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商标注册的原则及其重要性

商标注册的原则及其重要性

时间:2023-07-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我国商标注册的原则主要包括自愿注册原则、申请在先原则、优先权原则。注册人对经注册的商标享有专用权并受法律保护。我国对于商标的注册采取自愿原则,但也对极少数商品采用了强制注册制度,即某些特定商品或服务的商标,必须经依法注册才能使用。我国《商标法》第六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

商标注册的原则及其重要性

我国商标注册的原则主要包括自愿注册原则、申请在先原则、优先权原则。

(一)自愿注册原则

自愿注册原则是指商标使用人根据需要,自行决定是否申请商标注册。在自愿注册原则下,是否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申请注册商标权是当事人的权利,当事人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将某一标志申请为注册商标。

注册人对经注册的商标享有专用权并受法律保护。未经注册的商标也能使用,但使用人不享有商标专用权,不得与他人的注册商标相冲突,无权禁止他人在同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但驰名商标除外。采用自愿注册原则可满足企业在运用商标战略策略方面的不同需要,企业可以根据市场的变化,决定其商标注册行为。对在一些自产自销的小商品上临时使用的商标不必注册,这样更适合我国市场经济的需要,同时也有利于企业的发展与竞争。

我国对于商标的注册采取自愿原则,但也对极少数商品采用了强制注册制度,即某些特定商品或服务的商标,必须经依法注册才能使用。 我国《商标法》第六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目前,我国只对烟草制品(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要求必须使用注册商标。

(二)申请在先原则

申请在先原则又称为先申请原则或者注册在先原则,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由先申请的申请人获得商标专用权,在后的商标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我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可见我国采用的是申请在先原则,但是对于同一天申请的,则采用使用在先的规则。(www.daowen.com)

(三)优先权原则

优先权原则源自1883年签订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目的是为了便于缔约国国民在其本国提出专利或者商标申请后再向其他缔约国提出申请时能获得优先待遇。具体来说,商标注册中的优先权是指申请人在一个缔约国第一次提出申请后,如果在一定期限内就同一商标向其他缔约国申请注册,则此时可以主张优先权,即以该申请人的第一次申请日作为后来向其他缔约国申请时的申请日,该第一次申请日又被称为优先权日。

我国商标注册的优先权包括两种:申请优先权和展览优先权。

1. 申请优先权

我国《商标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此外,优先权不是自动享有的,必须由申请人提出要求。《商标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依照前款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文件的副本;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2. 展览优先权

《商标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商标在中国政府主办的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六个月内,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可以享有优先权。”同样地,该优先权的享有以当事人提出要求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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