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主体与客体的互动与认识的本质

主体与客体的互动与认识的本质

时间:2023-07-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主体的认识活动、实践活动、价值活动和审美活动都是主体和客体双向互动关系的具体表现。价值活动是主体规定客体,客体同时又限定主体,主体占有和消费客体,客体满足主体的双向互动过程。只有在实践中,主体和客体才能达到现实的、直接的统一,主体才能客体化,客体也才能主体化,因此,主体和客体的对立统一,是主体及其活动的内在矛盾,而这一内在矛盾的展开,构成了人类的认识活动、实践活动、价值活动等活动。

主体与客体的互动与认识的本质

主体和客体是人的活动的两极。主体是活动的发出者和控制者,客体是主体活动的接受者和被控制者。主体具有能动性,在活动中居于支配地位;客体具有受动性,在活动中处于被支配地位。然而二者绝不是一种单向线性关系,而是一种双向互动关系。主体在对客体发出某种动作,对客体进行控制时,必须以客体的属性、结构和功能,以及客体的内在规律性为基础,接受客体的客观必然性的制约和控制;主体在改变客体的同时,客体又在改变着主体,从而使主体更加“顺应”客体。主体和客体的这种双向互动关系,构成了多种多样的主体活动。主体的认识活动、实践活动、价值活动和审美活动都是主体和客体双向互动关系的具体表现。

认识活动是主体对于客体的能动反映,是主体观念形式把握、改造和评价客体以及客体在观念中被主体把握、建构和评价。在认识活动中,主体在一定的目的支配下,以自身的智慧去把握客体的结构和功能,探索客体的规律性,在观念上把握客体、评价客体和建构客体。主体在头脑中对客体的加工改造、把握和建构以及评价,体现了主体在认识活动中的能动性。认识过程是一个能动反映过程,在这一过程中,主体和客体的关系是双向的互动的:一方面是客体映入主体的头脑中变成为观念的映象和评价;另一方面是主体以观念的形式对客体加工改造、把握、建构和评价。两者的统一,就是在主体能动地反映客体的过程中形成的主体对于客体的认识和评价。

实践活动是主体对于客体的改造,是主体以物质的形式把握和改造客体以及客体被主体把握和改造。在实践中,主体按照自己的目的和计划对客体予以把握和改造,把自己的目的、智慧、意志和力量物化为客观的现实的存在物,从而使自己的目的得以实现,欲望得以满足。实践过程是主体和客体的双向互动关系的具体展开。一方面,主体的意识(目的、计划、情感和意志等)通过对客体的改造物化为新的事物,这是主体客体化的过程;另一方面,客体的结构、功能和内在规律性进入主体,主体被客体所改变、所制约、所控制,从而使主体更有效地改造客体。这是客体主体化的过程。实践活动是主体客体化和客体主体化的双向互动过程。主体和客体的这种双向互动关系在实践中得到了完满的统一。

价值活动是客体对主体需要的满足以及主体对客体的占有和消费,体现着客体对于主体的利益和利害关系。在价值的活动中,首先是主体产生某种需要、欲望和要求,然后去寻找满足其需要和要求的对象物;当主体发现了这种对象物,进而去占有和消费它,从而使自己的需要、欲望和要求得以满足。这是由主体到客体的运行过程。同时,客体之所以能够满足主体的需要,在于它具有满足这种需要的独特的结构和功能。客体是以自己的独特的结构和功能满足主体的需要、愿望和要求的。倘若没有独特的结构和功能,主体的需要就无法满足,这是由客体到主体的运行过程。价值活动是主体规定客体,客体同时又限定主体,主体占有和消费客体,客体满足主体的双向互动过程。

