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IPS协议》第二部分第一节至第七节规定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包括著作权与邻接权、商标、地理标志、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和未披露的信息等。
(一)著作权与邻接权
在著作权保护方面,《TRIPS协议》对《伯尔尼公约》进行了补充:一是《TRIPS协议》第9条第2款规定,著作权保护应延伸到表达方式,但不得延伸到思想、程序、操作方式或数学概念本身;二是《TRIPS协议》第10条第1款规定,以源程序或目标程序编写的计算机程序均应作为伯尔尼公约1971年文本意义下的文学作品予以保护。此外,《TRIPS协议》还延长了著作权保护期限。《TRIPS协议》第12条规定,除摄影作品或实用艺术作品之外,每件作品的保护期若不是按照自然人的寿命来计算时,其保护期不得短于自授权发表之年年底起的50年,若没有在自完成作品之时起的50年之内授权发表,则保护期为自作品完成之年年底起的50年。
在表演者权利的保护方面,《TRIPS协议》第14条第1款规定,对于在录音制品上录制表演者表演情况而言,表演者有权制止未经其同意而进行的下述行为:对表演者尚未录制的表演进行录制;复制已录制的内容;通过无线手段进行播放;向公众传送表演者的表演实况;等等。
在录音制品制作者权利的保护方面,《TRIPS协议》第14条第2款的规定,录音制品制作者享有许可或禁止他人直接或间接复制其录音制品的权利。此外,第14条第4款还规定,录音制品制作者有权许可或禁止他人以商业目的出租其录音制品。
《TRIPS协议》第14条第3款规定,广播组织有权禁止他人未经其许可将其广播加以固定,有权禁止他人未经其许可将其固定的广播进行复制,有权禁止其他广播组织未经许可以无线方式转播其广播,有权禁止他人未经其许可将其广播向公众传播,等等。
(二)商标
《TRIPS协议》对商标作出如下定义:任何能够将某一企业的商品或服务与其他企业的商品或服务区分开来的标记或标记组合,均能构成商标。这类标记,以及这类标记的任何组合,均能作为商标获得注册。如果标记缺乏区别商品或服务的固有能力,各成员有权根据具体情况来决定是否给予注册。协议规定,成员有权要求标记应以视觉可感知作为注册条件,对不能被视觉感知的,如气味商标的申请等,不构成各成员商标权最低保护义务。
《TRIPS协议》第16条规定,商标权人享有防止任何第三方未经许可而在贸易活动中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记去标示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的权利,以避免此种使用所引起的混淆。《TRIPS协议》还规定,如果将相同标记用于相同商品或服务上,应当推定存在混淆的可能性。
(三)地理标志
《TRIPS协议》第22条第1款规定:“本协定所称地理标志是表明某一货物来源于一成员的领土或该领土内的一个地区或地方的标记,而该货物所具有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实质上归因于其地理来源。”《TRIPS协议》规定,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真正来源产生误解或使公众忽略认明商品来源地的商标或商标组合,各成员不能予以注册,已经注册的,必须予以撤销;对《巴黎公约》第10条中所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各成员有义务加以制止。此外,《TRIPS协议》第24条规定了地理标志保护的例外,包括(1)在先使用和善后适用。若一个成员的国民或居民在其所属的成员的领域内在其酿制或销售的葡萄酒、烈性酒上连续使用另一成员的表明葡萄酒、烈性酒的特定地理标志,至乌拉圭回合谈判结束之日起满10年;或在该日期以前的使用是善意的,不在此限。(2)在先权利。若一个成员为适用《TRIPS协议》所作的过渡安排设定的日期以前,或地理标志在起源国获得保护以前,某一商标已经善意地获得注册,或已经善意使用而获得保护,则该项注册不应该因为事实《TRIPS协议》的目的而遭受任何损害,影响到其注册商标的效力。(3)地理标志中的习惯用语。若一个成员在其领域内通用语言中作为某一类商品或服务的普通名称的惯用术语,恰巧与其他成员的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的地理标志相同或类似,不受《TRIPS协议》的禁用的限制。(4)地理标志的注册申请对抗不利使用的期限。《TRIPS协议》第24条第7款规定:“一成员可规定,在本节下就一商标的使用或注册提出的任何请求必须在对该受保护的标记的不利使用已在该成员境内被普遍知晓之后 5 年内提出,或者,如果商标在一成员境内的注册日期早于上述不利使用该成员境内被普遍知晓的日期,且如果该商标在其注册之日前已被公告,则必须在该商标在该成员境内注册之日后5年内提出,前提是该地理标志未被恶意地使用或注册。”(5)有关姓名的使用权。《TRIPS协议》的规定并不排除任何人在贸易过程中使用自己的姓名或其前任的姓名,只要这种使用方式不导致公众的误解和混淆。(6)在原产地不受保护或已经被废止、废弃的地理标志在《TRIPS协议》项下不受保护。(www.daowen.com)
