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主要原则解析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主要原则解析

时间:2023-07-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国民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是知识产权国际公约中所确认的重要原则,国民待遇原则要求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各缔约国之间相互给予平等待遇,使缔约国国民与本国国民享受同等待遇。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涉案专利在本案中应作为有效专利进行保护。J130型号主轴电机的技术方案落入涉案专利申请公布时请求保护的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主要原则解析

(一)国民待遇原则

国民待遇原则是知识产权国际公约中所确认的重要原则,国民待遇原则要求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各缔约国之间相互给予平等待遇,使缔约国国民与本国国民享受同等待遇。国民待遇原则作为一项基本原则,能够被不同社会经济制度和不同发展水平的国家所接受。该原则并不要求各国知识产权保护立法水平一致,也不要求适用外国法的规定,而仅要求每个国家在自己的领土范围内独立适用本国法律,不分外国人还是本国人而给予平等保护。《巴黎公约》第2条和第3条规定,在工业产权保护上,每个缔约国必须以法律给予其他缔约国国民以本国国民所享受的同等待遇。即使对于非缔约国的国民,只要他在任何一个缔约国内有法律认可的住所或有实际从事工商业活动的营业所,也应该给予其相同于本国国民的待遇。《伯尔尼公约》第 5 条也规定,公约缔约国应给予以下三种作者的作品以相当于本国国民享受的著作权保护:其他缔约国的国民;在任何缔约国有长期住所的人;在任何缔约国首次发表其作品的人(即使他没有任何缔约国的国籍或在任何缔约国长期住所)。

(二)公共利益原则

公共利益原则指知识产权的保护和权利行使,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应该保持公共利益和权利人利益之间的平衡。1996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通过的《版权条约》《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的序言部分明确规定有必要保持作者的权利和广大公众的利益,特别是教育、研究和获得信息的利益之间的平衡。此外,《TRIPS协议》在序言中还确定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应当遵循的公共利益包括保护公共健康和营养,并促进对社会经济和技术发展至关重要的部门的公共利益。

(三)最低保护标准原则

最低保护标准原则是对国民待遇原则的重要补充,指各缔约国依据本国法对该条约缔约国国民的知识产权保护不能低于该条约所规定的最低标准,包括条约规定的权利保护对象、权利内容及限制、权利取得方式、权利保护期间等。《TRIPS协议》第1条规定,各成员应使该协定的规定生效。在实施协定的规定时,成员可以但无义务在其国内法中实行比本协定要求更为广泛的保护,但此种保护不得违反该协定的规定。

案例

LG伊诺特有限公司诉日本电产(东莞)有限公司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使用费和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1]

涉案专利系ZL200820135640.3号名称为“主轴电机”的发明专利,专利权人为LG伊诺特有限公司(简称LG公司)。针对2015年8月21日,日本电产(东莞)有限公司(简称日本电产公司)就涉案专利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 26901 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涉案专利权部分无效,在LG公司2015年7月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69的基础上继续维持该专利有效。LG公司依据专利复审委员会维持有效的权利要求提起本案诉讼。被控侵权产品为日本电产公司生产并由北京中南双绿科技有限公司销售的DVD刻录机中型号分别为J130、K160、K070、G210主轴电机产品。日本电产公司在接受东莞市知识产权局调查时,认可K160、K070、G210三种型号的主轴电机产品由其在2013年6月份左右开始生产,分别生产了230万个、147万个、28万个且已没有库存,生产成本大约分别是5.02元、6.16元、7.46元/个,销售价格分别是5.29元、6.49元、7.86元/个。根据LG公司的申请,法院日立乐金光公司进行调查取证,日立乐金光公司提交了K070、G210的主轴电机产品实物,并提交了其与日本电产公司关于型号分别为J130、K160、K070、G210主轴电机产品的交易凭证、采购数量和单价等材料。根据日立乐金光公司提供的数据,其中采购数量及总价为:1.K160型号,2014年5月,共采购99 720个,总价约为89 648美元;2014年7月—2014年11月,共采购2 192 460个,总价约为1 919 500美元;2.K070型号2014年4月—2014年6月,共采购399 600个,总价约为428 848美元;2014年7月—2014年10月,共采购973 097个,总价约为1 039 800美元;3.G210型号,2013年3月—2014年6月,共采购95 290个,总价约为122 829美元;2014年7月—2015年11月,共采购5 330个,总价约为6 900美元;4.J130型号,2013年5月—2014年6月,共采购6 966 060个,总价约为6 587 132美元;2014年7月—2014年9月,共采购679 534个,总价约为597 990美元。

