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各地对地理标志的保护各异,比如美国采用商标法的保护方式,将地理标志作为一项普通的商标进行保护;法国则通过成立《原产地名称法》专门的法律来保护地理标志;日本和德国为了保护市场竞争秩序和消费者的利益,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来保护地理标志;澳大利亚和我国通过多种法律或法规对地理标志的间接规定来保护权利人的利益。
我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了地理标志属于知识产权的一种,受到法律保护。诚然,我国在国家层面上保护地理标志的法律主要散见于商标法、农业法、商标法实施条例、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
《商标法》第十六条规定:“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前款所称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制定发布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中明确了监督、管理地理标志事务的机构及责任,确定了地理标志注册人和使用人的权利义务。2009年国家质检总局制定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细则》,进一步明确各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为明确地理标志产品奠定了制度基础。
农业部于2008年制定了《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对农产品的地理标志的事项进行特殊说明。
通过上述法规可知,有关地理标志的规定主要见于部门规章,未形成统一联动的法律体系,并且对地理标志的保护流于程序,缺乏对地理标志保护更深入的规定。
案例
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以下简称:“龙井协会”)经杭州市政府同意,注册了第9129815号“西湖龙井”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茶叶。龙井协会制定的相关管理规则对使用“西湖龙井”商标的商品的生产地域、品质、工艺等进行规定。龙井协会经公证从上海雨前春茶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雨前公司)处购买了一礼盒茶叶。经比对,雨前公司销售的被控侵权商品的纸袋、礼盒和茶叶罐上均印有竖列的“西湖龍井”字样,销售名片背面印有“虎牌西湖龙井……”字样。龙井协会向法院诉称,龙井协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了“西湖龙井”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雨前公司销售的茶叶在包装和名片上都显著地使用了“西湖龙井”标记,侵犯龙井协会的商标权。请求判令雨前公司停止侵犯龙井协会“西湖龙井”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赔偿100 000元,并在《解放日报》《新民晚报》刊登声明,消除影响。(www.daowen.com)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是“西湖龙井”商标的商标权人。被告将印有“西湖龍井”字样的包装袋、礼盒和茶叶罐使用于其销售的茶叶,属于商标性使用。与涉案商标相比,两者区别仅在于简繁体、字体和横竖排列,且被告不能证明其产品来源于“西湖龙井”的指定生产区域并符合特定品质要求,其行为侵犯原告的商标权。此外,被告在名片上印制“虎牌西湖龙井”,使公众对茶叶的来源产生误认,亦构成侵权。[1]
思考问题
1. 龙井协会的请求权基础是什么?
2. 雨前公司是否侵害了龙井协会的权利?如果侵害了,请明确侵害了龙井协会的何种权利?龙井协会对此享有什么救济权利?
3. 通过分析本案,你认为应如何具体判断行为人侵害了权利人的地理标志权?
【注释】
[1]本案例摘自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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