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农业部、林业部申请授予新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1)申请新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属于国家植物品种保护名录中列举的植物的属或种。植物品种保护名录由农业部、林业部确定和公布。
(2)授予新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新颖性。所谓新颖性,是指申请新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在申请日前该品种繁殖材料未被销售,或经育种者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该品种繁殖材料未超过1年;在中国境外销售藤本植物、林木、果树和观赏树木品种繁殖材料未超过6年,销售其他植物品种繁殖材料未超过4年。
(3)授予新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特异性。所谓特异性,是指申请新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明显区别于在递交申请以前已知的植物品种。各国都可以规定特异性审查方法,按照《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第7条规定,已经在政府的植物新品种权登记机构登记的植物是已知的品种,不具有特异性,除了申请该登记的人以外,他人不得就该植物再申请新品种权。(www.daowen.com)
(4)授予新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一致性。所谓一致性,是指申请新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经过繁殖,除可以预见的变异外,其相关的特征或特性基本保持一致。
(5)授予新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稳定性。所谓稳定性,是指申请新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经过反复繁殖后或在特定繁殖周期结束时,其相关的特征或特性基本保持不变。
(6)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适当的名称,并与相同或相近的植物已知品种的名称相区别。该名称经注册登记后即为该植物新品种的通用名称。培育或发现植物新品种的人可以对该植物品种命名,但不能仅以数字组成名称,不得用违反社会公德的词命名,不得使用对植物新品种的特征、特性或者育种者的身份等容易引起误解的词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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