文学艺术的创作和鉴赏活动以及主体人格的完善活动也是主体和客体的双向互动过程。文学艺术的创作和鉴赏活动,首先是文学家和艺术家深入生活,发掘生活中的真、善、美的艺术原型,进行生活积累和情感积累,进而创造出完美的艺术形象和艺术作品。人们对艺术作品和艺术形象的鉴赏,从而得到精神愉悦的审美感受。这是一个由主体到客体,再由客体到主体的双向互动过程。主体道德人格的完善从表面看来只是主体自身素质的完善和提高,与客体没有多大的关系,实质上,这也是主体和客体的双向互动过程。儒家所提倡的“诚心修身治国平天下”的道德追求,其中的“心”、“身”、“国”、“天下”都是客体,主体通过自身对客体的作用,才能使自身的人格不断得以完善。这也是一个由主体到客体,再由客体到主体的双向运动过程。

在主体和客体的双向互动关系中,实践活动是其它一切活动的基础。这是因为,首先,主体的认识活动、价值活动、乃至文学艺术创作和鉴赏活动、主体道德人格的完善活动都是在实践中完成的,离开了实践活动,其它一切活动都无法完成。其次,实践活动是主体和客体分化的基础,又是主体和客体统一的前提,主体和客体的分化是伴随着人脱离动物界的历史进程而得以完成的。动物将自身与自然融合为一体,它本身就是自然界的一个部分,它的一切活动都是本能的自然的活动。人在改造自然的过程中,将自然作为与自身相对立的对象,这才有了主体与客体之分。然而这一过程是在从猿到人的进化过程中,由劳动的不断发展演进而完成的。主体和客体的统一又是在实践中完成的。只有在实践中,主体和客体才能达到现实的、直接的统一,主体才能客体化,客体也才能主体化,因此,主体和客体的对立统一,是主体及其活动的内在矛盾,而这一内在矛盾的展开,构成了人类的认识活动、实践活动、价值活动等活动。而主体和客体对立统一的基础则是主体的实践活动。实践的观点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最根本的观点。

马克思主义认识论认为,认识是在实践基础上主体对客体的能动反映。这种能动的反映活动具有客观模写性和能动创造性两个基本特点,以及客观性主体性、对象意识和自我意识相统一等基本属性。

所谓反映的客观模写性,是指人的认识作为对某一事物的反映,必须以该事物的存在状态为原型,必须是对该事物的内在结构、内在本质和外部表现的如实再现,是以观念的形式再现客体自身。反映的客观模写性,正如模特和绘画作品一样。模特是绘画作品所要表现的对象和内容,模特的形象、气质、风度、姿势和动作都是绘画作品的原型素材,而绘画作品首先要表现这些原型素材,从而达到微妙微肖的艺术效果。因此,反映的客观模写性,也就是反映的客观性和真实性。模写是反映概念的基本内涵之一。但是需要指出的是,认识对客观事物的模写绝不是直观的描摹,而是主体在实践中按照自身的需要对客体的主动选择,主动揭示和探求,其中既包括主体对客体外部形态的再现,也包括对客体的本质和规律的观念把握。认识对客体的模写也不是照镜子式的直观反映,而是在实践中通过一系列的中介(方法和手段等)接近客体、影响客体,从而在思维中再现客体。模写活动也不是一次完成的,而是具有层级性和阶段性的动态过程,即由客体的一级本质向二级本质以至无穷级本质的逐层递进和无限发展过程。模写性的根源在于客体,模写是对客体的内在本质和规律以及其外部表现的观念把握和观念再现。

反映的能动创造性根源在于主体,在于主体是有意识、有目的、有情感、有意志的主体性存在。这些主体性因素的存在,规定了主体的反映活动必然是一个具有能动性、创造性的动态过程。反映的创造性,首先表现在主体按照自身的需要,主动地选择客体,能动的再现和建构客体的过程;其次表现在主体通过思维对感性材料的加工制作,在揭示客体的本质和规律的基础上预见客体未来发展趋势,形成科学假说,建构科学理论。最后表现在主体能够在科学理论的指导下,根据自身的需要和客观事物的发展规律,在头脑中建构现实中并不存在的理想客体,形成对实践结果超前反映,从而为实践提供理想蓝图。可见,反映并不排除创造,创造是反映的又一基本内涵。(www.daowen.com)

