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时间:2023-07-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反不正当竞争法本质上是一项对违反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的竞争进行法律限制的制度,其是代表国家运用公权对市场经济秩序进行调控的法律。[1]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做出如下定义:“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当然,如果竞争行为符合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列举的行为的,即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不问是否对社会经济秩序或相对人造成实际损害。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不正当竞争法本质上是一项对违反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的竞争进行法律限制的制度,其是代表国家运用公权对市场经济秩序进行调控的法律。世界各国及国际公约对不正当竞争之规定不尽相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认为不正当竞争的核心在于“不诚实”,此乃一项较为宽泛的定义。德国亦采用基本类似的概括定义方法,将不正当竞争定义为“违反善良风俗”。但日本采用的是列举式的方法,在《日本防止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了六种不正当竞争的方式,并概括为 “不公正交易方法”。[1]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做出如下定义:“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依此规定我们可以看出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如下特征:

(1)不正当竞争的主体为经营者,是指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同时需注意的是前述主体应该按照《民法总则》《公司法》等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相关手续,方为成立。但是,有学者提出不正当竞争的主体不应限于经营者,并进一步提出应扩大主体范围至从事市场交易的行为者,此时便可以囊括侵犯商业秘密的企业职工、实行商业贿赂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经办人、无照经营者等不属于“经营者”范畴的主体。[2]

(2)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具有违法性。具言之,一方面该行为属于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列举的情形,另一方面指该行为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一般性规定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背商业道德。(www.daowen.com)

(3)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市场中的行为,即不正当竞争的目的是为了打击竞争对手,扩大自身的优势,进而追求更多的商业利益。同时,如行为并非是为了增加自己的竞争力,非受追逐利益之驱使,而是为了在非市场竞争活动中损害他人利益或其他原因的,难谓不正当竞争行为。如个人或者企业使用了盗版的软件、系统,对技术秘密的侵害,对自己购买的商品发表的质量较差的点评等,应认定为一般性侵权或者不违反法律法规,皆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4)不正当竞争行为对其他竞争者造成了损害,但这不是要求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一定要给其他竞争者造成实际损失,这与一般的民事侵权行为不同。当然,如果竞争行为符合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列举的行为的,即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不问是否对社会经济秩序或相对人造成实际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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