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专利权在国际上的保护和优化

专利权在国际上的保护和优化

时间:2023-07-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专利权是典型的知识产权,同样具有地域性的特征,即专利的效力受到地域的限制,只能在获得授权的特定国家或法域内才能得到充分的认可和保护。作为当今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中国也在大力推进专利权的国际保护,先后加入了多个相关国际公约、条约,并与国内法进行衔接。

专利权在国际上的保护和优化

专利权是典型的知识产权,同样具有地域性的特征,即专利的效力受到地域的限制,只能在获得授权的特定国家或法域内才能得到充分的认可和保护。专利本身亦具有无形的特点,侵权难以察觉。随着全球化进程的深入,专利的跨国界跨法域授权或实施日益频繁,专利的国际保护也就应运而生了。各国政府基于便捷专利的申请和保护、促进国际技术交流和经济繁荣的共同愿景,展开了多轮谈判,最终签订了一系列的专利相关的国际条约,进而形成了专利权的国际保护体系。

作为当今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中国也在大力推进专利权的国际保护,先后加入了多个相关国际公约、条约,并与国内法进行衔接。我国加入了包括《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和《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等在内的综合性国际条约,涉及多种知识产权保护。此外还加入了一系列的专门条约,如简化专利申请程序,为发明人在多国申请专利提供便利的《专利合作条约》《国际承认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保存布达佩斯条约》,为专利技术或设计分类提供统一标准的《国际专利分类斯特拉斯堡协定》和《建立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分类洛迦诺协定》。

《专利合作条约》(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PCT)旨在建立专利权保护的国际合作制度,便捷专利的申请和保护。传统的专利保护大多受到地域性的限制,一个发明人要想就同一发明在几个国家取得专利权,就必须准备几份专利申请分别在各个国家提出申请。这些申请文件必须分别使用各国的官方语言,按照各国专利法的要求进行撰写,在各国分别缴纳申请费,还必须在各国分别委托代理人。接受申请的各个国家的专利局也要分别使用大致相似的方法进行检索、审查,决定是否授予专利。申请人和专利局都要旷日持久地完成冗长程序,耗费大量人力物力。随着技术发明的迅猛增加,各国必须找出一个合理办法以解决专利申请大量积压的难题。设法减少发明人和专利局的重复劳动,简化对一项发明在多个国家要求专利保护所必须采取的重复手续,使其更为经济有效,从而使专利申请人和专利局都能够从中受益,这就是PCT的目的。依照PCT所建立的国际体系,使得在一个专利局以一种语言提交的一项专利申请在申请人所指定的PCT成员国内都具有相同的效力。PCT是一个封闭性条约,只有《巴黎公约》成员国才有资格加入,而且PCT还是一部程序性国际条约,专利的批准由成员国决定。

《国际承认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保存布达佩斯条约》是在《巴黎公约》的原则指导下为解决微生物发明专利申请的特殊性问题而签订的一个专门性条约。该公约1977年签订,1980年修订,我国于1995年7月1日加入该条约。当专利涉及公众未知的生物或者微生物时,各国专利法普遍要求申请人将微生物样品提交专利局指定的机构保存。如果发明人在多个国家同时申请专利,就需要向这些国家指定的保存机构分别提交样品保存。有些国家对微生物的进出口有限制,还有检疫制度。微生物在寄送过程中死亡的,又得重新寄送。这样就可能耽误申请日,申请日的推迟就有可能破坏发明的新颖性,这是困扰着微生物发明专利申请的一个特殊问题。《国际承认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保存布达佩斯条约》就是为了解决这一特殊问题而签订的。根据该条约,微生物发明专利的申请人只需向取得了国际保存单位资格的微生物保存单位提交其微生物菌种,即可依据该单位出具的证明办理专利国际申请手续。目前为止,中国微生物菌种保藏管理委员会普通微生物中心(CGMCC)和中国典型培养物中心(CCTCC)取得了《布达佩斯条约》国际保存单位的资格。

