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林业发展中,集体林占据重要地位,但集体林对生态服务和林农收入的贡献一直不高。根据第七次全国森林资源清查结果,集体所有林地面积为18 246.61万公顷,占全国林地面积的60.06%。集体有林地面积10 891.32万公顷,占全国有林地面积的60.05%[2]。集体林作为中国重要的森林资源,其经营的好坏直接影响到中国森林资源的质量和数量。虽然中国已经采取严格的森林保护措施,但“生态问题依然是制约我国可持续发展最突出的问题之一,生态产品依然是当今社会最短缺的产品之一,生态差距依然是我国与发达国家间最主要的差距之一”[3]。从中国农民家庭经营收入构成来看,林业收入从1985年的7.4元/人年提高到2005年的53.2元/人年,但农业收入占农民家庭经营总收入的比重不变,为1.7%。[4]目前,中国592个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中的496个分布在森林资源丰富地区。[5]可见,中国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不强和集体林地资源利用率低,是亟待解决的重大社会问题。
国家林业局局长贾治邦说:“农业用18亿亩耕地,解决了我们中国13亿人的吃粮问题。而林业用43亿亩林地,其中集体林地25亿亩,却没有解决13亿人的用材问题,现在我们每年要用186亿美元进口1亿多立方米木材。这43亿亩林地,更没有解决中国人民对生态的需求问题,像今春发生的沙尘暴,就引起了社会上的广泛关注,不少人产生了疑问,治理生态这么多年了,沙尘暴为什么还这么严重?为什么?其根本原因,还是林业改革不到位,体制和机制不顺,阻碍了林业生产力的发展。”[6]
目前,中国集体林区拥有丰富的劳动力资源、集体森林资源和充裕的林业资本供给。这些有形生产要素投入不是制约集体林发展的因素,我们只能从阻碍集体林生产力发展的制度层面寻求原因。“正是由于存在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不明晰、经营主体不落实、利益分配不合理以及农民获利低等问题,农民经营林业的积极性没有充分调动起来,林地的巨大潜力没有充分释放出来,林业生产力没有充分解放出来,导致森林资源质量很低,林地产出率很低。”[7]鉴于此,2008年以后,中国各级政府加大力度推进新一轮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将土地承包经营制度从耕地向林地延伸,试图解决长期制约集体林发展的制度问题。
截至目前,已有福建、江西、辽宁、浙江、云南、河北、安徽等18个省份基本完成了明晰产权、承包到户的改革任务。预计年底发证面积可达19亿亩,占集体林地总面积的69.4%。林改已确权林木蓄积32.93亿立方米,已有6 825万户农户拿到了林权证。2010年新确权林地4.66亿亩,新发证面积4.32亿亩,又有1 000万农户拿到了林权证。[8]
理论上,林地承包经营制度确立农民的林地经营主体地位,具有明晰产权的功能优势,能够激发林农生产积极性,带动林业快速发展,但实践中,集体林地承包经营仍然存在一些亟待破解的命题。林地承包经营制度造成林地划分细碎化和林地经营分散化,不利于林业的集约化、规模化和产业化发展,制约林地经济效益的提升。[9](www.daowen.com)
分林到户后,一个典型的特点是林地细碎化程度较高。有针对江西、福建、辽宁、云南4省的调研发现,样本村每户平均拥有4.8块林地,其中最多的达22块之多。[10]“南方9省(不包括海南省)集体林业用地户均面积0.43 hm[11],而且被分成数块。[12]”还有学者在对福建省某村38户农民的调研中发现,人均拥有山林面积不足0.33 hm[13]的占18.42%,人均0.33~0.46 hm[14]的占47.37%,二者合占65.79%,而人均超过0.67 hm[15]的仅占34.21%。如果按户均4人及人均0.67 hm[16]计算,则该村户均拥有的山林面积也不过2.7 hm[17]左右,还达不到理论上有效益的规模。[18]
在林地承包经营实践过程中,一些经营者利用林地资源单纯追求经济利益,对林地资源的生态效益关注不够。林地资源的合理利用能够产生保育土壤、涵养水源、调节气候、保护生物多样性等诸多方面的生态效益。实行林地承包经营以后,经营者都选种自己的目标产品,以纯林、皆伐为主要营林技术,普遍忽视林业生态科学所要求的保护天然杂木林、地力维护、多树种混交、采伐迹地控制、化学污染防治等问题。有调查结果显示,在福建林区的林业生产经营过程中,高达66.25%的林农表示暂时没有考虑生态保护问题。[19]在湖南靖州,广东商人租地只种植柳叶生产木片,已经带来了生态问题。[20]
此外,随着第二、三产业的发展,小城镇建设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户已逐渐发生分化,兼营林地或脱离林地的农户增多。一些对林地依附性较弱的农户,把林地作为一份有升值空间的家庭私有财产,自己不经营,也不愿流转到别人手里。一些开发商通过林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大量占有林地,但是资金、技术并不落实,而是囤积土地或者炒买炒卖土地,“各地抛荒或半抛荒的现象随处可见”[21]。与此同时,一些农户之间的私下流转、政府干预下的强制流转都不同程度地存在,围绕林权流转问题而引发的各种矛盾也层出不穷。
综上,新一轮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集体林地划分细碎,林地资源浪费严重,森林生态依然脆弱。要解决集体林地资源利用低效和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不强的问题,需要从制度层面上进一步解决制约集体林发展的因素。集体林权流转是实现集体森林资源有效配置的重要途径,也是切实保障和实现林农权益的客观要求。如何完善集体林权流转制度,使森林资源发挥应有的经济、社会和生态价值是摆在党和国家决策者面前的一个重大问题,也是摆在学者面前的一个重大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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