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程序
申请植物新品种权的,应当按照农业部、林业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的职责分工,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中国单位和个人申请品种权的,可以直接或委托代理机构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外国人、外国企业或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品种权的,应当按其所属国和我国签订的协议或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
申请新品种权时,申请人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符合规定格式要求并用中文书写的请求书、说明书和该品种的照片。审批机关收到品种权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申请文件是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
按照《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第11条的规定,我国实行植物新品种权申请的优先权原则,即申请人自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品种权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又在我国就该植物新品种提出品种权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我国签订的协议,或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即在外国的第一次申请日为正式申请日。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时提出书面说明,并在3个月内提交经原受理机关确认的第一次提出的品种权申请文件的副本。未提出书面说明,或未提交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对申请材料齐全而且符合要求的申请,审批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确定申请日,对申请人给予申请号,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通知申请人缴纳申请费。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或经修改仍不符合要求的申请,审批机关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可以在品种权授予前修改或撤回品种权申请。
我国的单位或个人可以到国外申请植物新品种权,在《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成员国或与我国签订了相关协议的国家可以要求优先权。不过在国内培育的植物新品种向国外申请品种权的,应当向审批机关登记。我国的单位和个人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二)对植物新品种权申请的审查
审批机关对植物新品种权申请的审查包括如下程序:(www.daowen.com)
(1)初步审查。申请人缴纳申请费后,审批机关应对品种权申请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内容包括:申请的品种是否属于植物品种保护名录列举的植物属或种的范围;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并符合要求;品种是否符合新颖性的规定;对品种的命名是否适当;等等。初步审查应当自受理品种权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
(2)公告和通知缴费。对经初步审查合格的品种权申请,审批机关予以公告,并通知申请人在3个月内缴纳审查费。对经初步审查不合格的品种权申请,审批机关应当通知申请人在3个月内陈述意见或予以修正;逾期未答复或修正后仍然不合格的,申请予以驳回。
(3)实质审查。申请人按照规定缴纳审查费后,审批机关对品种权申请的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进行实质审查。申请人未按照规定缴纳审查费的,品种权申请被视为撤回。实质审查主要审查申请文件和其他有关书面材料,审批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委托指定的测试机构进行测试或考察业已完成的种植或其他试验的结果。因审查需要,申请人应当根据审批机关的要求提供必要的资料和该植物新品种的繁殖材料。
(三)授予新品种权
对经实质审查符合规定的品种权申请,审批机关应当作出授予品种权的决定,颁发新品种权证书,并予以登记和公告。对经实质审查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品种权申请,审批机关予以驳回,并告知申请人。
(四)复审程序
对审批机关驳回品种权申请的决定不服的,申请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 3 个月内,向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复审请求书之日起 6 个月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对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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