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伯尔尼公约》的核心原则及优化方案

《伯尔尼公约》的核心原则及优化方案

时间:2023-07-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国民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是《伯尔尼公约》最基本、最重要的原则。《伯尔尼公约》第5条第1款规定:“就享有本公约保护的作品而论,作者在作品起源国以外的本同盟成员国中,享有该国法律现在给予和今后可能给予其国民的权利,以及本公约特别授予的权利。”(四)最低保护标准原则“最低保护”是《伯尔尼公约》体现的一种原则,其精神散见于不同的条款。

《伯尔尼公约》的核心原则及优化方案

(一)国民待遇原则

国民待遇原则是《伯尔尼公约》最基本、最重要的原则。《伯尔尼公约》第5条第1款规定:“就享有本公约保护的作品而论,作者在作品起源国以外的本同盟成员国中,享有该国法律现在给予和今后可能给予其国民的权利,以及本公约特别授予的权利。”其第5条第4款就“作品起源国”的确定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对于已出版作品,起源国即作品首次出版的国家;对于未出版作品,起源国即作者的国籍或居所所属国或建筑艺术作品的所在国。

根据国民待遇原则,公约成员国国民,无论其作品是否出版,在所有成员国均享有公约规定的最低要求保护;非公约成员国国民,只要其作品首次在公约某一成员国出版,或同时在某一成员国和其他非成员国出版,那么在所有成员国均享有公约最低要求的保护;非成员国国民,只要在成员国中有长期居所,对其作品在所有成员国也享有公约规定的最低要求保护。

(二)自动保护原则

《伯尔尼公约》第 5 条规定:“享有和行使这些权利不需要履行任何手续,也不论作品起源国是否存在保护。因此,除本公约条款外,只有向之提出保护要求的国家的法律方得规定保护范围及向作者提供的保护其权利的补救方法。起源国的保护由该国法律作出规定。即使作者并非作品起源国的国民,但他就其作品根据本公约受到保护,他在该国仍享有同该国公民作者相同的权利。”起源国指:对于首次在本联盟某一成员国发表的作品,应以该国家为起源国;对于在给予不同保护期的本联盟数成员国同时发表的作品,起源国为立法给予最短保护期的国家;对于在非本联盟成员国和本联盟某一成员国同时发表的作品,应视后者为起源国;对于未发表的作品或首次在非本联盟成员国发表而未同时在本联盟成员国发表的作品,则以作者为其公民的本联盟成员国为起源国。然而(1)对于其制片人于本联盟某一成员国有所在地或经常居所的电影作品,则以该国为起源国;(2)对于建立在本联盟某一成员国内的建筑物或设置在本联盟某一成员国内房屋中的绘画和造型艺术作品,应以该国为起源国。

根据自动保护原则,保护是自动给予的,作品一经产生就自动取得成员国的保护,不需要办理登记、注册、缴纳样本等任何手续,也不必在作品上刊载任何形式的标记。

(三)版权独立原则(www.daowen.com)

《伯尔尼公约》规定公约成员国按照本国国内法对作品提供保护,对作品保护的程度以及为保护作者权利而向其提供的补救方法,完全由被要求给予保护的国家的法律规定,不依赖于作品在起源国所受到的保护。换句话说,这种保护不以作品在其本国是否受保护为前提。

(四)最低保护标准原则

“最低保护”是《伯尔尼公约》体现的一种原则,其精神散见于不同的条款。要求各成员国为享有国民待遇的外国国民提供的著作权保护必须达到公约的最低保护标准。这些标准包括权利保护对象、权利取得方式、权利内容及其限制、权利保护期限等。此外,《伯尔尼公约》第19条还规定:“本公约的规定不妨碍要求本联盟某一成员国法律可能提供的更广泛的保护。”

(五)互惠原则

《伯尔尼公约》对非同盟成员国的作者,其作品首次发表于同盟成员国的,享有就其发表于同盟成员国的作品所享有的著作权的国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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