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专用权是注册商标所有人对其注册商标所享有的权利,它主要包括独占权、使用权、处分权和收益权四个组成部分,商标侵权行为人对其中任何一种权利的侵犯,都构成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范围。”[2]
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对商标侵权行为作了明确界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1. 使用侵权行为
使用侵权行为,是指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或者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行为。它是商标使用过程中发生的侵权行为,也是司法实践中最普遍的一种侵权行为。具体说来,这种侵权行为又可细分为以下四种:(1)在同一种商品或服务上直接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2)在同一种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3)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4)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2. 销售侵权行为
销售侵权行为,是指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需要注意的是,只要行为人客观上销售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不管主观上有无过错都应该“停止销售”,但是否需要“赔偿损失”则必须进一步考虑行为人的主观因素。对于销售侵权行为,根据行为人的主观状态不同可能分别承担不同的责任形式。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不承担赔偿责任。
为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情形,销售者需提供以下证据:
(1)有供货单位合法签章的供货清单和货款收据且经查证属实或者供货单位认可的;
(2)有供销双方签订的进货合同且经查证已真实履行的;
(3)有合法进货发票且发票记载事项与涉案商品对应的;
(4)其他能够证明合法取得涉案商品的情形。
3. 标识侵权行为
标识侵权行为,是指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这里的“伪造”,是指不经他人许可而仿照他人注册商标的图样及物质实体制造出与该注册商标标识相同的商标标识。所谓“擅自制造”,是指未经他人许可在商标印制合同规定的印数之外,又私自加印商标标识的行为。
除了上述情形,盗用、冒用注册商标标识,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也构成商标侵权。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1995年在给广西工商局的批复中将《商标法》第三十八条第(一)项所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分成三种情况:一是使用与商标注册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二是使用与商标注册人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三是使用商标注册人的商标标识。批复强调未经注册商标人许可,使用商标标识也构成商标侵权。未经许可使用商标标识情况比较复杂,如偷盗商标注册人的商标,利用回收旧包装销售假冒产品,等等。侵权人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标识,利用他人注册商标声誉,以自己生产的商品冒充商标注册人的商品,使一般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具有极大的欺骗性。
1995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针对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利用他人带有注册商标图样的饮料瓶加贴自己的标识后重新灌装饮料进行销售是否构成商标侵权行为的请示》作出批复:对尚有利用价值而又缀附无法消除的商标图样的各类玻璃制饮料容器,他人将其收购后灌装自己生产的饮料出售,应当将该商标图样全部覆盖。没有覆盖他人注册商标的,或者覆盖后商标图样主体部分仍然显露的,属于《商标法》第三十八条第(四)项所述的商标侵权行为,应予以制止。(www.daowen.com)
4. 反向假冒侵权行为
反向假冒侵权行为又称为产品替代行为,是指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行为。
5. 帮助侵权行为
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提供仓储、运输、邮寄、印制、隐匿、经营场所、网络商品交易平台等提供便利条件的行为,也是侵犯商标权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在认定假冒注册商标罪时,明知他人实施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设备、运输、仓储、保管、邮寄、代理进出口等便利条件,或者提供生产技术、卷烟配方的,应当按照共犯追究刑事责任。此条规定表明,涉及烟草专卖品商标权刑事案件,帮助侵权行为不仅指提供便利条件,还包含提供许可证件、技术、配方等相关行为。
6. 其他损害行为
主要表现为:
(1)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
(2)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3)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4)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例如,2019年1月,因认为自身注册的商标“优酷”未经许可被侵权人擅自作为企业名称进行注册,优酷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以不正当竞争纠纷为由将北京优酷广告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北京优酷广告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优酷”文字,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及合理支出费用50万元。众所周知,优酷网是中国知名的互联网视频平台,拥有数亿用户,“优酷”商标为一般大众所熟知,享有极高的知名度,“优酷”商标已经与优酷网络技术公司建立了确定唯一的对应关系。2016年9月,北京优酷广告有限公司未经优酷网络技术公司许可,擅自将“优酷”商标作为企业名称进行注册,并擅自使用“优酷”品牌进行虚假宣传,且公司业务范围与优酷网络技术公司业务存在明显重合。
优酷网络技术公司认为,北京优酷广告有限公司擅自使用其“优酷”商标进行虚假宣传,使相关方及公众产生混淆,误认为此公司与其存在特定联系。且二公司业务范围存在明显重合,更容易产生混淆误认。此种行为严重侵害了优酷网络技术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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