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规定了类似于知识产权的保护,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该规定仅属于行政法规,其效力低于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下文简称《种子法》)虽然是法律层级的规定,但是其仅仅只做原则性规定,对植物新品种的定性和具体适用并无遵循之迹。因此,植物新品种是否应该获得专利保护以及如何获得专利的保护仍有讨论之必要。
(一)植物新品种的专利保护的必要
育种者近些年来非常重视对创新知识产权的保护,其对品种权的申请以及农业部门对该申请的授予数量呈上升趋势,而根据农业部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发布的《1999—2014年品种权申请情况汇总表》(2014年6月30),截至2014年6月30日,我国品种权申请数量为12 444件,授权数量为4 492件。从近年品种权申请趋势看,品种权申请量每年保持在1 000件以上的稳定趋势(如2011年申请1 255件,2012年申请1 361件,2013年申请1 333件)。[1]但是,国内科研和教学单位仍然是品种权申请与授权的主体,我们关于植物新品种的授权的数量与世界相比却不尽人意。这在一定程度不利于我国农业技术的创新和进步。
而法律保护方面的缺位加剧了问题的严峻性,我国基本形成以《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为基础,加两个实施细则、两个规定(复审规定和侵权处理规定),以及两个司法解释为基本内容的现行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同时,我们还应看到,这些规定之内容存在冲突的地方,对于适用的标准亦存在不同理解。最后,上述的规定对于侵权人的惩罚力度较小,无法达到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的目的,可能有失公允。(www.daowen.com)
(二)植物新品种专利保护的路径
我国现行《专利法》通过第二十五条第四款对植物品种的专利保护进行排除规定,某些知识产权的教材亦未将植物新品种纳入其中,认为其并不能取得知识产权法的保护。对此我们认为,植物新品种作为生物科学发展的产物,其必然会获得更加全面的保护,因此我们应着眼于未来,进一步完善保护植物新品种之路径。
全世界最具代表性的保护植物新品种的模式应属美国,其采取了以专利保护为主,品种保护为辅的方式,同时亦有很多国家借鉴美国的这种模式,发展出了以品种权保护为主、专利权保护为辅的方式。而我国虽已经通过《种子法》和《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对植物新品种进行了品种保护,但是以后应该加大对植物新品种的保护力度,确定其知识产权的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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