《国际专利分类斯特拉斯堡协定》是有关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分类的规定,于1971年签订,1979年修订,只对《巴黎公约》的成员国开放,我国于1997年6月19日加入该协定。各国分别采用不同的专利分类方法对国际申请的专利检索造成了极大困扰,该协定的目的是便于在国际范围内检索专利文献,制定统一的科学的国际专利分类制度,加强工业产权领域的国际合作,协调各国在该领域的立法工作。该协定规定了缔约方的权利义务,其权利主要是有权参加修订国际分类法的委员会,其义务主要是保证本国在专利管理上使用国际分类法。

《建立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分类洛迦诺协定》于1968年10月8日在瑞士小城洛迦诺签订。该协定的宗旨是便于对工业品外观设计的审查和管理,便于国际合作和交流。该协定的主要内容是对工业品外观设计进行国际分类。各缔约国保留国际分类法作为主要分类体系或作为辅助分类体系使用的权利,既可以将国际分类法作为唯一分类法,也可以保持本国原有的外观设计商品分类法,将国际分类法作为辅助分类法,并且记载在缔约国主管机关关于外观设计保存或注册的刊物上。

案例(www.daowen.com)

高仪股份公司诉浙江健龙卫浴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高仪股份公司(以下简称高仪公司)为“手持淋浴喷头(No.A4284410X2)”外观设计专利的权利人,该外观设计专利现合法有效。2012年11月,高仪公司以浙江健龙卫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健龙公司)生产、销售和许诺销售的丽雅系列等卫浴产品侵害其“手持淋浴喷头”外观设计专利权为由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健龙公司立即停止被诉侵权行为,销毁库存的侵权产品及专用于生产侵权产品的模具,并赔偿高仪公司经济损失20万元。经一审庭审比对,健龙公司被诉侵权产品与高仪公司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的相同之处为:二者属于同类产品,从整体上看,二者均是由喷头头部和手柄两个部分组成,被诉侵权产品头部出水面的形状与涉案专利相同,均表现为出水孔呈放射状分布在两端圆、中间长方形的区域内,边缘呈圆弧状。两者的不同之处为:1. 被诉侵权产品的喷头头部四周为斜面,从背面向出水口倾斜,而涉案专利主视图及左视图中显示其喷头头部四周为圆弧面;2. 被诉侵权产品头部的出水面与面板间仅由一根线条分隔,涉案专利头部的出水面与面板间由两条线条构成的带状分隔;3. 被诉侵权产品头部出水面的出水孔分布方式与涉案专利略有不同;4. 涉案专利的手柄上有长椭圆形的开关设计,被诉侵权产品没有;5. 涉案专利中头部与手柄的连接虽然有一定的斜角,但角度很小,几乎为直线形连接,被诉侵权产品头部与手柄的连接产生的斜角角度较大;6. 从涉案专利的仰视图看,手柄底部为圆形,被诉侵权产品仰视的底部为曲面扇形,涉案专利手柄下端为圆柱体,向与头部连接处方向逐步收缩压扁呈扁椭圆体,被诉侵权产品的手柄下端为扇面柱体,且向与喷头连接处过渡均为扇面柱体,过渡中的手柄中段有弧度的突起;7. 被诉侵权产品的手柄底端有一条弧形的装饰线,将手柄底端与产品的背面连成一体,涉案专利的手柄底端没有这样的设计;8. 涉案专利头部和手柄的长度比例与被诉侵权产品有所差别,两者的头部与手柄的连接处弧面亦有差别。

裁判结果: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5日作出(2012)浙台知民初字第573号民事判决,驳回高仪公司诉讼请求。高仪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7日作出(2013)浙知终字第255号民事判决:1. 撤销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浙台知民初字第573号民事判决;2. 健龙公司立即停止制造、许诺销售、销售侵害高仪公司“手持淋浴喷头”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的行为,销毁库存的侵权产品;3. 健龙公司赔偿高仪公司经济损失(含高仪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10万元;4. 驳回高仪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健龙公司不服,提起再审申请。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1日作出(2015)民提字第23号民事判决:1. 撤销二审判决;2. 维持一审判决。

思考问题

本案的被诉侵权产品外观设计是否属于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请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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