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厂商名称权是指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者企业对自己注册的商号依法享有的专用权。《民法通则》确认商事主体享有厂商名称权这一民事权利。该公约还就对假冒商号行为的制裁和商号受到侵害时的救济做了框架性的规定,成员国对非法标有商标或者厂商名称的商品在输入时应予以扣押,商号受到侵害时,厂商有权向法院或者行政机关提出控诉。
厂商名称权是指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者企业对自己注册的商号依法享有的专用权。厂商名称权的权利主体是办理了注册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厂商名称权的客体是厂商名称中的字号,即商号。
《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名称权。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有权使用、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
《民法通则》确认商事主体享有厂商名称权这一民事权利。《个体工商户条例》《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法律文件规定了对厂商名称的设定、变更、转让的行政监管规则。
如果商事主体将商号注册为商标,则《商标法》同样适用于商号。
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将假冒商号的行为列为不正当竞争行为。(www.daowen.com)
在国际上,1884年生效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中,将商号作为工业产权的客体,规定成员国应当保护厂商名称,不论厂商有没有申请或者注册,也不论其是否作为商标的一部分。该公约还就对假冒商号行为的制裁和商号受到侵害时的救济做了框架性的规定,成员国对非法标有商标或者厂商名称的商品在输入时应予以扣押,商号受到侵害时,厂商有权向法院或者行政机关提出控诉。
1966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制定了《发展中国家商标、商号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示范法》,
该文件对商号的设定、商号的转让、商号保护的范围、禁止用作商号的名称等做了规定。
1996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制定了《关于反不正当竞争保护的示范规定》,该条约中,将假冒他人商号造成的混淆行为、淡化商号识别性、损害商号声誉的行为规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有关知识产权法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