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主义认识论是以实践为基础的能动反映论。把实践作为认识的基础,强调实践在认识发展中的决定作用,就内在地包含着把实践作为检验认识真理性的唯一标准。实践是检验认识真理性的唯一标准,这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一个最基本的观点。但是实践对认识的检验是一个比较复杂的过程,它涉及到对认识是否正确的界定问题。这一问题的解决是由实践检验和逻辑证明的结合来完成的。还有一个重要的问题,是以往的哲学教科书所未提及的,这就是如何对实践进行判定的问题。因为我们所说的实践是主体改造客体的对象化活动。实践要素中不仅有客体、手段和工具等物质性要素,这些要素往往要通过主体的对象化活动才能发生合规律性的组合和变化;实践要素中还包括主体的需要、欲望、理想、知识和智力等主体性要素,这些要素往往决定着实践的方向和效果,影响着实践的过程。因此,实践是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相统一的主体活动。把实践作为检验认识真理性的唯一标准,还必须判定特定的实践是正确的实践,还是错误的实践。因为只有正确的实践才能成为检验认识真理性的唯一标准。因此,实践对认识的检验和对实践的价值评价,是两个问题。而这两个问题又是互为前提的。只强调实践对认识的检验,忽视对实践的价值评价,就会把这一马克思主义的基本观点变为庸俗、空洞的教条,这是应该克服的。
唯物主义承认真理的客观性,认为只有符合客观实际的认识才是真理性的认识。因此主张在人的主观之外,在主观和客观的联系中寻找检验真理的标准。在马克思主义以前,狄德罗就曾提出过要以实验为标准的意见,费尔巴哈也曾说过“理论所不能解决的那些疑难,实践会给你解决”,但是,这些可贵的思想在当时还不很彻底,不很成熟,并且包含着直观性和片面性的成分。只有马克思主义才在科学实践观的基础之上,真正地解决了这一重大问题。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只有实践才是检验认识的真理性的唯一标准。
实践之所以是检验认识真理性的唯一标准,这是由真理的本性和实践的特点所决定的。真理的本性是主观和客观相符合。而这种符合在纯主观的思维过程中是难以实现的,在纯客观领域内也是难以被证实的,实践是联系主观和客观的桥梁和纽带,只有在实践中才能使主观和客观统一起来,达到主观和客观相符合。实践不仅具有普遍性的特点和优点,而且具有直接现实性的特点和优点。实践是把主体的观念通过主体改造客体的活动变成现实的主体活动过程,只有在实践中能够变成现实的主体观念,才是符合客观事物及其规律的真理性认识,反之则不是真理性认识。实践不仅是联系主观和客观的桥梁和纽带,而且是把主体观念变成现实事物的途经。因而只有实践才是检验认识真理性的唯一标准,某一认识是否是真理,只能由实践来检验。
实践作为检验认识真理性的唯一标准,是通过特定的机制来完成其检验过程的。这一机制包括两个主要方面:第一,是把实践的结果与主观认识相比较,看其是否相一致,相一致的就是真理,不相一致的就不一定是真理。这里的问题是,任何主体观念都能导致相应的实践,简单地把实践的结果与主体观念相对照,容易把错误的观念作为真理来看待。因此,判定某一认识是否具有真理性,不仅要把实践结果与主体观念相比较,而且还要看实践的效果是否有利于主体的发展,是否有利于社会的进步。实践的结果和效果与主体观念的一致,才是判定某一认识是否具有真理性的客观依据。邓小平提出的“三个有利于”的思想,就是强调从实践的效果来判定某一认识是否具有真理性,这是对马克思主义真理观的发展。第二,实践检验必须和逻辑证明相结合。任何实践都是在特定范围内和特定历史条件下的实践。实践的结果和效果只能证明它本身与某一主体观念相符合,并不能揭示实践的结果和效果与主体观念的必然联系。只有运用逻辑分析和逻辑证明的方法,才能揭示实践的结果和效果与主体观念(认识)之间的必然联系,才能解决“所以然”的问题。因此,实践是检验认识真理性的唯一标准,逻辑证明是实践检验的补充手段。在检验过程中,实践检验解决“然”的问题,逻辑证明才解决“所以然”的问题。
实践作为检验认识真理性的唯一标准,既具有绝对性,又具有相对性。实践标准的绝对性,是说在任何情况下,判定某一认识是否具有真理性,最终只能由实践来检验,舍弃了实践标准,再也没有第二个标准了。实践标准的相对性,是指在特定条件下的实践检验总是有限的、相对的。随着实践的发展,这种检验才能够完成。这是因为,特定条件下的实践总是要受到各种客观条件和主观条件的制约,总是带有某种局限性。因此,实践对认识的检验,也是一个不断发展的历史过程。列宁说:“在这里不要忘记,实践标准实质上决不能完全地证实或驳倒人类的任何表象,这个标准也是这样的‘不确定’,以便不让人的知识变成‘绝对’,同时它又是这样的确定,以便同唯心主义和不可知论的一切变种进行无情的斗争。”[12]实践标准是相对性和绝对性的统一,这是实践的辩证法和认识的辩证法的在真理标准上的集中体现。(www.daowen.com)
