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Nice Agreement Concerning the 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of Goods and Services for the Purpose of the Registration of Marks)简称《尼斯协定》,于1957年6月15日在法国尼斯签订,并于1961年4月8日生效。该协定仅对《巴黎公约》的成员开放,成员的加入书或者批准书交由世界知识产权总干事保存。我国于1988年11月开始采用该国际分类,并于1994年8月9日正式成为该协定的成员。
(一)《尼斯协定》的主要目的
《尼斯协定》的主要目的是在商标注册中推广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以便于商标的检索和管理,进一步加强国际商标注册的保护。
(二)《尼斯协定》的主要内容
《尼斯协定》主要是为缔约国和其他国家制定统一的《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以下简称《尼斯分类》)并保证其实施。《尼斯协定》规定,各成员国组成尼斯联盟,联盟每两年召开一次例会。《尼斯协定》还成立专门的机构—— 专家委员会,对《尼斯分类》进行注释、修改和完善。同时,协定成员国可以派代表参加尼斯协定设置的专家委员会。应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邀请,一些非尼斯协定成员国也可以派观察员列席上述会议。(www.daowen.com)
尼斯分类表一般每五年修订一次,一是增加新的商品,二是将已列入分类表的商品按照新的观点进行调整,以求商品更具有内在的统一性。最新的商标注册用尼斯分类表第11版,于2017年1月1日起实施,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要求,尼斯联盟各成员国于2019年1月1日起正式使用尼斯分类第11版2019文本。
(三)采用《尼斯分类》的优越性
采用《尼斯分类》有利于统一各国在办理商标注册时的分类口径,一方面,可以大大简化商标注册申请人的前期准备工作。另一方面,也免除了国家商标主管机关在审查注册申请时的转换环节,从而有利于建立更加科学合理的商标档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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