(四)工业品外观设计
《TRIPS协议》第25条、第26条规定,各成员应为具有新颖性和独创性的工业品外观设计提供保护,保护期限至少应达到10年,受保护的工业品外观设计的所有人有权阻止第三方未经其许可而为商业目的制造、销售或进口带有或含有受保护外观设计的复制品或实质上构成其复制品的物品。当然,各成员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新颖性和独创性的判断标准,也可自行通过工业品外观设计法或版权法来履行该项义务。
此外,协议还规定:各成员应确保有关费用、审查和公布的要求不对寻求和获得保护的机会造成不合理的损害。同时,各成员可对工业品外观设计的保护规定若干例外,但此种例外不能与受保护的工业品外观设计的正常利用发生冲突,也不能不合理地损害受保护的工业品外观设计所有人的合法权益。
(五)专利
根据《TRIPS协议》第27条的规定,技术领域的任何发明,只要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工业应用性,都可申请获得专利。在遵守协定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发明的专利授予和专利权的享有不能因发明地点、技术领域、产品的制造地不同而加以歧视。成员国可以立法规定,为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善良风俗,为了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或避免严重损害环境,可以拒绝授予某些专利。各成员也可不对以下发明授予专利权:(a)人体或动物体的诊断、治疗和外科手术方法;(b)除微生物外的植物或动物,以及除非生物和微生物工艺之外的产生植物或动物的、基本上属于生物过程的生物工艺。但是,各成员应规定用专利或一种专门有效的制度或通过这两者的综合运用来保护植物品种。各成员应在《建立WTO的协议》生效之日4年后对此规定进行审议。
(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根据《TRIPS协议》的规定,各成员必须按照《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条约》的有关条款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知识产权进行保护,该种保护可以根据各成员实际情况适用于特别法、版权法、专利法、实用新型法、工业品外观设计法、不正当竞争法或其他法。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保护期限:1. 成员内国法规定以注册为保护条件的,保护期限自提交申请之日起,或在世界上任何地方首次投入商业使用之日起10年;2. 不以注册为保护条件的,保护期限在世界上任何地方首次投入商业使用之日起10年;3. 成员还可以选择保护期自该布图设计创作之日起15年。
(七)未披露的信息
根据《TRIPS协议》第39条规定,未披露信息受保护的条件是:未披露信息是秘密的;该信息具有商业价值;信息的合法控制人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同时,《TRIPS协议》还规定:违约行为、泄密行为、诱使他人泄密的行为,以及通过第三方(无论该第三方是否已知或应知此种获得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获得未披露的信息的行为都属于侵害未披露信息的行为。未披露的信息受保护的前提是“未披露”,也就是信息处于保密的状态,《TRIPS协议》并未规定未披露信息的保护期。
全球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应由各国共商、共建、共享。以世界贸易组织为主导的国际贸易体系和以《TRIPS协议》为中心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体制,尽管还存在不尽完美、不尽合理之处,但在推进经济全球化和维系知识产权国际秩序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各缔约方应致力于改革完善这一体制,使其更加公平公正,不应为了自身的狭隘利益而弃之不顾。中国在知识产权领域始终坚持求同存异、合作共赢,发挥国际体系参与者、建设者、贡献者的重要作用,维护世界贸易组织的多边机制,推动构建开放包容、公正合理的知识产权国际规则,努力为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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