现:第一,一国的土地产权体系应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不同国家的土地改革项目,反映出各个国家改革的社会哲学,如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等;第二,有限的市场化土地改革经验表明,国家主动促进土地市场功能的发挥,能促进农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47](www.daowen.com)
F.Romano和D.Reeb研究表明,南亚、东南亚国家为当地居民提供了实际的产权安排,对实现可持续的森林管理、提高生活水平大有裨益。通过对印度、尼泊尔等国家的案例研究表明,不清晰或无保障的森林产权不利于可持续的森林管理,且有可能引起冲突、制度失灵及政策失灵,林业效益受到限制。在促进产权安全的过程中,政府控制导致效率低下,比如,印度林业部门仍掌握着共有森林管理的权利,减贫的效果受到较大限制。因此,在推进林权改革时,应从以下方面来努力,即提供清晰且有保障的森林产权,从单一所有制向多样化的所有制转变,承认社区管理的合法性,提高产权所有者进行可持续森林管理的能力等。[48]
David H.Newman的研究认为,土地所有制变迁和价格放开这两个主要的改革内容将对林农产生直接影响,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的成为已经成为决定森林资源增长还是停滞的重要原因。Darla K.Munroe等,对印第安纳州城市化进程中该州南部地区城市扩张导致林地减少,以及在城市化过程中,农地被弃耕,从而转变为私有林地的现象进行研究,得出结论:林地转变为城市用地的程度取决于城市住宅地的价值和工业聚集度,而不仅是人口密度。[49]
Rene H.Germain对美国纽约州的私有林地的产权问题进行了研究,通过实证分析得出了林地细碎化和林权流转是导致林地大量减少的重要原因。[50]Hirano等对日本林地交易与投资市场进行了研究,通过对亚洲及其他发达国家的林地市场对国外投资主体的开放程度的比较,指出日本如今缺乏约束的林地投资市场使国土安全受到威胁。国外投资主体对林地产权的完全获得,将对日本未来的林地管理、生态安全产生极大的影响。[51]
国外学者对林权制度已进行了大量的调查研究,内容涉及林权流转的必要性与林权流转的作用、林权流转的条件与制约因素、林权流转后伴生的系列问题以及中国林权制度改革应该注意的问题等,对中国集体林权流转立法的研究具有重要借鉴意义。但是,我们在借鉴上述相关研究成果时,还必须注意中国集体林权流转的特殊矛盾。在中国现实的森林资源条件下,集体林权流转只有在健全的法制框架以及归属清晰的土地所有权条件下,才会有效促进山区的发展。政策的波动经常使林权所有者的预期收益处于不确定状态。政策的强制性更替使林权所有者对承包合同和集体组织的行为失去信心,致使林业改革问题变得比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还要复杂得多。在这种情况下,中国急需出台具有稳定性的法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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