日本电产公司向法院提供了K160、K070、G210三种型号主轴电机在2013年10月至2014年10月间的销售价格、生产数量及出货数量,认可日立乐金光公司向其采购了被控侵权产品,其还表示相关主轴电机产品由生产部门销售给该公司营业部,利润率一般为5%~6%,但其称J130的数据查不到了。(www.daowen.com)

LG公司为本案支付人民币17 500元和11 000元公证费,购买光驱产品费用为人民币735元、672元、345元、638元、1350元,已支付“侵权诉讼代理费”计人民币175 000元,支付“专利侵权行政调处代理费”计人民币100 000元。LG公司诉讼主张,日本电产公司应赔偿其经济损失人民币1 439 123元,并支付在涉案专利临时保护期内制造、销售J130型号主轴电机的费用人民币2 426 834元,共计人民币3 865 957元,并承担LG公司为调查和制止其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调查费和律师费人民币30万元。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涉案专利在本案中应作为有效专利进行保护。日本电产公司实施了制造、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中南双绿公司实施了销售J130型号主轴电机的行为。J130型号主轴电机的技术方案落入涉案专利申请公布时请求保护的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根据法院向日立乐金光公司调查取证的材料,日本电产公司至少从2013年5月开始制造、销售该型号主轴电机,早于涉案专利授权公告日,故在日本电产公司未按法院要求提交相应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日本电产公司在涉案专利临时保护期内实施了该发明,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同时,也可以认定日本电产公司未经许可,制造、销售J130型号主轴电机,构成专利侵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基于与J130型号主轴电机的技术方案落入涉案专利申请公布时请求保护的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基本相同的理由,K160、K070、G210三种型号主轴电机的技术方案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日本电产公司未经许可,制造、销售K160、K070型号主轴电机,构成专利侵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中南双绿公司未经许可,销售带有J130型号主轴电机的DVD刻录机,其行为同样属于实施涉案专利的行为,构成专利侵权,应当承担LG公司所诉请的停止侵权的民事责任。在LG公司已经提供日本电产公司获利初步证据的情况下,日本电产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法院要求提供J130型号主轴电机的制造、销售材料,也未提供被控侵权产品的营业利润证据,故LG公司根据日立乐金光公司提供的J130型号主轴电机的产量、单价和汇率换算以及日本电产公司所认可的6%利润率所提出的主张,合法有据,可以作为确定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的依据,应予以全额支持。参考上述确定J130型号主轴电机临时保护期使用费时所考虑的日本电产公司未提供相应证据以及对有关数据的矛盾未作合理解释等因素,在LG公司已经提供初步证据的情况下,日本电产公司因侵权获利应赔偿LG公司人民币1 202 048元。LG公司在行政调处过程中支出的10万元律师费与本诉讼案件无关,故不予支持。但对LG公司主张的侵权诉讼代理费予以支持。另外,由于被控侵权产品作为光驱或刻录机内部配件,且日本电产公司在行政调处撤案后已收回其制造、销售的K160、K070、G210三种型号主轴电机样品,其在理应清楚知晓上述型号主轴电机技术方案的情况下,在本案诉讼中又不对LG公司提交的主轴电机实物发表质证意见,故LG公司为确定取得置于光驱或刻录机内部的被控侵权产品,多次公证购买终端产品具有合理性,其所支付的终端产品费用以及公证费,应当予以支持。鉴于判决日本电产公司停止侵权即可达到制止侵权的法律效果,且LG公司请求日本电产公司销毁库存的被控侵权产品、制造上述被控侵权产品的专用模具和其他工具以及产品包装、说明书、相关产品推广资料、产品图纸、产品型录等,缺乏事实依据,故对LG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一、日本电产公司立即停止制造涉案侵权产品;二、中南双绿公司立即停止销售含有24C293J130型号主轴电机的产品;三、日本电产公司支付LG公司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使用费共计人民币242.683 4万元;四、日本电产公司赔偿LG公司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20.204 8万元;五、日本电产公司赔偿LG公司合理支出共计人民币20.724 6万元;六、驳回LG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控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日本电产公司有关被控侵权产品使用的是现有技术的上诉理由依据不足,原审法院确定日本电产公司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包括临时保护期使用费、侵权赔偿数额及LG公司的合理支出,并无不当。日本电产公司在二审时临时增加的有关现有技术抗辩及原审法院审理程序违法的上诉主张缺乏依据,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思考问题

1. 本案是权利人和主要侵权人均为国外企业的专利侵权案件,该案审理的核心问题有哪些?

2. 在国际贸易中,应如何加强知识产权国际保护?

【注释】

[1]本案例摘自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京知民初字第3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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