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概念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在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称谓,美国称之为掩模作品(mask work),日本称之为线路布局(circuit layout),欧洲国家多称之为拓扑图(topography),而我国则习惯性称之为布图设计。我国《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第二条第(二)项规定:“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以下简称布图设计),是指在集成电路中至少有一个是有源元件的两个以上元件和部分或者全部互联线路的三维配置,或者为制造集成电路准备的上述三维配置。”
(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特征
1. 无形性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是集成电路中所有元器件之间的一种配置方式,所以它是没有具体形状的,是抽象的,以一种信息状态存在,不占据任何空间。但是布图设计可以固定在磁盘或者掩模上,也可以固定在集成电路产品中,也就是说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虽然是无形的,但它同其他无形财产一样,具有客观的表现形式。布图设计要得到法律的保护也必须具有一定的表现形式,必须固定于某种物质载体之上,能为人们所感知,并可以被复制。在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中,布图设计被固定于磁盘或者掩模中,并被大量复制于集成电路产品内。
2. 创造性和实用性(www.daowen.com)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只有具有创造性才受法律保护。已颁布布图设计保护法的国家,一般都在其法律中要求布图设计必须具有创造性和实用性。
布图设计的创造性要求设计人必须对其布图设计有独特的创造之处,有不同于以往设计的特点,这样才能受到法律保护。此外,布图设计除了与以往的设计相比有一定的进步性和新颖性之外,还必须具有实用性。因为布图设计要应用于工业实践,需要把其所具有的不同于以往的设计的新颖性和创新性的地方展现出来,这样才能在市场竞争中获得胜利,所以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必须具有实用性,能够被大量的运用于工业生产中,并且对社会生活具有积极的作用,这样才能够被广泛地采纳并获取利益。
3. 布图设计是独立的知识产权客体
布图设计是独立的知识产权客体,有着自己特点。因此,在已经颁布集成电路保护法的国家中,大都不是通过专利法或著作权法来保护它,而是依据其特点,制定单行法规,将其作为独立的客体予以保护。我国于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也是采用了专门立法的形式来保护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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