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将原来的“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改为“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就更明确地指出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进行保护既要考虑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书的字面意思,又要参考说明书及附图对该权利要求所作的适当延伸。可见,在立法上我国对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的理解采取的是与欧洲专利公约相同的折中原则。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说明书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该名称应当与请求书中的名称一致。说明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技术领域:写明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所属的技术领域。
(二)背景技术:写明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理解、检索、审查有用的背景技术;有可能的,并引证反映这些背景技术的文件。
(三)发明内容: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解决其技术问题采用的技术方案,并对照现有技术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
(四)附图说明:说明书有附图的,对各幅附图作简略说明。
(五)具体实施方式:详细写明申请人认为实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优选方式;必要时,举例说明;有附图的,对照附图。”(www.daowen.com)
综上,确定发明和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
第一,确定发明或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应以发明或实用新型的专利权授予时确定的权利要求为最根本的依据。需要注意的是,权利要求书的内容没有记载的,不属于专利保护的范围。
第二,确定发明或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应当准确理解权利要求书的实质内容,并参考说明书及附图,了解发明或实用新型的目的、作用及技术效果,以便在实践中遇到相似发明和实用新型时,更好地进行分析和比较,从而准确判断是否构成侵权。
第三,在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说明书中,可以通过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拟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解决其技术问题所采用的技术方案,并对照现有技术写明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区别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技术特征等限定发明或实用新型要求保护的范围。
(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修订前的《专利法》认为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只能根据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确定。现行《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现行《专利法》增加了对产品外观设计进行说明的简要说明部分,对专利保护范围的规定也更为合理、准确和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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