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林权流转制度中存在的问题是随着中央新一轮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推进才逐渐凸显出来的。许多学者和实务工作者已纷纷投身相关问题研究,并取得了较为丰硕的成果。其中与本研究密切相关的代表性成果有:
1.关于“林权流转”基本含义的理解。通过分析相关文献可以发现,林权流转大致有以下五种含义:一是认为林权流转是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指由于出让、转让、合资、合作、股份经营、联营、租赁经营、抵押、拍卖、企业清算等引起的森林、林木和林地资产产权的变动。[23]二是认为林权流转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流转。[24]三是认为林权流转是指林地承包经营权、林木所有权以及林木采伐权流转。[25]四是认为林权流转是指森林资源流转,指森林、林木以及林地使用权全部或者部分,依法由一方转移给另一方的行为。[26]五是认为林权流转是指森林、林木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和林地的使用权,依法全部或部分转移给他人的行为。[27]由于中国现行立法没有对林权流转做出明确的界定,学界和政府对林权流转的概念界定也不统一,对林权流转含义的理解众说纷纭。
2.关于集体林权流转的理论基础,学界从不同的角度做出了见仁见智的回答。例如,有学者从产权理论、制度变迁理论、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理论得出集体林权流转需要注重产权明晰、利益平衡和政府有效规制的问题。[28]有学者从地租地价理论得出“为保证林地的正常有序流转,国家必然要在制度和法律上明确一个相对合理的林地地租的分配结构,均衡各利益主体的利益”[29]。有学者从物权平等保护原则、土地发展权理论和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三个方面,研究了这些理论对农村集体土地流转的影响和要求。[30]有学者从交易成本理论出发,研究每一种流转形式所形成的流转合同,建议进一步促进流转的规范化,对交易制度和流转行为方面加以引导。[31]也有学者运用利益相关者理论从流转过程所涉及的利益相关者利益得失来重点研究林地流转中的利益分配机制,得出部门的合作和合同的规范是建立合理利益分配渠道的必要措施的结论。[32]
3.关于集体林权流转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学界探讨较多。乔永平等指出集体林权改革过程中“活立木流转不规范,对活立木流转的评估随意性大,流转方式不规范”[33]。曾华锋指出,目前林地林木流转中存在有些流转严重违背自愿的原则、强制征占林地给农民造成经济损失和新的农民失山现象等严重侵权问题。[34]张蕾等指出,随着集体林权改革的深入,林地流转过程中也出现了一系列制度失衡现象,如不规范的私下流转、基层政府过度干预、采伐限额制约林地流转、林地转让价格偏低以及抵押困境等。[35]贺东航等从政府监管的角度总结了林权流转中存在的问题:流转程序不规范,流转定价不规范,非正式交易频繁等。[36]朱春燕等指出,目前随着林地流转市场的快速发展,一些外来资本进入林地流转市场,出现炒卖山林的现象。樊喜斌指出,目前集体林地流转中存在流转价格扭曲、政府定位欠妥当、资产评估不符合规定、中介组织欠完善等问题。[37]
4.关于完善集体林权流转制度的对策建议,具有代表性的观点有很多。曾华锋提出,为引导森林、林木、林地有序流转,应抓好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完善、稳定和完善林业产权、健全与完善林权纠纷调处机制、建立流转服务体系等几方面工作。[38]张蕾等提出要进一步完善林地使用者的产权、完善森林资源评估体系和设立林权交易中心,以及改善农民的社会生存环境和提高农民的社会保障水平等建议。[39]贺东航等从审核制度、评估制度、合同制度、档案管理制度、交易监控机制等几个方面,建议构建和完善林权流转的政府监管制度体系。[40]樊喜斌提出,集体林地流转要明晰集体林地流转的各项权利,规范林地产权流转,完善林地市场体系并提高中介和政府服务水平,加强公益性林地市场的宏观调控,重视经营性林地资源的保护,完善林地税收和财政支出,建立林地信用担保体系和贷款风险补偿机制。[41](www.daowen.com)
目前国内学界对集体林权流转的研究已有一定的广度,为本研究奠定了较好基础。但已有研究基本上是在林学、经济学、管理学和政治学的学科范围内进行的,集体林权流转立法研究还存在一些明显不足:
1.基础理论研究不够深入。目前大多数的集体林权流转研究尚处于实践经验的总结阶段,集体林权流转立法的理论探讨较少,更缺乏系统完整的理论研究,这将成为中国集体林权流转制度健康发展的制约因素。集体林权流转立法研究不仅需要加强流转市场运作等实践层面的问题分析,也需要构建一整套的理论体系,并对一些基础性问题进行澄清和界定。如对“林权”、“集体林权”等基本概念的内涵和外延的界定、集体林权的结构体系、集体林权流转制度改革的时代背景、集体林权流转立法的理论基础与价值追求等一些基本理论问题,都有待系统深入的研究。
2.研究视角比较单一集中。目前,中国学界对集体林权流转问题的研究多停留在林业经济学的学科范围内,从环境资源法的学科视角对“集体林权流转”进行系统研究的成果还很少见。经济学学者对林权改革、林权流转论述颇丰,大多是从产权经济学、制度经济学角度,检讨中国的林业产权安排对林业发展产生的影响以及如何利用产权安排激励林农进行林业生产。此外,目前理论研究忽视了将集体林权流转与中国“两型社会”的背景联系起来,客观上影响了研究成果的实效性。
3.研究过程缺乏问题意识。本课题是实践性非常强的对策性研究,目前有不少研究成果泛泛而谈,就现象解释现象,导致许多研究成果的实用价值不大。例如,针对集体林权流转发生率不高的客观现实,很多学者看到了林农“恋土”的传统观念和林业经营所存在的各种风险,而没有深入探究林农和其他社会主体不愿意参与林权流转的制度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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