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简称WIPO)是根据1967年7月14日签订并于1970年4月26日生效的《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设立的致力于促进使用和保护人类智力成果的国际组织。1974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为联合国的一个专门机构,肩负着管理知识产权事务的任务,这一任务得到了联合国会员国的承认。到2019年1月,《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已有191个成员。中国于1980年6月3日加入该组织,成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第90个成员国。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宗旨:通过国家之间的合作,必要时通过与其他国际组织的协作,促进全世界对知识产权的保护;确保各知识产权联盟之间的行政合作。
该组织的主要职能是通过国家间的合作促进对全世界知识产权的保护,管理建立在多边条约基础上的关于专利、商标和版权方面的23个联盟的行政工作,并办理知识产权法律与行政事宜。该组织的很大一部分财力是用于同发展中国家进行开发合作,促进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转让技术,推动发展中国家的发明创造和文艺创作活动,以利于其科技、文化和经济的发展。
根据《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的规定,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机构设置如下:
(1)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大会。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大会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由成员中参加巴黎联盟和伯尔尼联盟的国家组成。每个成员国政府派一名代表,以该国家名义行使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大会上的表决权,一名代表只能代表一个成员国。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大会例会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召集,每三年举行一次。大会特别会议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协调委员会或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大会四分之一成员国的请求召开。
(2)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员国会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员国会议由全体成员国组成,每一国政府应有一名代表,可辅以若干副代表、顾问和专家。一名代表只能代表一个国家,并且只能以一个国家的名义投票。成员国会议主要讨论知识产权领域内普遍关心的事项,并且在尊重各联盟权限和自主的条件下就这些事项通过建议,每一个成员国在本会议中应有一票表决权。成员国的三分之一构成法定人数。成员国会议的例会应由总干事召集,会期及会议地点与大会相同。
(3)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协调委员会。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协调委员会由担任巴黎联盟执行委员会委员或伯尔尼联盟执行委员会委员或兼任两执行委员会委员的本公约当事国组成。作为协调委员会委员的每一个国家应有一名代表,可辅以若干副代表、顾问和专家。协调委员会应就两个或两个以上联盟共同有关的,或者一个或一个以上联盟与本组织共同有关的一切有关行政、财务和其他事项,特别是各联盟共同开支的预算,向各联盟的机构、本组织成员国大会、成员国会议和总干事提出意见;拟订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大会的议程草案;在总干事任期即将届满,或总干事职位出缺时,提名一个候选人由大会任命;如大会未任命所提名的人,协调委员会应另提一名候选人;这一程序应反复进行直到最后提名的人被大会任命为止;如果总干事的职位在两届大会之间出缺,任命一个代理总干事,在新任总干事就任前代职。协调委员会每年举行例会一次,由总干事召开。作为协调委员会委员的每一个国家在协调委员会中都只有一票表决权。本组织任何成员国,不属协调委员会成员国者,得派观察员参加本委员会的会议,有权参加辩论,但无表决权。
(4)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即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秘书处,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常设办事机构,由总干事领导并辅以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副总干事。总干事和工作人员的责任的性质应是纯粹国际性的。在执行职务时,他们不应寻求或接受任何政府或本组织以外的任何当局指示。他们应不做任何可能有损于其国际官员身份的行为。每一个成员国都应尊重总干事和工作人员职责的纯粹国际性质,并在他们执行任务时不设法施加影响。
根据《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第十二条的规定,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在各成员国领土上,在符合各该国家的法律条件下,应享有为完成本组织宗旨和行使其职权所必需的权利能力;可与其他成员国缔结双边或多边协定,使本组织、其官员以及一切成员国的代表享有为完成本组织宗旨和行使其职权所必需的特权与豁免;总干事可以就上述协定进行谈判,并经协调委员会批准后代表本组织缔结和签订这种协定。
(二)世界贸易组织(www.daowen.com)
1944年7月,布雷顿森林会议上提出了在成立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同时建立国际性贸易组织的设想,以形成“货币—金融—贸易”三位一体的国际机构。1947年,联合国贸易及就业会议签署的《哈瓦那宪章》同意成立世贸组织,后由于美国的反对,世贸组织未能如期成立。同年,美国发起拟订了关贸总协定,作为推行贸易自由化的临时契约。1986年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启动后,欧共体和加拿大于1990年分别正式提出了成立世贸组织的议案。
1994年4月15日,在摩洛哥的马拉喀什市举行的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部长会议决定成立更具全球性的世界贸易组织—— 世界贸易组织(WTO),以取代关贸总协定(GATT)。1995年1月1日,世界贸易组织正式成立,总部设在瑞士日内瓦。2001年12月11日,我国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成为其第143个成员。2016年7月29日,阿富汗正式加入,成为其第164个成员。
世界贸易组织的首要目标是:帮助开展平稳、自由、公平的贸易。实现该目标的具体途径包括:管理世贸组织协定、处理贸易争端、监督各国贸易政策、为发展中国家提供技术援助和培训、与其他国际组织开展合作等。
世界贸易组织的宗旨是:在提高生活水平和保证充分就业的前提下,扩大货物和服务的生产与贸易,按照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实现全球资源的最佳配置;努力确保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最不发达国家在国际贸易增长中的份额与其经济需要相称;保护和维护国际贸易环境。
世界贸易组织的职能由其主要机构部长级会议和总理事会行使。
世界贸易组织部长级会议。部长级会议是世贸组织的最高决策权力机构,一般每两年举行一次会议,讨论和决定涉及世贸组织职能的所有重要问题,并采取行动。部长级会议的主要职能是:任命世贸组织总干事并制定有关规则;确定总干事的权力、职责、任职条件和任期以及秘书处工作人员的职责及任职条件;对世贸组织协定和多边贸易协定做出解释;豁免某成员对世贸组织协定和其他多边贸易协定所承担的义务;审议其成员对世贸组织协定或多边贸易协定提出修改的动议;决定是否接纳申请加入世贸组织的国家或地区为世贸组织成员;决定世贸组织协定及多边贸易协定生效的日期等。
世界贸易组织总理事会。在部长级会议休会期间,其职能由总理事会行使,总理事会也由全体成员组成。总理事会可视情况需要随时开会,自行拟订议事规则及议程。同时,总理事会还必须履行其解决贸易争端和审议各成员贸易政策的职责。总理事会下设货物贸易理事会、服务贸易理事会、知识产权理事会。这些理事会可视情况自行拟订议事规则,经总理事会批准后执行。所有成员均可参加各理事会。
世界贸易组织知识产权理事会。知识产权理事会在世界贸易组织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中处于核心地位,根据《TRIPS协议》第68条的规定,理事会主要负责监督的运作,特别是各成员遵守本协定项下义务的情况,并为各成员提供机会就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事项进行磋商。理事会应履行各成员所指定的其他职责,特别是在争端解决程序方面提供各成员要求的任何帮助。在履行其职能时,理事会可向其认为适当的任何来源进行咨询和寻求信息。经与WIPO磋商,理事会应寻求在其第一次会议后1年内达成与该组织各机构进行合作的适当安排。
随着涉及知识产权的贸易逐渐增多,知识产权在国际经济贸易的影响也日益提升,为促进知识产权更为充分地得到保护,从而减少成员间国际贸易的障碍,世界贸易组织首次将知识产权纳入多边贸易体系,同时实行一揽子协议政策,所有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均必须全部接受以上协定,不得有所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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