实践是检验认识真理性的唯一标准,是说要判定任何一个认识的正确与错误,都必须用实践来检验。即凡是认识都必须用实践来检验,从而判定其是否是真理。这是一个全称判断。反过来说,所有的实践是否都是判定认识真理性的标准,还是实践中的一部分或一部分实践是判断认识真理性的标准。事实上,人们改造客观世界的实践活动,其中既有错误的实践,也有正确的实践;既有成功的实践,也有失败的实践。实践的正确与错误,失败与成功,正好说明了人类实践的复杂性。正确的实践未必就是成功的实践,错误的实践也未必就是失败的实践。当我们说,实践是检验认识真理性的唯一标准时,这里的“实践”是否还包括那些错误的、失败的实践呢?例如,“文化大革命”这样一个实践,在中国社会的发展中长达十年,它能否能作为判断认识真理性的标准呢?如果能,指导这一实践的理论就是真理性认识。如果不能,就会引出另外一个问题,或得出一个结论,作为检验一个认识是否是真理的标准的实践,就要排除一部分实践活动作为检验认识真理性的标准,确认另一部分实践活动作为检验认识真理性的标准。这种排除和确认的根据是什么?有没有一个客观的标准?排除和确认的机制又是什么?这些问题归根到底就是实践性质的判定问题,这往往又是人们所忽视的问题。然而这一问题不解决,或者解决不好,实践是检验认识真理性的唯一标准,就只能停留在理论的层面,或者只是作为一个理论原则。当这一理论原则应用于实际的时候,就会出现许多令人迷茫的情况,就会让人们无所适从。
究竟如何判定哪一部分实践能够作为检验认识真理性的唯一标准?哪一部分实践不能作为检验认识真理性的唯一标准?如何判定实践的正确与错误、成功与失败?这就要求从实践的内在结构和内在机制上来分析。实践是主体改造客体的对象化活动,它是由主体性要素、客体性要素和工具性要素构成的有机整体。从实践的运行过程来看,实践是由实践的目的系统即实践理念引发的,通过主体对客体的改造制作,从而得到客体存在状态的改变这一结果表现出来的;同时实践结果对实践主体而言,还有一个是否满足实践主体的需要、实现主体的理想的问题,这一问题则是实践的效用问题,即实践的价值问题。评价或判定某一特定的实践活动,不仅要对实践的目的系统(实践理念、规划计划等)进行分析,判定其可行性及其程度,而且还要对实践的过程和结果进行分析,判定实践客体、手段和工具的选择是否得当合理,以及实践操作是否符合规律性,判定实践结果是否与实践理念相一致。其中,判定实践结果与实践理念的一致性,就是检验实践理念的真理性及其程度。实践理念作为一种对实践结果的预先设计,它既有客体性、规律性的主观反映形式,又有实践主体的愿望、需求、理想等主体特征。实践理念是否正确地反映了客观事物及其规律,需要对实践结果予以检验。还要对实践的结果和效果进行分析,判定其是否能够满足主体的需要,实现主体的愿望和理想,这是对实线理念中的主体要求与实践结果的效果的价值评价和分析。对实践结果和效果的评价和分析,还包括实践结果能否能够促进主体乃至社会的发展,是否有利于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是否有利于社会成员的全面发展,这是对实践效果的客观性分析。上述这些分析和评价就是对实践的价值评价。对实践的价值评价,可以是事先的评价,即在实践活动开始之前的可行性评价,也可以是事后评价,即在实践活动结束后进行评价。作为判定某一特定的实践活动的正确与否、成功与否的价值评价,则主要是指事后的评价。事实上,人们往往是把经过价值评价之后被认为是正确的实践或成功的实践活动作为检验认识真理性标准,而把那些被认为是错误的实践或失败的实践排除在检验认识真理性的标准之外。
根据上述分析,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实践是检验认识真理性的唯一标准,主要是指要把那些经过价值评价之后的那些正确的实践或成功的实践活动作为检验认识真理性的标准。对实践本身的价值评估,应该作为其是否能够成为检验认识真理性的标准的一个重要环节,也是必要的环节。像“文化大革命”这类错误的实践,其效果是阻碍了社会生产的发展,造成了社会政治经济的“失序”状态,因而不能作为检验认识真理性的标准的。邓小平提出的“三个有利于”标准,首先是一个对实践进行价值评价的价值标准,其次才是一个对各项方针政策(包括理论)进行检验的真理标准。因而是价值标准和真理标准的辩证统一。因此,我们可以说,实践作为检验认识真理性的唯一标准,是价值标准和真理标准的统一;实践对认识是否具有真理性的检验过程和检验机制,则是对实践的价值评价和对认识的检验的辩证统一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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