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作为商品的标记,它的产生和发展总是同商品经济有着密切的联系。在商品经济出现以前,人民生产的目的主要是自给自足,因而产品上不需要使用标记,即使有的物品上有铭文、年号或刻有文字和图形标记,也只是用于装饰、纪念或表示私有权,而不是商标。在西方,商标最早起源于西班牙,游牧部落把烙印打在自己的牲畜上,以区别不同主人的牲畜。在古代中国,东周时期便以“杜康”作为酒的标志。但商标制度起源于国外,并有着悠久的历史,我国近代才开始有了商标制度。
(一)外国商标法的历史演变
在物品上面打上特定的标记是一种古老的做法。考古发现,古埃及、古印度、古希腊、古罗马的各种陶器、金属器具和手工制品上面都存在工匠姓名等各种标记。不过这些标记并非以指示商品来源为目的,因而不是现代意义上的商标。
13世纪,由于商品生产日益发达,欧洲大陆盛行各种行会。为保障商品质量,行会要求生产者在商品上打上行会认可的标记,从而起到区分生产者的作用,这已经初步具备了现代商标的内涵。
从19世纪开始,商标法律制度在欧洲各国相继建立。世界上最早确立商标法律制度的国家是法国。1804年法国颁布的《拿破仑法典》第一次肯定了商标权与其他财产权同样受到法律保护。在此基础上,法国于 1857 年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商标法》,即《关于以使用原则和不审查原则为内容的制造标记和商标的法律》。1992年法国颁布了统一的《知识产权法典》,这是世界上第一部知识产权法典,在法典的第2部分第7卷规定了“制造、商业及服务商标和其他显著性标记”。
世界上其他国家纷纷借鉴法国的做法,制定了本国的商标法。英国分别于1862年和1885年制定了《商标标记法》《商标注册法》。德国于1874年制定了《商标保护法》。美国于1881年制定了《商标法》。日本明治维新后开始制定《商标法》,于1884年颁布了《商标条例》。至此,世界上主要国家都相继建立了现代意义上的商标法律制度,对于商标的保护以及有序使用,促进商品经济的发展,产生了十分积极的作用。
(二)我国商标法的历史沿革
一般认为,我国最早并且具备现代商标意义的标识是北宋时期山东济南刘家功夫针铺所采用的“白兔”标记。该标记既有图形,又有“兔儿为记”等字样,是中国至今发现较早的比较完备的商标。尽管具有现代意义的商标出现较早,但由于封建统治者推行的重农抑商经济政策,商标的使用并没有成为一种普遍现象,因此也就没有制订商标制度的环境和必要。
中国真正意义上的商标制度始于清朝末年。1902年,为了保护外国人在华经商的利益,中英签订了《续议通商行船条约》,条约涉及商标的问题。1904年8月4日,清光绪皇帝钦定颁布《商标注册试办章程》,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商标法规,1904年11月23日,清政府海关总税务司在津沪两地正式受理商标挂号,即商标注册。中华民国时期,北洋政府于1923年颁布了《商标法》和《商标法施行细则》,较为系统地规定了商标注册和商标管理方面的内容,《商标法施行细则》第36条还规定了65个商品分类。中华民国南京政府于1930年颁布《商标法》以及实施细则,并于1931年1月1日起实行,后几经修改。
1950年7月28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个商标法规《商标注册暂行条例》。随后,1963年国务院颁布《商标管理条例》以及实施细则,这是“文化大革命”前最重要的两部商标法规。“文化大革命”期间,商标法制受到破坏,商标没有统一管理,使用混乱。随着改革开放政策的实施,商标管理、注册和使用逐渐规范化和制度化。1978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建立,并下设商标局。同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成立了起草商标法小组。1979年11月恢复全国商标统一注册工作。
1982年8月23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商标法》,并于1983年3月起施行。1983年3月10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下文简称《商标法实施条例》)与商标法同时实施。1982年《商标法》强调其宗旨首先是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并以此为重心规定了商标注册、商标管理、商标侵权等各项制度。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第一个真正意义的《商标法》,适应了改革开放的要求。此后,为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商标制度,并使之与国际标准接轨,1993年、2001年分别对《商标法》进行修改。我国于199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商标法》作出第一次修改,其中包括将商标保护范围扩大到服务商标,对商标的注册申请、许可使用等作出补充规定,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增加了惩处假冒注册商标和对注册不当商标的撤销几项规定,使《商标法》在实践中得到了充实与发展。(www.daowen.com)
2001年由于申请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的需要,我国的商标法律必须同《TRIPS协议》的规定接轨。2001年10月27日根据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商标法》进行了第二次修改。由于这次修改的背景以及进一步完善市场经济机制的需要,2001年的修改幅度比较大。修改后的《商标法》达到了《TRIPS协议》的要求。
案例
原告北京市京工服装工业集团服装一厂(简称“服装一厂”),注册拥有“枫叶”商标,核定使用的范围:大衣、夹克、西服、上衣。被告鳄鱼国际机构有限公司(简称“鳄鱼公司”)授权同益公司在北京贩卖鳄鱼皮鞋、皮带等和卡帝乐牌男装、女装服饰系列。但是同益公司工作人员通过服装一厂所属的经营部以每条188.03元的价格购买了“枫叶”牌男士西裤26条,然后将其中25条西裤的“枫叶”商标更换成“卡帝乐”商标,并以每条560元的价格进行销售,产地标为新加坡。
思考问题
1. 本案中被告是否侵权?如果是的话构成什么类型的侵权?
2. 本案中被告的行为对原告有什么损害?
【注释】
[1]本案例摘自https: //www. sogou. com/。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