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申请的原则,是指专利申请人及专利管理机关在专利申请阶段应该共同遵守的准则。我国《专利法》规定了以下三个原则:
1. 形式法定原则
形式法定原则,是指在进行专利申请时,应采用我国《专利法》规定的形式提交专利申请文件和相关资料。目前,我国的专利申请一般采用书面形式。书面申请是指专利申请人在专利申请中的各种申请文件及法定手续均应以书面形式办理。采用书面申请,便于专利局受理和审查,便于对申请文件的长期保存,也便于建立准确、全面、科学的专利文献体系。书面申请具有如下要求:
首先,申请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的各种申请文件必须符合《专利法》规定的书面形式,如文件的规格、文字的规范。
其次,申请文件的撰写顺序,所采用的技术术语和计量单位等必须符合《专利法》和专利局的要求。
最后,申请人不得以口头、电话、实物等非书面形式代替书面申请,或者以电报、电传、传真、胶片等直接或间接产生印刷、打字或手写文件的通信手段办理各种手续,否则视为未提出申请,不产生法律效力。
随着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的广泛使用,不少国家已开始接受用电子文件方式提交的专利申请,我国也开始在进行这方面的尝试。因此,书面申请将不是唯一的专利申请方式,利用各种快速、安全、方便的方式申请专利,将成为专利申请的发展趋势。[4]
2. 单一性原则(www.daowen.com)
单一性原则,是指一件专利申请只能限于一项发明创造,又称为“一发明一专利原则”。如果一件专利申请案中包含了来自不同技术领域的多个发明创造,将会给专利审查带来无法克服的困难,使申请案的分类、检索、实质性审查等工作无法科学进行。因此,世界上实行专利制度的国家普遍采用单一性原则,我国也不例外。
我国《专利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外观设计。同一产品两项以上的相似外观设计,或者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这包含了两层意思:第一层意思,原则上一件专利申请只能限于一项发明创造、一项实用新型、一项外观设计,进行单案申请;第二层意思,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的外观设计,也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进行合案申请。
3. 先申请原则
先申请原则,又称优先权原则,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给最先申请的人。
关于优先权,我国《专利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5]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由此可见,优先权分为国外优先权和国内优先权。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均可以享有国外优先权,而国内优先权,外观设计不能享有。优先权的设立有利于发明创造的申请人对自己的发明创造进行完善,有助于技术的进步和发展。
申请人要求享有国外或国内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时提出书面声明,并在3个月内提交第一次在国外或国内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未提出书面声明或逾期未提交专利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没有主张优先权。申请人主张优先权的,优先权日视为申请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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