对于马克思主义认识论的反映概念。必须从模写和创造两个方面把握。看不到反映的客观模写性,就会陷入否认认识客观性的唯心主义;如果把反映完全等同于模写,忽视反映的创造性,就无法说明认识的能动性,就不能与旧唯物主义认识论划清界线。这犹如画匠和大师的区别一样,一个画匠的作品可能与模特完全一样,达到了微妙微肖的地步,但由于他缺乏艺术创造,只能是一个画像师而不是一个艺术家。艺术大师的作品就完全不同,他不仅非常逼真的反映艺术对象,而且把自己的情感和审美理想熔铸于艺术形象之中,从而使自已的作品成为“唯一的”东西,成为艺术作品。旧唯物主义的反映概念与马克思主义认识论的反映概念的区别,就好像画匠的作品和艺术大师的艺术作品的区别一样。在人对客观世界的反映中,模写是创造性的模写,而不是机械的镜面式的模写;创造是以模写为基础的创造,而不是主观随意的创造。反映是模写与创造的统一,它既有客观性又具有主体性,这就是能动反映概念的内涵,因而也是认识的本质。

从思维机制上看,人对客观世界的能动反映,实际上是主体从特定的方式对来自客体的信息进行有目的选择和有组织的加工、改造和整合的过程。信息是同世界的物质运动过程、能量传递过程相联系的一种普遍现象,它是系统内部和系统之间相互联系、相互作用而实现和保留的某一事物的形态、结构、属性和含义的表征。所谓反映,一般是指某一物质系统按照外部作用而发生变化的能力,即该物质系统通过自身结构和属性的某种变化来表现作用于另一物质系统的特点的能力。一个系统受另一系统的作用,并在自己的系统中留下另一系统的影响和“痕迹”,这意味着前一物质系统接受和保留了后一物质系统的信息。因此,信息和反映是密切联系在一起的,在反映的过程中必然有信息,而信息也是伴随着相互作用和反映而发生的。实践是人与世界相互作用的实际过程,而认识作为实践基础上的能动的反映,则是人与世界之间的信息变换过程。

认识活动中人与世界之间的信息变换,是凭借人脑中社会地形成的信息结构来进行和实现的。人所具有的以感官为门户,以大脑为中心的神经系统,是一个复杂的信息加工系统,具有对多种信息进行接收、传输、处理、贮存、反馈和输出的功能。人在改造客观世界的实践中所获得的各种知识和经验都会以信息的形式积淀于神经系统之中,作为内部信息储存起来,并由此形成人脑所特有的信息结构。反映活动中的信息变换,就是人运用这种已经形成的内部信息结构对来自对象的外部信息进行操作和运演的过程,亦即内外信息的重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由于对象往往具有多重属性和规定,包含着多种信息模式和信息含义,因而每个具有不同内部信息结构的人就有可能从不同的意义上予以接受和理解,当对象发出各种信息时,人总是根据自身的需要和目的,选择其中一某些信息而舍弃其它信息,并把那些经过筛选的信息置于原有的信息结构中去,同过去储存的内部信息进行比较、分析和整合,建立和构成新的信息组合系统。这也就是在大脑中建构起一个与对象具有同构异质关系的观念物。可见,反映活动中的信息变换并不是人对对象的信息的被动接受,而是人能动地选择和建构对象的信息的过程。而且,作为这一过程的结果,新的信息组合系统又会积淀到人的内部信息结构中去,使人的内部信息系统也处于不断建构和更新的过程之中。因此,人的认识能动性不断增强,人对世界的反映能力也就不断地提高。

认识是主体通过认识工具对客体的能动反映活动,是在实践的基础上人对世界的观念把握。认识是由认识主体、认识客体和认识工具等要素构成的相互作用的系统。认识系统结构诸要素在认识活动中的这种结合方式及其起作用的特点,决定了认识的基本属性。

