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概念与意义

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概念与意义

时间:2023-07-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所谓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是指两国或多国之间通过签订国际条约的方式,对各国知识产权法律进行协调并形成相对统一的国际法律保护制度。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由于经济发展水平上的差异,其在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上的立场亦相距甚远。

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概念与意义

一般认为,知识产权具有法定性、专有性和地域性三个基本特征。知识产权的地域性亦知识产权法定性的延伸,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强调按照一国的知识产权法律获得确认和保护的知识产权只在该国范围内发生效力,超出这一地域限制,作为该国保护对象的知识财产便被视为公有领域的知识资源;按照一国法律获得确认和保护的知识产权,非经他国的国内法程序,不能得到该国保护。基于国家主权原则,除非存在有关国际条约义务,否则他国没有义务对另一国所授权的知识产权给予保护。随着科学技术水平不断提高,各国之间科学技术、文化交流日益密切,知识产品国际市场的不断发展,知识产权在国外取得法律保护成为必要。19世纪80年代起,各国通过签订一系列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条约,建立了知识产权国际组织,对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制度化。

所谓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是指两国或多国之间通过签订国际条约的方式,对各国知识产权法律进行协调并形成相对统一的国际法律保护制度。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以双边国际条约或多边国际公约为依据,以国民待遇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透明度原则、独立保护原则、自动保护原则及优先权原则为基本原则,以国内知识产权保护为现实基础,是协调知识产权地域性与知识产品流动性之间矛盾冲突的必然产物。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可以通过单边保护、双边条约、多边条约等多种方式予以实现,1883年《巴黎公约》、1886年《伯尔尼公约》、1891年《马德里协定》、1967年《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1994年世界贸易组织(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等诸多知识产权公约的出现也印证了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发展水平在不断提高。(www.daowen.com)

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由于经济发展水平上的差异,其在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上的立场亦相距甚远。发达国家为知识产品出口国,其智力成果为大多数发展中国家所采用,因而主张对知识产权实施强保护。发展中国家由于本国科学文化事业相对落后,为知识产品进口国,通常需要大量引进发达国家的智力成果,因此主张对知识产权实施弱保护,以便实现知识产品的低成本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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