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的终止,又称商标权的消灭,是指注册商标专用权因法定事由的发生而归于消灭。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商标专用权终止的原因主要包括宣告无效、注销和撤销。
(一)注册商标被宣告无效
注册商标无效,是指因违反《商标法》有关核准注册条件的规定,而被商标主管机关宣告其效力归于消灭的制度。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宣告无效包括以下几种:
(1)任何人申请的无效宣告。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禁止注册条款,或以欺骗或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我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在先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的无效宣告。已经注册的商标,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商标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二)注册商标的注销
注册商标的注销,是指因商标权人的原因引起的商标权终止。此种情形下,导致商标权消灭的原因来自商标权人,商标主管机关仅仅进行备案。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注销包括以下情形:
(1)主动申请注销。商标权人自愿放弃商标权,向商标权提出注销申请。
(2)过期注销。注册商标有效期满,且已过宽展期,商标注册人未提出续展申请或续展申请未被核准的,监管部门注销其注册商标。
(3)无人继承注销。注册商标有效期内,因注册商标主体被撤销、解散、破产及其他原因而关闭,或者因注册商标主体死亡而在法定期限内无人继承的,由商标局注销其注册商标。注册商标因商标注册主体死亡或终止而被注销的,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自商标注册主体死亡或终止之日起立即终止。
(三)注册商标的撤销
注册商标的撤销,是指商标主管机关或商标仲裁机关对违反商标法有关规定的行为予以处罚,使原注册商标专用权归于消灭的程序。商标权的终止,可由商标主管机关主动行使行政监督权引起,也可由权利人向商标主管机关提出申请进而启动监管引起。我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注册商标被撤销、被宣告无效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宣告无效或者注销之日起一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www.daowen.com)
无论是宣告无效、注销还是撤销,都应由商标主管机关收缴其注册证,并予以公告,其商标权即告终止。三者的区别是:(1)商标权终止的原因不同。宣告无效的注册商标是商标不适格、商标申请手段不合法或者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导致的;注销注册商标是商标权人自动终止其商标权;撤销注册商标是有关机关采取强制手段终止权利人商标权。(2)商标权终止的时间不同。宣告无效的注册商标,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注销注册商标,商标权从注销公告之日起终止,注销公告以前的商标权是有效的;被撤销的注册商标,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自公告之日起终止。
案例
“星光大道”商标注册案[2]
2003年7月9日,北京星光大道影视制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光公司)申请注册商标“星光大道”,申请号为3624619,服务项目为组织竞赛(教育或娱乐)、安排和组织培训、组织表演(演出)、图书出版、无线电和电视节目制作、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电视剧本编写、录像带编辑、安排选美竞赛、录像剪辑。2005年1月7日,星光公司的商标注册申请获得初审通过。在此后3个月异议期的最后一天,中央电视台(以下简称央视)向国家商标局就“星光大道”的商标注册提出异议。央视的异议被驳回后,央视又申请复议,要求该商标不予通过审批。2011年3月,央视的复议再度被驳回。央视将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商评委的裁定。
2003年7月9日,星光公司申请注册商标“星光大道”,原因是其当年筹备举办“星光大道表演大赛”。同年11月11日,星光公司还签订了“星光大道”的网络域名合同,就是希望将“星光大道”做成品牌进行开发。
央视认为,“星光大道”是央视1999年开播的“星光无限”栏目的一个子栏目,后来“星光无限”改版为“星光大道”,拥有大量观众,属于“使用在先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因此央视拥有在先的栏目名称权及商标权。央视还认为,星光公司在理应或已经知道上述情况时,仍然申请注册该商标,这种行为属于搭便车目的的“恶意抢注”,请求法院要求撤销商评委核准注册该商标的裁定。
被告商评委认为,央视虽称“星光大道”很早前作为其节目板块名称使用,但并未提供相应证据。现有证据表明,该栏目开播于2004年,星光公司在2003年就已进行“星光大道表演大赛”的筹备策划活动,因此难以认定星光公司注册申请的行为具有主观恶意,央视所称的“在先名称权”理由不能成立。商评委还指出,央视虽然称星光公司注册“星光大道”商标具有不良影响,星光公司具有构成以不正当手段申请注册的恶意,但并无充分证据支持上述观点。因此,商评委认为当初裁定认定事实清楚、使用法律正确,应当予以维持。
思考问题
央视的使用在先的主张能不能得到支持?
【注释】
[1]刘春田:《知识产权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版,第266页。
[2]本案例摘自http: www. findlaw. 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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