首先,认识具有客观性。认识的客观性,是认识来自客体方面的属性或客体性。人的认识总是指向一定的客体,并在观念中这样那样地再现客体。客观性既是人类认识的内在规定,也是认识活动所追求的目标。认识的客观性是认识的真理性的内在根据和保证。认识的客观性愈强,其真理性就愈高。认识的客观性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其一,认识要受到来自客体方面的制约,认识的直接目的在于获取关于客体的知识。主体要达到一定的认识目的,就必须使其认识活动自觉性地指向特定的客体,而后者有其自身存在和发展的内在规律,这就给主体的认识活动形成了强有力的约束,使主体不能随心所欲的虚构客体,而只能如实地反映客体自身的规律性。主体认识能力的发挥,认识工具的使用,都必须适应客体的性质和状态。同时,客体的本质和规律暴露到什么程度,主体对客体的认识也就达到什么程度。其二,认识不仅要受到客体的制约,而且认识本身就是对客体的观念重建或再现,认识结果总是要在不同程度上反映客体的属性、状态、关系、本质和规律。认识作为对客体的反映,不仅是认识的内容来自客体,而且也意味着认识的形式(逻辑形式)与客体密切相关,因为认识的逻辑形式必然与客体的建构逻辑相一致,即使是那些虚构的观念和认识,也只能在现实中找到其客观根源和客体原型,只不过这些观念和认识与客体原型之间的联系已被一系列环节弄得不易辨识,或者是对这些客体作了歪曲的反映而已。

其次,认识具有主体性。认识也具有来自主体方面的属性。认识的主体性,是主体在认识活动中自觉地将自身因素即主体性因素投入到认识过程中,融合或凝结于认识结果,从而使认识不可避免地带有主体属性。根据认识活动中主体因素起作用的方式和特点,我们可以把认识的主体性相对地区分为两种情况:其一,主体因素通过物质认识工具投入认识过程,融合于认识结果而对认识发生影响。在认识活动中,各种物质认识工具的使用都会对客体本身或关于对客体的认识产生特定的影响。测量仪器等实物形态的认识工具能够决定客体以何种形式出现;选择不同的观测系,对于同一客体的认识就会出现不同的认识结果;运用不同的语言系统描述认识结果,也会使其具有不同的意义。一方面,由于物质性认识工具分别延伸着主体的自然感官或放大着主体的思维器官,因而这对认识过程和认识结果的影响确定无疑地来自主体;另一方面,这种影响在使用同样的认识工具的主体之间具有通融性,即不同主体使用相同的认识工具都会对认识发生同样的影响。因此,主体因素通过物质性认识工具而对认识发生影响具有可重复性和共通性等特点。其二,主体性因素通过精神认识工具即思维框架投入认识过程,融合于认识结果,从而使认识呈现出个体差异。对于不同的认识主体来说,虽然其神经系统的个体差异可以忽略,但作为社会文化性质的知、情、意等意识要素,则因个人所处的文化背景、个人生活经历、社会地位及其所受教育的不同而显出明鲜的差异。这些主体因素按照一定的思维框架结合起来并与客体相互作用,必然使个体间的认识活动表现出不同的目的、方向和不同的认识能力,这就形成了认识的“人差现象”。马克思说,忧心忡忡的穷人甚至对最美丽的景色都没有什么感觉;贩卖矿物的商人只看到矿物的商业价值,而看不到矿物的美的特性;它没有矿物学的感觉。就对客体的认识而言,认识的主体差异既可以表现为遵循不同的认识过程而达到基本相同的认识结果,也可以表现为遵循基本相同的认识过程而得出不同的认识结果。主体因素具有私人性和个体特征。

最后,认识是对象意识和自我意识的统一。对象意识是关于认识对象或客体的意识,它是主体对客体的属性、状态、关系、本质和规律的反映,体现的是对象的“物的尺度”。对象意识的根本特点是以对象或客体作为注意和把握的中心,尽量避免主体性因素对认识过程和认识结果的影响,获得不依赖于主体的客观对象的认识。自我意识是主体对自身的结构要素、目的需求、认识和实践能力等进行自我反思的结果,是主体对自身的认识和评价。自我意识的特点在于活动的目的性以及对实现目的的手段和方式的自觉认识。认识作为对象意识和自我意识的结合,体现着认识的客观性与主体性、模写性与创造性、物的尺度与人的尺度的辩证统一,体现着认识过程和认识结果的合目的性与合规律性的辩证结合。因此,对象意识与自我意识的统一,是认识的一个总体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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